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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互动理论视野下的仇恨犯罪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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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互动理论视野下的仇恨犯罪原因探析

张旭;王晓滨

【摘 要】与西方国家略有不同,我国的仇恨犯罪并非由宗教差异及宗族歧视等极端的社会矛盾引发,而是源于普通的社会矛盾.在仇恨犯罪发生之前,行为人往往处于冲突当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行为人将冲突理解为偏见、歧视、侮辱、嫉妒等.受这种心理状态的影响,行为人产生仇恨情绪,再加上我国传统复仇文化的刺激以及正当复仇途径受阻,最终导致了仇恨犯罪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不良互动是触发仇恨犯罪的重要原因.. 【期刊名称】《山东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26)002 【总页数】7页(P124-130)

【关键词】仇恨犯罪;犯罪原因;符号互动理论 【作 者】张旭;王晓滨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7

一、仇恨犯罪解读

对仇恨犯罪的原因进行研究,首先要对仇恨犯罪的本体问题有一个透彻的了解。

(一)仇恨犯罪概念的提出

仇恨犯罪并非我国的固有概念,而是由英语的“Hate Crime”翻译而来。在美国,“Hate Crime”意指由宗教、宗族、性别、残疾和性取向等产生的偏见或歧视而引起的犯罪。美国《韦氏新世界法律辞典》认为,“Hate Crime”“主要是由于对被害人现实的或被认为的(perceived)种族、肤色、民族、国籍或性取向存在偏见、恶意或憎恨的动机而实施的犯罪。”1990年美国联邦《仇恨犯罪统计法》(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 of 1990,“HCSA”)将仇恨犯罪定义为:“全部或部分由于行为人在种族、宗教、民族、国籍、性取向等方面的偏见引起的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而美国一些州的反仇恨犯罪法对“仇恨犯罪”的定义、处罚力度与联邦不尽相同。另有学者认为,所谓“Hate Crime”,是指全部或部分由于行为人对某一种或几种种族(包括国籍、种族起源、肤色)、移民身份、宗教、残疾(包括艾滋病等疾病)、国籍、性别、性取向抱有偏见,而针对他人(包括自然人、企业、机关、社会组织、特定群体)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的犯罪,有时也被称为“歧视与仇恨犯罪”(discrimination& hostility),“偏见犯罪”(bias crime),“因偏见引起的暴力犯罪”(bias motivated violence)。[1] (二)对仇恨犯罪的不同解读

我国的仇恨犯罪研究是近几年的事情,对于仇恨犯罪的概念,学界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较为关注引起仇恨犯罪的社会原因。这种观点认为,仇恨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以及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导致的对他人、国家机关、特定群体或社会的仇恨而引发的犯罪。[2]第二种观点将仇恨理解为因种族、国籍、性别、性取向及年龄等因素在人们之间产生的敌意。该观点认为,仇恨犯罪,并非动宾语言结构,它指的是作为犯罪的社会仇恨,是因种族、国籍、性别、性取向及年龄等因素,人群之间产生敌意而导致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3]第三种观点将仇恨理解为某些原因引起的人们之

间的偏见或歧视。这种观点认为,仇恨犯罪亦称偏见犯罪,意指全部或部分因对他人的种族、宗教、残疾、性倾向有强烈歧视而推动的侵害人身、财产、社会的刑事恶行。[4]第四种观点是围绕犯罪构成对仇恨犯罪进行界定。该观点认为,仇恨犯罪是指行为人为宣泄内心的仇恨,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5]

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仇恨犯罪的本质进行了描述,对于我们理解仇恨犯罪具有相当大的贡献。但是上述观点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而言:

首先,忽视了仇恨犯罪的互动性。上述不同观点,从人的自身、家庭、社会、种族、国籍、性别、性取向及年龄等因素对仇恨犯罪中仇恨形成的原因进行描述,但上述观点无一例外的忽视了仇恨形成的互动性。无论是何种仇恨,其形成不可能是犯罪人单方面原因造成的,而必定是多方互动的结果。比如,在基于种族仇恨而引起的仇恨犯罪当中,A族人之所以对B族人实施仇恨犯罪行为,是因为A族人将B族人的某一行为理解为歧视、偏见或者敌意。B族人如果没有实施这种被理解为歧视、偏见或者敌意的行为则该仇恨犯罪便无从发生。由此可见,互动性对于仇恨犯罪的产生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在对仇恨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应当对互动性有所体现。

