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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领馆人员自带车辆

2023-10-13 来源:华佗健康网

l.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带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馆员应于本人入境后6个月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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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使馆自用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什么车可免征车辆购置税汽车在购买的时候应当*各样的手续,比如需要办理车辆的拍照并且拍照,由于汽车属于消费品所以还应当缴纳消费税,并且还应当缴纳购置税以及保险等等。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的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
3、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和*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洒水车、油罐车、垃圾车、吸粪车、吸污车、叉车、铲车、压缩垃圾车、吊车、环卫车、垃圾运输车、密封垃圾车、挂桶垃圾车、自卸垃圾车、摆臂垃圾车、高空作业车等工程机械;农用三轮车。此外,有*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按规定免税、减税
5、但是税法同时明确,上述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
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特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在消费领域中的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特种财产税。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000年10月2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2、车辆购置税是价外税;
3、车辆购置税是属于费改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计税公式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其他规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上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相符。
(一)如更新上牌,需提供“更新单”(转籍单、失窃单、退牌单、置换单、报废证明)或“额度证明”;如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供《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二)“更新单”、“额度证明”和《报废回收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和公章必须与现机动车所有人相符。如不相符,需提供上级(市属单位市局级、区属单位区局级)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或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和清册,清册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更新单”、“额度证明”上是客车类型的,只能更新客车;货车类型只可更新货车;大型货车不能更新小型货车;个人营运货运车更新不受载质量*;出租号牌的更新车辆须与原类型相符;不相符的,只能更新非出租号牌的车辆;三岛摩托车(沪CR号牌)只能用于三岛(崇明、长兴、横沙)上居民(以户口簿为准)更新;
二、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能相互更新,但沪AX号牌轻便摩托车可更新私人二轮摩托车。
(四)施工车需提供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审批表”原件,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辆类型、型号更新。环卫车、邮电车、教练车等还需要提供相关“联系单”原件;*系统警车提交领照单或更新单(其他系统警车需要提交市局后保部装备处出具的“审批表”);私人需购买其他专用车型的车辆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条
*、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哪些情况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外国驻华使馆自用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什么车可免征车辆购置税汽车在购买的时候应当*各样的手续,比如需要办理车辆的拍照并且拍照,由于汽车属于消费品所以还应当缴纳消费税,并且还应当缴纳购置税以及保险等等。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的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
3、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和*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洒水车、油罐车、垃圾车、吸粪车、吸污车、叉车、铲车、压缩垃圾车、吊车、环卫车、垃圾运输车、密封垃圾车、挂桶垃圾车、自卸垃圾车、摆臂垃圾车、高空作业车等工程机械;农用三轮车。此外,有*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按规定免税、减税
5、但是税法同时明确,上述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
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特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在消费领域中的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特种财产税。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000年10月2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2、车辆购置税是价外税;
3、车辆购置税是属于费改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计税公式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其他规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上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相符。
(一)如更新上牌,需提供“更新单”(转籍单、失窃单、退牌单、置换单、报废证明)或“额度证明”;如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供《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二)“更新单”、“额度证明”和《报废回收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和公章必须与现机动车所有人相符。如不相符,需提供上级(市属单位市局级、区属单位区局级)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或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和清册,清册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更新单”、“额度证明”上是客车类型的,只能更新客车;货车类型只可更新货车;大型货车不能更新小型货车;个人营运货运车更新不受载质量*;出租号牌的更新车辆须与原类型相符;不相符的,只能更新非出租号牌的车辆;三岛摩托车(沪CR号牌)只能用于三岛(崇明、长兴、横沙)上居民(以户口簿为准)更新;
二、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能相互更新,但沪AX号牌轻便摩托车可更新私人二轮摩托车。
(四)施工车需提供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审批表”原件,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辆类型、型号更新。环卫车、邮电车、教练车等还需要提供相关“联系单”原件;*系统警车提交领照单或更新单(其他系统警车需要提交市局后保部装备处出具的“审批表”);私人需购买其他专用车型的车辆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条
*、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哪些情况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2023年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

2023年车辆购置税优惠*汇总!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一)法定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其他免征车辆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原*现役部队以及原*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消防、*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性减免优惠

(一)购置新能源汽车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说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购置挂车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起,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则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2023年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汇总!

2023年车辆购置税优惠*汇总!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一)法定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其他免征车辆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原*现役部队以及原*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消防、*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性减免优惠

(一)购置新能源汽车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说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购置挂车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起,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则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在联合国系统任职的中国籍国际职员可以自带车回国吗?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41号公告规定,仅我驻外使领馆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馆员),可在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在联合国系统任职不属于我驻外使领馆馆员身份,不得将自用车辆携带回国。

海关对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自带车的监管期限及解除监管需要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我驻外使领馆离任馆员进境自用车辆在国内的使用,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第五条修改为:

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公告附件7,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它内容不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驻外使领馆离任馆员在实施本公告之前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年限,按照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调整《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将第五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