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车辆年检后给什么

2023-09-30 来源:华佗健康网

车年审完之后,要给的资料有: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删除了“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记分。也就是说,以后开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不再记分。但需要注意的是,罚款规定没有变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底纹颜色为黄绿蓝,每3年循环一次。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志。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汽车年检好后,应该拿到几样材料?

汽车年检好后,可以拿到检验机构应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7.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7.2.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GB/T26765、GA 1186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7.2.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检验时保存拓印膜,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资料,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7.4.1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拍照、录像固定证据,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并告知送检人到当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4.2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参考资料来源:郴州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验完车给什么证明吗

法律主观:

车辆验车需要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还应当填写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审车最后拿到什么

一、汽车年审合格后发什么

我们的爱车年审完之后,应该拿到的资料有: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

有些车主拿到标志以后,认为反正都已经拿到了,何必贴在车上,还影响美观。然而,车上没有贴这些标志,那也是不可以上路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否则将处以记1分罚款50元的处罚。

二、检测时间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2012年9月后的小车6年一检)审车时间为每年行驶本证注册日期到期前三个月,车辆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我们家用车都是遵循本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