其次,过分了仇恨犯罪中“仇恨”的范围。上述观点从不同程度对仇恨犯罪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如第二种观点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第三种观点的“偏见或歧视”、第四种观点的“故意”等),笔者认为,这种限定具有不合理性,理由如下:其一,与美国的国情不同,我国社会中的仇恨多来自于广泛的社会矛盾,而非宗教、种族、国籍、性别、残疾、性取向等极端社会矛盾,因此不宜用宗教、种族、国籍、性别、残疾、性取向等因素对仇恨犯罪的范围进行。其二,并不是所有仇恨都是由偏见或歧视引起,有些仇恨是由嫉妒所产生,因此,将仇恨理解为偏见

或歧视的做法,缩小了仇恨犯罪的范围。其三,并不是所有仇恨犯罪行为都是故意行为。比如,存在如下情况,A对B实施了较轻微的言语侮辱,B因此对A怀恨在心,某天B找到A,本来想以同样的言语侮辱报仇,没想到由于B的推搡等举动过失导致A死亡。此处的仇恨犯罪的罪过形式便是过失。由此可见,将仇恨犯罪的罪过形式表述为故意的观点,不合理地对仇恨犯罪的范围进行了。其四,并不是所有仇恨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在仇恨犯罪当中,虽然暴力犯罪较为常见且后果严重,但是并不是所有仇恨犯罪都以暴力的手段实施,侵害公民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的犯罪仍然存在。因此,不宜用“严重暴力侵害行为”对仇恨犯罪的范围进行。

再次,存在用“仇恨”解释仇恨犯罪的现象。比如上述第一、第二及第四种观点分别用仇恨和社会仇恨来解释仇恨犯罪的本质。这种有仇恨解释仇恨犯罪的做法有同义反复之嫌。仇恨犯罪的本质是仇恨,那么仇恨的本质又为何,这是在界定仇恨犯罪的概念时需要表述清楚的内容。 (三)对仇恨犯罪的界定

根据如上的评论,笔者主张扩大仇恨犯罪的范围,即将由于日常互动所产生的一般仇恨所引起的犯罪纳入到仇恨犯罪的研究范畴当中。将仇恨犯罪的概念界定为:基于不良社会互动在人们之间产生的偏见、歧视、嫉妒或敌意等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1.互动性

仇恨犯罪的产生源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仇恨,这种仇恨并非犯罪人自己凭空产生的,而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结果,这便是仇恨犯罪的互动性。社会学理论认为,人们生活在充满意义的社会当中,人们通过行动将自己的想法传递给对方,希望对方做出预期的回应,而对方则根据自己对来自前者的行动意义的理解做出反应,这就完成了一次社会互动。[6]在社会互动中,人们通过行为之类的符号理解对方行为的意义及对自己的态度。在仇恨犯罪当中也是一样,仇恨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被害

人的仇恨不是无端、孤立、无意识产生的,而必然是将被害人的言论、行为或者与被害人有关的言论与行为理解为对自己的或者与自己有关的偏见、歧视、嫉妒、敌意等进而产生的。 2.延迟性

与仇恨犯罪相似,激情犯罪① 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动机也是由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产生的,即行为人被被害人的挑逗或者攻击等行为所激怒,进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激情犯罪与仇恨犯罪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激情犯罪往往具有当场性,即在受害人对其实施挑逗或者攻击等行为的当时,行为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仇恨犯罪则具有延迟性,即犯罪人在受害人对其实施具有偏见、歧视、嫉妒、敌意等意义的行为当时并未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经过一定时间之后才实施犯罪行为。可见,作为仇恨犯罪基本特性的延迟性是仇恨犯罪与激情犯罪相区分的关键。 3.后果的严重性

