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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押车辆是什么罪

2023-09-29 来源:华佗健康网

私自扣押他人车辆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私自扣押他人车辆属于违法扣押,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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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留他人车辆犯法后果

法律主观:

行为人私自扣留他人车辆是属于违法行为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私自扣留他人车辆犯法后果

法律分析:

非法扣留别人车辆触犯了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从而可以按侵占罪来进行判决。

对于公民的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进行私自占有,除非是做出违法的行为,而且也获得执法人员的认可,才能依法的扣押。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随意扣车的权利。只有在需要对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等取证工作时才可以暂扣车辆,而不能以司机可能逃跑等理由扣留机动车。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但一方当事人收到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

一、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

1、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

2、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

二、非法扣留车辆定性处理参考

法制司对浙江省厅法制处《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明确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答复针对具体的非法扣押车辆的情形和方式分别依照破坏交通秩序、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该答复同时要求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接到此类案件报案的,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非法扣押他人机动车辆已构成侵占罪。

1、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一百一十二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