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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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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方法

(初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差不多制度与措施

第三章 海洋专门地理条件爱护区〔重点爱护区〕治理 第四章 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区〔适度利用区〕治理

专门利用爱护区〔预留区〕治理

第六章 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治理 第七章 罚那么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五章 海洋生态与景观爱护区〔生态与资源复原区〕和海洋资源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 为了爱护和复原特定海洋区域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爱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社会的连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海洋专门爱护区,是指具有专门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满足海洋资源利用专门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爱护措施和科学利用方式予以专门治理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立、建设、治理海洋专门爱护区,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监督治理,并负责组织领海以外海洋专门爱护区的建立。

沿海地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专门爱护区的建设与治理。

第五条〔原那么〕 海洋专门爱护区实行海洋爱护与利用并重,坚持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方针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效益相统一的原那么。

第六条〔〕 国家保证和推动海洋专门爱护区建设,促进对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

沿海地点各级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系统爱护职责,保证对海洋专门爱护区建设的投入,加强海洋专门爱护区的宣传、教育,促进海洋专门爱护区建设事业的进展。

关于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建设、治理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公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海洋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责任,都有协助和支持海洋专门爱护区建设和治理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海洋专门爱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差不多制度与措施

第〔规划〕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专门爱护区进展规划,

报批准后实施。

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全国海洋专门爱护区进展规划以及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爱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海洋专门爱护区进展规划,经同级批准后实施。

海洋专门爱护区进展规划应当与海洋经济进展规划相衔接,并将其纳入沿海地区经济社会进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分区〕 国家依照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生物生态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地理区位和海洋开发利用现状、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将海洋专门爱护区内划分成海洋专门地理条件爱护区、海洋生态与景观爱护区、海洋资源爱护区、海洋专门开发利用爱护区四种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单元,针对不同主导功能实施分区治理。

海洋专门地理条件爱护区,要紧包括以下区域:

〔一〕对我国领海、领水、专属经济区的确定具有唯独性的海岛; 〔二〕具有专门军事用途的区域; 〔三〕易灭失的海岛;

〔四〕坚持海洋水文动力条件稳地的专门区域。 海洋生态与景观爱护区,要紧包括以下区域: 〔一〕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

〔二〕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

〔三〕重大历史遗迹分布区; 〔四〕专门地质地貌景观分布区; 〔五〕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 〔六〕海洋生态敏锐区或脆弱区; 〔七〕生态修复与复原区。

海洋资源爱护区,要紧包括以下区域:

〔一〕具有石油天然气、新型能源、稀有金属等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分布区;

〔二〕重要渔业资源、旅行资源及海洋矿产分布区。 海洋专门开发利用爱护区,要紧包括以下区域: 〔一〕适应进展规模生态产业区; 〔二〕各类资源和谐开发区;

〔三〕以后海洋产业进展预留区。

第十条〔分级〕 海洋专门爱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点级。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海洋专门地理条件爱护区第〔一〕、〔二〕项,海洋生态与景观爱护区第〔一〕、〔二〕、〔三〕项,海洋资源爱护区第〔一〕项,海洋专门开发利用爱护区第〔一〕项条件的,应当建立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海洋专门地理条件爱护区第〔三〕、〔四〕项,海洋生态与景观爱护区第〔四〕、〔五〕、〔六〕、〔七〕项,海洋资源爱护区第〔二〕项,海洋专门开发利用爱护区第〔二〕、〔三〕项条件的,应当建立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

第十一条〔和谐〕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谐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级各类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的和谐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谐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地点级各类海洋专门爱护区的和谐机制。

第十二条〔评审〕 国家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制度,组织成立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分国家级和地点级。

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成立。

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由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成立。

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海洋专家和与海洋专门爱护区相关的其他专业人员组成。

海洋专门爱护区的建立应当经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科学论证。 第十三条〔申报〕 沿海地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进展状况及海洋专门爱护区选划标准,选划并申报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

海洋专门爱护区选划标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程序〕 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由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同级同意后,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申报由沿海县级以上地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沿海省级批准。

跨区域海洋专门爱护区的选划,由所在地相关各地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经相关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各地点省级同意后,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申报文件〕 申请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应当填写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申报书,并提交海洋专门爱护区选划论证报告。