与激情犯罪及其他普通犯罪相比,仇恨犯罪具有后果严重性的特征。这是因为,首先,由于仇恨犯罪的延迟性,使得犯罪人拥有充足的时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预谋,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可以对自己想要实施的犯罪对象、手段、时间、场景等进行精心谋划,并且,这种精心谋划往往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其不易被受害人和其他人察觉。正是由于这种预谋性与隐蔽性,使得仇恨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更大。其次,在仇恨犯罪当中,存在“仇恨转嫁”的问题。所谓仇恨转嫁指的是犯罪人将仇恨、愤怒情绪由发泄于特定的对象转向不特定的对象。[7]比如,在基于种族歧视而产生的仇恨犯罪当中,犯罪人往往会因为某一种族的一个成员对其的歧视行为,进而对该种族的全体成员产生仇

恨情绪,从而将加害行为实施在该种族其他成员身上。再比如,在所谓“无差别犯罪”当中,有学者将“无差别犯罪”定义为:罪犯针对没有任何矛盾冲突的人,不会也不想从犯罪行为中获得任何实际益处或补偿的犯罪行为。[8]笔者认为,如此界定“无差别犯罪”的概念并不准确。因为,行为人虽然与受害人没有任何矛盾冲突,但是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仇恨转嫁的结果,即犯罪人受到了某种不公正或者歧视待遇,由于犯罪人无法对不公正或者歧视行为的实施者进行报复等原因,从而将仇恨转嫁给整个社会,犯罪人之所以实施“无差别犯罪”实际上是报复社会情绪的宣泄,而并非“不会也不想从犯罪行为中获得任何实际益处或补偿”。比如前些年频发的犯罪人冲进小学、幼杀学生的案件(如“3.23”恶性杀人案、“4· 29”杀案等),犯罪人实际上与小学生没有任何矛盾与冲突,而冲进小学、幼杀学生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从别处积攒的仇恨情绪的宣泄,是一种报复社会的行为。可见,仇恨犯罪的此种“仇恨转嫁”的情况,会引发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 二、符号互动理论视域下的仇恨犯罪原因概说 (一)仇恨犯罪原因研究的现状

较早对仇恨犯罪原因展开研究的当属欧美国家,尤其是在美国,由于种族、宗教、性观念等方面存在广泛差异,因此导致该国的仇恨犯罪也较为严重。为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美国针对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积极开展。比如,“社会结构性紧张”理论认为:在社会各阶层中,处于紧张压力之下的特定群体较一般人更容易越轨。美国是一个移家,由于作为“外来者”的部分移民持家有方、工作勤奋,对美国本土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一旦这种紧张促使美国本土居民产生心理障碍,便容易导致仇恨犯罪的发生。[9]再比如,有学者认为,在促发美国仇恨犯罪的诸多因素中,行为人的心理因素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远远大于经济因素与教育问题。这些心理因素主要包括恼怒、焦虑、困惑、不安、社交

困难等心理疾病。[10]

我国学界对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展开得较晚,就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仇恨犯罪原因的专门研究,学者们多在针对仇恨犯罪的综合研究当中对该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而言,现有的研究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仇恨犯罪的犯罪原因进行解释的:[11]首先,社会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历史形成的差异因素(如历史形成并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异、自然资源分布不均,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等)、转型期产生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如近年来因利益格局变动较大、分化加剧、复杂化导致的工人下岗、拆迁、征地、欠薪、环境污染、医患纠纷、警民冲突等而实施的暴力犯罪增多即属于这种情况)、处置不力(有些仇恨犯罪本来只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然而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仇恨因素未能得到及时化解而导致的犯罪)、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如刑事案件处理效果不佳导致冤冤相报,酿成新的悲剧)、[12]社会文化因素(如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传统复仇观念及社会亚文化)。其次,自然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主要由地理位置、气象、季节和各种自然资源等构成。如周末、节假日人们喜欢外出进行消费,人际交往机会增加,易产生矛盾冲突等。[13]再次,心理原因,即导致仇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格、个性因素,如人的情感、情绪、需求、动机等与实施行为密切的心理因素。

(二)仇恨犯罪原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现状来看,我国学界对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学者们对仇恨犯罪原因研究的关注度还不够。在这些研究当中,虽然不乏中肯的意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理论基础薄弱,研究视角单一。目前运用刑法学理论及犯罪学理论对仇恨犯罪原因进行的研究都尚属少数,运用其他相关学科(如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的理论来解释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则更加阙如。由此造成我国仇恨犯罪原因研究的

