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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与监督 第一节、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2016年7月2日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资产评估法》正式奠定了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正式步入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历史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对国家经济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重大决策,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备程序和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专业手段,资产评估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纵深阶段。规定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国有资产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初步确立了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

19年,原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同年,原国家体改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兼并方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为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同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资产评估项目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些早期资产评估管理文件的发布和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起步。

20世纪90年代初,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制度,编写了资产评估专业培训教材。

1993年9月民政部批复成立资产评估协会,开启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新里程。特别是1991年以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最高行规,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走上法制化的道路。该办法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同时还规定全国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批评估机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规定了被评估资产的管理范围、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及法律责任等,为推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历史性作用。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大会召开,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的中介行业,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也开始走向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以后,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数量迅速增加,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发布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

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相应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移交到财务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管理。1999—2000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完成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

2001年12月31日,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取消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财政部门的核准制或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备案制。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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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配套改革文件。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财政部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等原先划归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3年,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以出资人的身份管理国有资产,包括负责监管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这次改革基本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分离,表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成为一个的专业服务行业。

2004年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同期,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

2004年以来,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有:由财政部门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许可;人事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许可;人事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许可(含珠宝评估专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进行规范。

自1993年开始,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证券评估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评估许可证。为规范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联合印发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2004年,根据的要求,财政部和对102家持有证券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了综合性检查,并暂停受理证券评估资格的申请和变更。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实施行政许可。财政部和中国联合印发了《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满足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监管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仅加强了资格的准入管理,还建立了“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发展一批较大规模、实力较强的评估机构。

2010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证券评估机构集团化发展,采用母子公司经营模式。

2011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进一步规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行为。

2014年8月12号,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4年8月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函[2014]44号),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2016年7月2号,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全面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

2016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明确,加快出台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现状 (一)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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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行为类型来看:资产评估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合资、合作经营,股权转让,资产买卖和置换,债转股,担保融资,破产清算,保险赔偿,损失补偿,税收,司法诉讼,会计计量等众多经济行为提供广泛的评估专业服务。

从资产类型看:企业整体资产、债权类资产、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珠宝首饰、森林资源资产、矿产资源资产以及各种经济权益。 (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国资产评估机构3304家,执业资产评估师33499人,从业人员10万多人,行业收入年均增长超过15%。评估行业中,1人当选全国政协委员,156人当选省市代表和政协委员,1人被聘为最高人民特约监督员,21人担任中国发审委或重组委委员。 (三)资产评估理论

与国际评估行业趋同或一致。 (四)行业自律组织

建立了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和地方协会构成的完整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体系。 (五)国际交流

三、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特色

(一)改革开放催生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

(二)服务国有企业成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壮大的基础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 (三)产权市场的形成促进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四)金融市场的建立加快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五)主导推动了资产评估行业走向规范

第二节、我国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

一、我国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专业服务行业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无障碍地流通,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的流出流入,以实现其有效配置,从而使其获利能力达到最大化。 (二)资产评估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专业组成部分

一是服务主体具有专业性;二是服务对象具有高端性;三是服务行为具有公正性。 (三)资产评估是我国经济改革逐步深化的重要专业支撑力量

1992年10月,十四大改变了过去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从而为资产评估业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在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二)资产评估在服务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资产评估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定价的核心环节;二是资产评估已成为促进融资功能提升的重要手段;三是资产评估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三)资产评估对规范经济秩序有促进作用

产权交易的本质是等价交换,而资产评估的职能就是为交易主体实现公平交易提供价值尺度。

(四)资产评估对维护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资产权益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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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评估对维护公共利益和对外开放环境下的国家利益有重要作用

首先,资产评估通过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增收节支、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全社会提高经济总量作出了重要贡献,从而增加了社会公众的整体福祉。其次,资产评估通过完善经济秩序,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林权评估、碳排放交易评估等相关业务,有助于消除外部不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最后,资产评估通过进入司法鉴证业务领域,已逐步在防治贪污、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资产评估监管

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已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发展到现在的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管理主体由单一的发展到现在的部门与行业协会并存;管理职能细分为行政管理侧重方向性指导以及机构资质管理,自律管理侧重具体运行以及队伍的日常管理;项目管理由原来的立项确认制发展到现在的核准、备案制。2016年12月实施的资产评估法对评估行业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财政部) (一)监管原则 1、放管原则; 2、优化服务; 3、规范透明;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

1、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2、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2)内部审核制度;(3)首席评估师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1)人事管理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3)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设立首席评估师;

4、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保障制度; 5、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应当实行一体化管理。内容包括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

6、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 (三)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管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其中,资产评估师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全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并在资产评估协会登记。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四)对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管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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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财政部门核实备案机构的人员信息,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会员信用档案,会员自律检查情况及奖惩情况。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与其他同级评估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会员、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会同其他同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 1、备案程序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工商登记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5)在该机构执业的评估师情况汇总表;(6)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财政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的形式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布的信息包括:(1)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2)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的基本情况;(3)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4)申报的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分支机构备案:(1)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所(分公司)”的形式;(2)应当向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3)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完成备案后,应当同时加入资产评估协会。 2、变更备案要求

涉及资产评估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变更备案应当提供合并或分立协议。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注销备案,并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1)资产评估机构注销工商登记的;(2)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注销备案的。 3、业务报备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自出具资产评估报告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其备案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备资产评估报告。 (六)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

财政部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1)对资产评估机构重点检查的内容 ——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 ——办理财政备案情况;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内部管理情况; ——质量控制情况。

(2)对资产评估协会重点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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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

——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情况及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 ——监督会员执业质量情况。

——与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有关的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 2、检查程序

(1)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由本部门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用专家协助。 (2)发出检查通知书。检查组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实施计划,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等。

(3)实施检查。调取档案、审阅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组织调查问卷、分析性复核等。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被检查单位盖章。结束检查前,检查组应当就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在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时,检查组可以要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4)检查结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撤销备案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主体与范围

资产评估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财政部门进行举报: ——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 ——违反资产评估程序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规从业的;

——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的。

在法定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对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的下列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财政部门进行举报: ——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资产评估而未依法委托的; ——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2)对投诉举报的处理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由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和聘用的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 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如下: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整会员执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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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与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其他。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根据资产表现形态的差异:国有资产被划分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向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

针对各类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流转、收益等管理活动,我国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就具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发布了部门规章。地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国有资产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总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降低代理管理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方式 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按现行有关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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