苴定骗他人抛弃拾得物后趁机占有的纤为定性 文◎孙大勇 f案情12(112年8月1 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苏某与 同村村民陈桌一起从集市回村.陈某在回村的路边捡到一 块重达288.7()克的玉石 陈某对玉石知识一无所知.知道 要求得利方在行为上不具有非法性.并没有为获取财物而 采取什么积极行为.在得到财物时处于一种“被动”的地 位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苏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支配下.积极实施 非法 被告人苏某对玉石颇有研究.就让被告人苏某帮忙看看自 己捡到的是什么石头.被告人苏某看后意识到这很可能是 获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侵财型 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其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一种侵 财型犯罪 块和田玉籽料原石,就欺骗陈某说:“这就是块鹅卵石,我 家比这好看的多得是.你快扔掉吧.回家我送你两块..”陈 某信以为真.顺手就把玉石扔到了路边干枯的水沟里 .等 其次.被告人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中的 窃取对象必须在他人的占有之下.对于无主占有的财物 两人在村口分开后.被告人苏桌急忙赶回原处把玉石捡 走..当日下午5时许.失主向被告人苏某打听玉石之事.其 矢口否认王石被自己占为己有 后来.失主报案事发 经鉴 定.该和田玉籽料原石价值5万元 不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玉石无论是被理解为被害人的 遗失物还是受骗者的抛弃物.玉石都处于一种无主占有 状态,没有在任何人的控制下。因此.被告人苏某的行为 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要求.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三.被告人苏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某的行为定性 对此存在四 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盗 窃罪 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可以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是 欺骗行为.后一部分是窃取行为:欺骗行为是窃取行为 的掩盖行为 其先利用欺骗行为使陈某放弃了对玉石的 其他财产型犯罪区别的关键是受骗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 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要求受骗人在认识错误状态 下主动自愿地把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而不 包括抛弃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虽有财产处分行为(即抛 弃行为1.但却完全没有将玉石转移给被告人苏某占有 的行为(即交付行为).其对被告人苏某的占有是持反对 态度的 因此.被告人苏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犯 罪对象之一是遗忘物。笔者认为.无论是遗忘物还是遗 失物。对于所有权人来说.都处于一种脱离占有状态 因 此.刑法上的遗忘物应当包含遗失物.对于行为人侵占 遗失物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侵占罪来规制 问题的关键 占有状态.然后趁机取走财物.前面的欺骗行为和后面 的窃取行为可以整体评价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 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 的处分自南不受欺骗.这种处分不仅包括直接交付也包 括抛弃 只要受骗人受到欺骗以后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 分财产,放弃对财产的占有从而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 就构成诈骗罪 第二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 侵占罪 刑法上的遗忘物概念包含遗失物,两者没有区分 的必要 被告人苏某的整体行为是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 为。在陈某捡到玉石以前.玉石属于遗失物:陈某捡到玉石 以后.玉石处于一种被陈某占有状态:陈某受被告人苏某 欺骗而自愿抛弃玉石后.玉石重新处于一种相对于失主而 是物品被他人短暂占有然后抛弃的行为是否已经改变 了物品的存在状态(即从遗失物转变成了抛弃物) 占有 抛弃物的行为无论如何不构成犯罪.而侵占遗失物则构 成侵占罪。因此,认定玉石的存在状态十分重要 笔者认 为.抛弃应当是一种合法的所有权处分行为 对于陈某 来说,其并不是玉石的所有权人.因此,其抛弃行为应当 言的遗失物状态 玉石被陈某短暂占有状态并没有从根本 』二改变玉石的遗失物身份,因此,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 侵占罪。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下.被告人 苏某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一种 不当得利行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是一种无效行为 而对于被害人来说。玉石无论是被陈 某短暂占有还是被其丢弃后.玉石一直处于一种遗失状 态 因此.被告人苏某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丢弃捡拾的 [速解]本文认为苏某构成侵占罪 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财产型犯罪 不当得利 玉石然后趁机拾取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FE[300480]) 2014年第3期(经典案例)/总第1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