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的现象。不仅如此,理论基础的薄弱,还了该问题的研究视角,导致了我国仇恨犯罪原因研究“全而浅”的特征。所谓全而浅,是说学者们对仇恨犯罪原因进行分析之时,表面上看面面俱到,实则分析得不够深入,从而不利于我们对仇恨犯罪深层次原因的准确探寻。

第二,缺乏针对仇恨犯罪原因的专门研究。在现有的关于仇恨犯罪的研究当中,以综合介绍美国仇恨犯罪的犯罪概念、犯罪现象、司法及其他对策等的研究居多;[14]还可以从散见的“法外复仇”的文化传统的角度出发对仇恨犯罪进行的研究,[15]以及从刑事的角度出发对仇恨犯罪进行的研究[16]等,然而却缺乏对仇恨犯罪原因的专门研究。虽然有学者在少有的综合研究当中,对仇恨犯罪的犯罪原因有所涉及,但没能形成对仇恨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从而使得对仇恨犯罪的治理工作“无从下手”。 (三)“不良符号互动说”之提出

1.运用“符号互动”理论对仇恨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意义

针对如上仇恨犯罪原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主张运用符号互动理论对仇恨犯罪的犯罪原因进行专门的研究,并且认为,从事此项研究的意义如下:首先,夯实仇恨犯罪原因研究的理论基础。本文旨在运用社会学与犯罪学交叉研究的方法,将符号互动理论引入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对社会学中符号互动理论的借鉴必将起到夯实仇恨犯罪原因研究理论基础的功效。其次,开阔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视域。仇恨犯罪是行为人宣泄仇恨情绪的结果,然仇恨情绪并非凭空产生,而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结果。本文正是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出发来解释仇恨犯罪的原因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不仅有利于开阔该问题的研究视域,更有利于对仇恨犯罪的犯罪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再次,为仇恨犯罪的治理工作指明方向。犯罪治理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因为,唯有明晰犯罪发生的原因,才能使犯罪治理工作有的放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本文对仇恨犯

罪原因的研究对犯罪的治理来说具有前提性意义。 2.符号互动理论概述

本文是以符号互动理论为视角对仇恨犯罪进行研究,因此,对于仇恨犯罪原因研究来讲,符号互动理论具有前提性与基础性的意义。

符号互动理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又被译作符号相互作用理论、象征相互作用理论)是社会学中社会互动范畴中的一组理论,其是一种通过分析在日常生活环境中人们的相互作用方式、机制和规律来研究人类群体生活的社会学理论。社会学理论认为,人们通过行动将自己的想法传递给对方,希望对方做出预期的回应,而对方则根据自己对来自前者的行动意义的理解做出反映,这就完成了一次社会互动。[17]而符号互动理论认为,人们是通过符号及情境来对对方的行为进行理解,进而实施自己行为的。可见在符号互动理论中,符号和情境是相当重要的概念。 首先,符号是指能代表人的某种意思的行为及事物。比如语言、文字、动作甚至场景等等。美国社会学家米德认为:符号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在日常互动过程中,人们可以借助于符号理解他人的行为,也可以借此评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按照符号互动理论,人的行为是有社会意义的,人们之间的互动是以各种各样的符号为中介进行的,人们通过解释代表行动者行为的符号所包含的意义而做出反应,进而实现他们之间的互动。[18]

其次,社会学者认为,任何具有意义的符号只有在一定情境之中才能确切地表示出意义。比如,人们鼓掌的行为可能是庆祝胜利,也可能是嘲讽失败。可见,鼓掌在不同的“背景”之下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这里的“背景”就是情境。社会学者因此认为,情境是人们在行动之前所面对的情况或者场景,认为情境包括行为主体、角色关系、人的行为、事件、地点和具体的场合等。[19]但是,如果将情境做这样的理解,那么作为情境的行为主体、角色关系、人的行为、时间、地点和具体场合等与作为符号的语言、文字、动作甚至场景等的之间的界限就较为模糊了。笔

者认为,情境应当是由符号表征出来的,体现符号的价值情况或意境。比如由红灯笼、烟花和红色彩纸(符号)营造出来的红火吉祥(情境);人们之间的冷言恶语或拳脚相向(符号)体现出来的敌意(情境)等。可见,将情境理解为价值意境,而非人、角色关系、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的事物,有利于将情境与符号的区分。 综上所述,符号互动理论是从人际互动层面对人们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理论,而仇恨犯罪的产生又与人们之间的不良互动有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符号互动理论为仇恨犯罪原因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研究视角。借助对存在于特定情境当中的特殊符号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揭开仇恨犯罪原因的“神秘面纱”。 3.符号互动理论视域下的仇恨犯罪原因分析