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申报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海洋专门爱护区选划论证报告编制大纲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调整、撤销〕 海洋专门爱护区的调整,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海洋专门爱护区能够依照实际需要予以撤消,撤销海洋专门爱护区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建立、调整海洋专门爱护区申请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界标〕 经批准建立的海洋专门爱护区范畴和界线,由提出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申请的沿海地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适当位置建立界标,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专门爱护区界标。 第十〔治理机构〕 差不多批准建立的海洋专门爱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爱护区的治理,必要时能够建立专门治理机构,作为本辖区统一负责海洋专门爱护区的专门治理机构,统一负责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爱护、利用和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治理机构职责〕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要紧落实和完成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生态爱护和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与方针;

〔二〕制定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制度章程。

〔三〕制定专门爱护区总体规划、工作打算、短期和中长期进展规划、治理目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四〕组织建设专门爱护区基础管护、监测、科研设施; 〔五〕组织开展专门爱护区内的日常巡护治理;

〔六〕组织落实专门爱护区内的生态爱护和复原措施,和谐治理专

门爱护区内资源可连续利用活动,并调查、评审各类自然资源的爱护与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土地、水域、野生动植物等) ;

〔七〕综合和谐区内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各方面的关系,对整个区域实行全面和谐治理,统筹、和谐专门爱护区内爱护、开发和权益爱护等各项活动;

〔八〕组织开展专门爱护区的监测、监视、评判、科学研究活动,开展专门爱护区治理绩效评估,促进治理的有效性;

〔九〕组织开展专门爱护区内宣传、教育、培训及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十〕建立专门爱护区资源环境及治理信息档案; 〔十一〕其他应当由爱护区治理机构履行的职责。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建设按照«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总体规划〕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应当在成立后一年内,编制完成海洋专门爱护区总体规划,报海洋专门爱护区所在行政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的建设规划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专门爱护区总体规划按照海洋专门爱护区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技术导那么制定。

第二十一条〔应急〕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难应急预案,报负责治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众参与〕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海洋专门爱护区的建设和治理,吸取当地社区居民参与爱护区的共管共护,对爱护区重大生态爱护和资源利用项目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公众参与形式,征求公众对爱护区爱护与资源利用活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筑治理〕 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内实施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应当进行海洋环境阻碍评判,并制定海洋生态爱护方案及生态补偿方案。

严禁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内建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阻碍景观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二十四条〔自然爱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海岸和海底地势

地貌;确需改变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采挖治理〕 严格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内实施采石、挖砂、围垦滩涂、围海、填海等严峻阻碍海洋生态环境的利用行为。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报沿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经批准的采石、挖砂、围垦滩涂、围海、填海行为,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爱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活动〕 严禁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 〔一〕狩猎;

〔二〕炸鱼、毒鱼、电鱼; 〔三〕直截了当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野生动物及矿物质制品; 〔五〕擅自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专门爱护区爱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物种治理〕 严格将外来物种引入海洋专门爱护区;确需引入的,由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组织海洋专门爱护区评审委员会经科学论证后,报物种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紧急抢救野生动物的需要,经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批准,能够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内建筑野生动物救助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救助设施。

第二十〔方案调整〕 经依法批准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内实施的各项行业活动,需要调整依法确定的海洋专门爱护区生态爱护方案和资源利用方案的,在调整前,应当报请负责审批建立该海洋专门爱护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常规执法〕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海洋专门爱护区的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判和科学研究,组织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应急系统,并公布海洋专门爱护区相关信息。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自然灾难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按照管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灾难。

第三十条〔治理评估〕 海洋专门爱护区实行治理评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洋专门爱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海洋专门爱护区建设和治理评估。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评估方法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执法〕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治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海洋专门爱护区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在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重点爱护区治理

第三十二条〔爱护原那么〕 重点爱护区内实行严格的爱护制度,禁止或者严格任何不利于重点爱护区爱护的活动。

在重点爱护区内,严禁实施各种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与重点爱护区爱护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须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生态系统爱护〕 重点爱护区内严格爱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重要的海洋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栖息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前款规定的各类海洋生态系统。

第三十四〔领海基点爱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领海基点等海洋权益类型的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爱护设施。经依法批准,在领海基点等海洋权益类型的海洋专门爱护区内从事的其他活动,不得阻碍领海基点的安全。

位于海岛上的领海基点海洋专门爱护区爱护与治理规范,适用«专门用途海岛治理方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物种爱护〕 严禁在重点爱护区内狩猎、捕捞、采挖野生动植物。

第四章 适度利用区治理

第三十六条〔治理原那么〕 适度利用区内,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承诺适度利用海洋资源。鼓舞实施与爱护区爱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项目,建立和谐的海洋生态经济模式,承诺从事以下行业活动:

