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定性
事故车辆是指因非自然磨损造成事故损坏,导致机械性能和经济价值下降的车辆。“事故车辆”一般指结构损坏的车辆。同时,泡水车、火烧车也属于“特别事故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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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鉴定是鉴定什么内容
事故车辆鉴定内容: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车辆定型鉴定、痕迹鉴定。
1、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2、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3、车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4、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事故车辆外观鉴别:
鉴别二手车的第一步就是看外观,这倒不是说这台车长的好不好看,而是看该车的整体感觉如何,俗话说是不是对眼。看外观的方法就是站在车辆四个角一米开外的地方,让视线与车辆腰线齐平。这样比较容易看出车辆漆面的状况,是否有色差,光泽度是否一致等等。
看完了光泽度和色差之后,接下来就看车身各部件之间的接缝。主要检查接缝是否均匀、边角处理是否平滑。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钣金修复的“原厂件”接缝处理都会比较匀称,不太会存在忽粗忽细的情况。而且用手摸来,接缝边缘也很光滑,基本不会出现明显的“割手”的感觉。
事故车认定标准是什么
严格来说,只要是出过事故的车,无论大小,都属于事故车。但是,俗话说,事故车通常是指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就跟一般的小事故一样,又不是事故车。
对于事故车的判断,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车辆被可更换零件损坏(如前保险杠损坏、大灯损坏、前翼子板损坏等。),是小事故。这种车辆不是俗话说的事故车,但是会贬值一些,一般在3000~5000元。
第二种:如果车辆在无法更换的地方损坏(如纵梁、底边、ABC柱等。),只能通过整形、切割、焊接等方法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一个严重的事故车辆。
如果是事故车,修好后强度会下降很多,回来卖二手车会贬值很多。
事故车辆是指因非自然损失导致车辆受伤,机械性能和经济价值下降的事故。
事故车辆一般指结构损坏的车辆。
泡车、烧车等。都是事故车,但属于“特种事故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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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一、车辆交通事故认定标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2](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二、交通逃逸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逃逸,但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实际上是与没有发生逃逸的事故一样,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3.当事人逃逸,但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4.当事人逃逸,但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因此,发生肇事逃逸,逃逸人并不是一定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三、交通逃逸的处罚标准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