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扣押期限
交警扣押车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以收集证据,并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但是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车辆查封期限一般多久
车辆扣押期限一般为一年。扣押机动车不能超过两年,因为车辆是特殊的不动产。根据《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车辆扣押是指因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被人民、人民、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执法部门应当出具公函和代理人的工作证明,并封存机动车档案。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确定。
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百万购车补贴
扣留机动车的时间规定
扣留机动车的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1、扣押的期限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如果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机动车怎么取回
扣留机动车怎么取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如果是因为违章行为进行的扣押,处理完违章就可以去被押机关取回;
2、如果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应该在三十日后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领取;
3、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扣留车辆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扣留车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交警扣车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最长也不超过60天。但在实践中,对交警扣车时间的规定,优先适用制定的细则,交警扣车原因不同,扣车的时间就不同。
车子会被扣留情况: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扣分后的处理流程:
1、准备材料。需要准备好身份证件,以及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如果只是被电子眼拍照,还需拿行驶证;如果是超速违章,要准备行驶证、驾驶证及各自的复印件一份;如果是挨贴条了,要拿着处罚处罚决定书和行驶证;
2、去车管所。准备好材料后,去车管所查一下是不是真的违章了,看看照片,然后填写违法确认书。
3、交罚款。拿着确认书去车管所制定的银行去交罚款,去指定银行的任意一家分行都可以。一般在自动取款机就可以办理;
4、一般要在违章当地的交警队或车管所处理违章。如果是处理异地驾驶证违章处罚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把相关的材料寄送给受托人。
综上所述,交警扣车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最长也不超过60天。但在实践中,对交警扣车时间的规定,优先适用制定的细则,交警扣车原因不同,扣车的时间就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扣留车辆的时限是多长时间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什么情况下车子会被扣留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