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女士,女,汉,42岁,1966年xx月xx日生,住合肥市xx区路号x幢x室,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被告安徽xx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现在被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故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
申请人: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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