人的行为并不是本能的、孤立的、无意识的存在,而是社会互动的产物。社会互动理论(符号互动论的角度)将能代表某种意义的事物(比如语言、文字、动作、物品乃至场景等)理解为符号,认为人的各种行为的产生及持续来自于行为主体对各种符号的意义的不同理解(比如中国人将红色理解为吉祥,因此会把婚礼等场合布置得红火热烈;一个人将另一个人的语言理解成辱骂,因而对其实施攻击行为)。笔者认为,犯罪的产生与行为主体对行为之前以及行为之时的“符号”的理解不无关系。良性的社会互动能够促成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与社会不良互动即符号本身的“恶”(此处的恶可理解为犯罪可能性,下同)及行为主体对符号理解之“恶”有关。因此,笔者认为犯罪之所以产生,是社会不良互动的结果。

仇恨犯罪亦是如此,其实质是行为人对其仇恨情绪的宣泄,此处的“仇恨情绪”并非行为人凭空产生,而是通过不良互动形成的。比如上海的杨佳袭警案,在案发之前,杨佳与办案民警发生冲突,被打掉门牙,因而怀恨在心,实施杀人行为;湖北吴西华故意杀人案,吴西华在案发前曾遭到被害人的殴打,因而怀恨在心,实施杀人行为;浙江连恩青杀医案,在案发前,连恩青几经化验及治疗都无法治愈其鼻炎,因此使其产生受骗的想法,进而实施杀人行为等等。因此,笔者认为,仇恨犯罪的

产生,是不良符号互动的结果。

三、符号互动理论视域下的仇恨犯罪原因展开

仇恨犯罪是在不良互动的影响下产生的,其不良互动结构是:在仇恨犯罪发生之前,行为人往往处于冲突当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行为人将冲突理解为偏见、歧视、侮辱、嫉妒等。受这种心理状态的影响,行为人产生仇恨情绪,再加上我国传统复仇文化的刺激以及正当复仇途径的受阻,最终导致了仇恨犯罪的发生。仇恨犯罪的发生机理可以用下列公式加以说明:

在促发仇恨犯罪的诸多因素当中,冲突是行为人与相关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符号互动中的符号;偏见、歧视、侮辱、嫉妒等是由冲突征表出来并被行为人认识到的情境,是仇恨情绪产生的直接原因;仇恨情绪对仇恨犯罪的产生起到了动机作用;而传统复仇文化刺激和正当复仇途径受阻则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具体而言: (一)行为人处于冲突之中

行为人处于冲突之中是产生仇恨犯罪的前提。这里的冲突是行为人与相关人员互相实施社会行为的表现,是行为人产生仇恨情绪之前或者之时的认识对象。冲突的实质是行为人与相关人员或群体为了各自获得共同珍视的目标而采取的斗争、压制、破坏以致消灭对方的互动方式。[20]此处的“珍视的目标”包括健康、尊严、荣誉、财产等一系列利益。正是基于根本利益的对立,冲突的双方视对方为“异己”,因此会采取暴力的方式消灭对方。按照形式上的不同,可以将冲突分为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所谓显性冲突是指易被外界察觉的冲突,如人们之间相互辱骂、殴打等;隐性的冲突是指不易被人们察觉的冲突,比如甲和乙共事于同一公司的同一部门,甲在领导面前一直表现突出,经常得到领导的赞许。乙因此对甲产生不满,进而实施一些比较隐晦并且损害甲利益的行为的情况。

在当今社会,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差距及资源的有限性等情况,使得各种冲突

不断增多。在面对冲突之时,一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人会将冲突理解为仇恨,从而提高冲突的等级——实施仇恨犯罪。 (二)行为人产生仇恨情绪

