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需要登记
机动车都需要登记。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会被扣留机动车,还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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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规定
车辆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注册登记是指对机动车辆的产权和机件设备所进行的登记。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
登记内容主要为:
1、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登记证书编号;
2、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车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即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4、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
5、机动车使用性质;
6、机动车获得方案;
7、机动车来历凭证名称和编号。
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般指车辆登记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需要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车辆登记证,并在上面记录车辆的相关情况。 其相当于机动车的“户口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内容
1、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2、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5、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6、机动车获得方式;
7、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8、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9、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10、机动车外形,主要是保留机动车的照片;
11、注册登记的日期;
12、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1、凭所需资料到导办台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缴纳工本费;
3、到查验岗申请查验车辆;
4、到叫号处取号,并到等候区等候窗口叫号;
5、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的,需要到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进行补办。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补办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人口还需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车辆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车辆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