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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要求

2023-09-27 来源:华佗健康网

1.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2.1、达到使用年限;

3.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5.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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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有什么标准

车辆报废标准如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汽车报废有哪些程序

1、除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

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

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汽车强制报废的标准介绍如下:

1、没有通过年检的和不按时年检的汽车进行强制报废,由于每辆汽车都有使用的年限,从几年一审到半年一审对审核不合格的汽车要执行强制的报废。

2、总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的进行强制的报废。

3、我国对于汽车排放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国六的标准已经公布,使很多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汽车进行报废;对于现在的汽车,国二、国三的车型都是不允许上路的,有的地方国四汽车都很难上牌。

机动车强制报废背景

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显得过于苛刻。

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

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2.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3.商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4.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 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