仇恨情绪的产生是行为人将冲突理解为偏见、歧视、侮辱及嫉妒等的结果。比如美国的种族歧视犯罪中,虽然其直接原因是肤色、习惯、文化、宗教等一系列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也是通过互动得以表现的。换句话说,是行为人对如上差异的不良理解,使其在内心中产生仇恨情绪,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并非所有人都会将冲突理解为偏见、歧视、侮辱及嫉妒等。由于化解压力的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等的不同,在面对冲突之时,有些人会选择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从而避免仇恨情绪及复仇行为的产生。而有些人心胸显得比较狭隘,易走极端,从而易产生仇恨情绪,进而容易使冲突升级——实施仇恨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在仇恨情绪产生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个人因素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仇恨犯罪是行为人对仇恨情绪的释放。在仇恨犯罪行为付诸实施之前,先要在行为人内心中形成仇恨情绪。换句话说,仇恨情绪对于仇恨犯罪行为具有动机作用。关于情绪的动机作用,情绪心理学理论认为:情绪的动机作用不仅表现在对内驱力信号的放大上,而且表现在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动机系统上。与内驱力相比较,情绪是更强有力的驱策因素。内驱力是严格按照生物节律发生的,其整个系统的活动是专门化和固定化的;而情绪系统具有更有概括化的性质,它无论在发生的时间、对象和强度上,还是在各种情绪的相互补充或抵消上,都比内驱力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例如,人体必须遵循固定的时间节律呼吸和饮食,但不必在固定的时间发生愤怒或悲伤;任何失误都能满足饥饿的胜利需要,但情绪却能使人喜欢吃这个而不喜欢吃那个。更有甚者,人完全可以脱离内驱力的信号而被情绪驱动起来。无论是快乐或悲伤、风怒或恐惧、惊奇或害羞,都足以激起人去行动。[21]由此可见,仇恨情绪对复仇行为起到了启动及维持的作用。

(三)传统复仇文化激发行为人实施复仇行为

传统复仇文化如同催化剂一般,增加着行为人将仇恨情绪付诸实施的速度。正如我国有学者所言,复仇观念既是中国古代常见的一种社会风俗,又是一个触及中国古代法律理念之核心的根本问题,其文化渊源包含着儒家复仇观与古远的侠义崇拜观。[22]这种的传统复仇观念以文化的形式流传至今,更是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复仇习惯”,使得人们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有仇必报”是人们的本能。因此,一旦处于冲突中的人产生了复仇情绪,再加上复仇文化的激发,便使得复仇行为“如虎添翼”。并且,由于传统复仇文化的影响,行为人往往会为自己实施复仇行为寻找各种“正当”的理由,从而在实施复仇行为之时也会不计场合、不计后果,以致给行为人自己、他人乃至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四)正当复仇途径受阻导致仇恨犯罪的发生

由于传统复仇文化从来都未给法律约束留有一席之地,因此,使得“法外复仇”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在实施复仇行为之时,首先想到的并非正当复仇程序,而往往直接选择实施仇恨犯罪行为。即使有些人选择了正当的复仇程序,也会因为正当复仇程序的受阻而实施仇恨犯罪行为。例如,在上海杨佳袭警案中,案发前,杨佳曾多次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上海市和闸北分局的监督部门致函投诉,并且在信件中要求开除当值警员,并向警方对其在公众场合被调查等情况索要精神赔偿,但警方的处理结果并未令其满意;在湖北吴西华杀警案中,吴西华辩称,案发前其曾多次到派出所寻求解决,但未得到及时处理;在浙江连恩青杀医生案中,行为人在案发前曾多处寻医问药,但都未能有效治疗他的鼻炎,并且也未能获得满意答复。由此可见,对于仇恨犯罪来讲,正当复仇程序受阻起到了导火索的作用。 综上所述,研究仇恨犯罪的概念,分析仇恨犯罪的原因,最终都是以有效防治仇恨犯罪为目的的。在仇恨犯罪的“生成链条”当中,每一个环节都对仇恨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针对每一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都能够起到防

治仇恨犯罪的作用。笔者乐见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制订了进一步缩小差距、化解社会矛盾等的改革措施。有了这些措施,再辅之以“加强社会心理辅导”及“加强法治观念建设”等方法,必定会在防治仇恨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不小的成绩。然而犯罪皆具有复杂性特征,仇恨犯罪亦是如此。有效的控制、乃至消灭仇恨犯罪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之事,其不仅需要学界的重视更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支持。至于有效治理仇恨犯罪的具体方法,则更有待于在别处详加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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