(一) 生态旅行业;

(二) 生态养殖业;

(三) 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 (四) 休闲渔业; (五) 无害化科学试验场; 〔六〕其他经依法批准的行业活动。

禁止实施与爱护区规划相冲突的资源利用活动和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采矿治理〕 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海洋环境阻碍评判,并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采海洋矿产资源的权益人,应当与有管辖权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签定海洋矿产资源开采生态修复协议,并预交海洋生态系统复原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终止后,经科学论证,未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峻阻碍的,退回预交的海洋生态系统复原费用;差不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严峻阻碍的,复原费用用于复原海洋生态系统,不足部分由权益人或者开采者补足;剩余部分退还权益人。

海洋矿产资源开采生态修复费用的治理方法,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养殖治理〕 在适度利用区内从事海洋养殖业,应当合理操纵养殖规模,推广健康的养殖技术,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点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养殖自身污染。

第三十九条〔旅行治理〕 在海洋专门爱护区内从事海洋生态旅行业,应当科学确定旅行区的游客容量,合理操纵游客流量,加强自然景观和旅行景点的爱护。

严格操纵占用海岸线、沙滩的旅行建设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经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委员会组织科学论证后,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专门爱护区旅行活动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进行达标排放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在海岛、海域内排放和丢弃。

第四十条〔科研治理〕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能够将适度利用区作为海洋生态爱护和资源可连续利用的科研、教学和实验基地。

在适度利用区从事科研、教学及其相关活动,建设实验基地的人员,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第五章 生态与资源复原区和预留区治理

第四十一条〔治理原那么〕 在生态与资源复原区和预留区内,国家实施以自然回复为主的治理措施;除因以下缘故,禁止或者严格人员进入:

(一) 为实施海上避难;

(二) 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人员为治理目的;

(三) 与生态与资源复原区和预留区治理活动相关,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 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其他承诺进入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标志治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与资源复原区和预留区进行封禁治理,并制作生态与资源复原区和预留区标志或者区域界限标志,必要时可制作围栏或者采纳其他封禁措施。

第四十三条〔生态复原〕 在生态与资源复原区内,加强爱护生态与资源复原的关键生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种资源治理部门对生态与资源复原区内的关键生境建立治理档案,并建立监测、监视制度。

第四十四条〔社会资金〕 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海洋生态与资源复原活动。

沿海县级以上地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海洋生态与资源复原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海洋生态与资源复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沿海县级以上地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复原活动。

第四十五条〔预留区治理〕 国家加强对预留区治理,保持预留区现有自然状态,严格操纵预留区的人为干扰。

禁止在预留区内实施自然资源的利用活动。 禁止在预留区实施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

第六章 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治理

第四十六条〔设立〕 海洋专门爱护区整体或者主体在海岛上的,应当设为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

第四十七条〔命名治理〕 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按照以下方法命名: 〔一〕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为海岛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的文字表述。

〔二〕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为海岛所在地地名加〝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的文字表述。

〔三〕有专门爱护对象的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能够在海岛所在地地名后加专门爱护对象的名称。

第四十〔生产设施、项目治理〕 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生产设施、项目治理适用海洋专门爱护区四种类型的治理方法。

在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的外围爱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专门爱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在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差不多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在专门爱护区外围地带建设的项目造成专门爱护区内环境质量损害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旅行名录治理〕 国家在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从事旅行活动。依据专门用途海岛爱护规划,并经海岛生态评估确定能够开展旅行的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须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旅行名录,报批准。未列入名录的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禁止开展旅行活动。

第五十条〔旅行区划治理〕 经依法批准,在划分功能区的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开展的旅行活动,仅在依法确定的区域,不得扩展至其他区域。

在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开展参观、旅行活动的,由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开展参观、旅行活动的,由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旅行方案治理〕 在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组织参观、旅行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治理;进入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参观、旅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机构的治理。

严禁开设与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爱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行项目。 第五十二条〔旅行收费〕 利用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岛开展旅行活动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方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治理规范,适用«专门用途海岛治理方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罚那么

第五十三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专门爱护区其他行政治理部门,以及沿海县级以上地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情节轻微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五十四条 海洋专门爱护区海域的使用及治理,适用«海域使用治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形,制定具体的治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申报书

〔试行〕

〔公章〕 海洋专门爱护区名称 申报时刻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国 家 海 洋 局 制

