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培与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 【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04.07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00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 【审理法官】张毅余彦龙彭海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培;安全 【当事人】邓培安全 【当事人-个人】邓培安全
【代理律师/律所】邱华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华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华
【代理律所】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邓培 【被告】安全 1 / 3
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邓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上诉人邓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4:40:38
邓培与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100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培因与被上诉人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2020)渝0112民初17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培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上诉人邓培负担。 2 / 3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余彦龙 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员 冉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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