二○○五年 说 明

本申报书适用于国家级和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申报。

一、申报国家级海洋专门爱护区时,其〝编号〞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填写,申报单位不填。申报地点级海洋专门爱护区时,其〝编号〞由所在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申报单位不填。

二、〝地点〞指海洋专门爱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三、〝拐点地理坐标〞指海洋专门爱护区界线拐点经纬度。 四、〝始建时刻〞、〝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新建海洋专门爱护区不填。

五、〝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具有固定来源的经费。

六、〝选划工作实施概况〞要紧包括选划工作承担单位及要紧开展的调查工作等。

七、〝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况〞要紧包括海洋专门爱护区内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简明介绍。

八、〝海洋专门爱护区及周围地区社会经济概况〞要紧包括海洋专门爱护区及周围地区人口、经济、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进展规划的简明介绍。

九、〝建区条件概述〞要紧包括海洋生态脆弱性与生态功能的重要性、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条件、爱护与开发需求和公众参与等情形的简要分析。

十、〝分区〞要紧包括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功能分区类型、范畴、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简要内容。

十一、〝分区治理目标及治理保证措施〞要紧包括各功能分区治理目标及其保证措施的简要介绍。

十二、〝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综合效益〞要紧包括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可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简要说明。

十三、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十四、申报书须填报一式七份。

十五、申报书一律用A4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六、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说明。

一、差不多情形 海洋专门爱护区名称 地 点 拐点地理 坐标 总面积 始建时刻 申请机关名称 联系人姓名 通信地址 电子邮件 治理机构 人员编制 固定经费 选划工作实施概况 联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市、区〕 〔公顷〕 其中:海域面积 批准机关 邮政编码 传 真 其中:行政治理人员 〔人〕 科技人员 其他人员 万元/年 经费来源 〔人〕 〔人〕 〔人〕 批准文号 〔公顷〕

二、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况

1、生态环境 2、自然资源

三、海洋专门爱护区及周围地区社会经济概况

四、建区条件概述

五、海洋专门爱护区分区治理目标及措施

1、分区 2、分区治理目标及治理保证措施

六、建立海洋专门爱护区的综合效益

七、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八、地点意见

1、海洋专门爱护区所在地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2、海洋专门爱护区所在省级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九、海洋爱护区评审委员会意见

海洋爱护区评审委员会 年 月 日 十、备注

海洋专门爱护区选划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试行〕

前言

海洋专门爱护区建区的目的及意义、海洋专门爱护区选划工作的实施情形等。

一、自然环境状况

1、地理位置及海域差不多状况

地理位置、海岸线长度、海域及滩涂面积、岛屿数量等。 2、气候与气象 3、入海河流 4、地质地貌 5、海洋水文 6、海水化学 7、海洋生物 8、典型生态系统 9、要紧自然灾难

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存在问题 1、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资源类型、分布、数量、质量、开发利用历史与现状等。 〔1〕海洋生物资源 〔2〕滨海旅行资源 〔3〕浅海滩涂资源 〔4〕港口航运资源 〔5〕矿产资源 〔6〕其它资源

2、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 三、社会经济背景状况 1、地区社会经济概况

行政单元构成、人口数量与密度、经济概况等。 2、基础建设 3、产业结构与布局 4、社会经济进展规划 四、海域生态环境现状与评判

1、污染源类型、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分布状况

2、海域环境质量现状与评判

海水、沉积物及生物质量现状与评判。 3、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及评判

物种组成、分布及栖息地、生物量、密度,物种多样性、

优势度和平均度分析,珍稀濒危物种现状与评判。 4、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状况评判

5、自然灾难分析 6、其他

五、建区条件分析

1、海洋生态脆弱性与生态功能的重要性 2、环境条件 3、资源条件 4、社会经济条件 5、爱护与开发需求 6、公众参与 六、建区依据

1、国家与地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2、海洋功能区划 3、海洋环境爱护规划 4、海洋经济进展规划

七、建区指导思想、原那么与进展目标 1、指导思想 2、原那么 3、进展目标

总体目标、分期目标。 八、海洋专门爱护区功能分区治理 1、功能分区

区划类型、分布范畴、面积、资源环境特点等。 2、各分区治理目标

3、各分区爱护与开发活动安排及相应治理措施 九、海洋专门爱护区治理保证 1、治理机构设置

2、治理机构职责 3、治理制度 4、人员编制

5、基础设施与仪器设备 6、投资概算

投资额度与打算安排、资金来源等。 7、社区共建共管措施 十、效益分析 1、生态环境效益 2、资源效益 3、社会效益 4、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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