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能否成为“乱市”重典——访《证券法》顾问组成员刘纪鹏
Law s Eye 新《证券法 访 证券法》顾问组成员刘纪鹏 ★采写/((小康 记者李智 2O 括,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 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得 修改.新《证券法》终于在 私下透露客户资料;上市公 各种意见中尘埃落定,进 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格 入了实施阶段。 的责任制,提供的信息有虚 正因为如此,关于新 假的必须承担责任.包括公 《证券法》与后股改时代的 司负责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检讨之声也愈演愈烈.其 加强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制 中既有切中肯綮的谏言, 度建设 同时服务机构中的 也不乏不辨真伪的噪音, 咨询机构也应该规范自身的 然而建设法制与净化市场 工作等等。 不同的路径选择和相同的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以 操作困境,必须在实践比 下几个方面 第~,是设立投 较对照中来求解 资者权益的保护基金。其方 正如该法顾问组成员 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资本 之一的刘纪鹏在接受《小 市场发达国家普遍建立的一 康》独家专访时所言: 乱 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 世必须予以重典,无论是 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 修法还是实践,2008年前 具有极其正面的意义,以往 中国资本市场必须渐进一个方向.那 方面? 我们的《证券法》里是没有的;第二. 就是在实现法治前提下的股东利益一 刘纪鹏: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 是对原先市场中界定的一些违规行为 致化.而对于这场变法之后宝贵经验 想先强调一点的就是任何国家、任何 进一步细化,比如新《证券法》中明确 的正确解读与反思,正决定着中国资 组织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法,其根本目 了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 本市场的未来……“ 的和出发点都是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 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权益的,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交易结算金和证券的条款,就是在细 从“分业”到“混业” 当然,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市场信 节方面更加严格的一个典型例子 第 《小康》:作为《证券法》顾问组 息不对称等原因,要求切实保护中小 三,是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作了强 的成员之一,您能否透露一下本次修 投资者的声音此起彼伏 那么,此次修 调。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改后的该法是否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 法过程中可以说我们对此作了大量的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 合法权益的保护,其具体体现在哪些 工作和论证,其中比较关键的内容包 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 58 小摩-20o6年第2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见习贵编高艳电子邮箱.xk2@hotmaiI COrn 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有此类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而原《证券法》中 虽然也 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所以说,本次证券法的修改对中 小投资者的保护 在宏观和微观方面 都给予了具体规定 因为只有这样才 能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才 能使投资者抛出货币选票而不是用脚 投票 《小康》:混业经营或称金融控股 的形式一直以来由于风险大、监管难, 而被管理层所不认同,但此次修订的 新《证券法》中似乎对此预留了一定的 空间 而且,听说此次修法过程中部分 有实力的准金融控股公司也有参与意 见,其中是否存在争议,是否向他们有 所妥协? 刘纪鹏:作为此次修法的成员之 一,我以个人的良知和责任保证 修法 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交 易机制;就是要对过去不台时宜的内 容进行纠偏.纠锚就是要给这个脆弱 的市场以及投资者稳定的价值预期 所以我可以负责任地说 争议尽管存 在 但是向哪一方妥协绝不可能,也没 那个必要。 《小康》:那您对从“分业”到“混 业”的变化有怎样的看法?从新《证券 法》来看,就混业经营是否有突破? 刘纪鹏:中国证券市场从上海证 券交易所成立到现在已经有1 5年时问 了 其问发展速度是有目共睹的,当然 也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形成 不能完全归咎于立法者的疏忽 而是 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 就拿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来说,原《证券法》中以第六条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为核心形成了一个限制 性条款体系 而制定的这些限制性条 所以此次修法过程中 我们将原 款与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关系密切。 来的限制性条款全部去掉 因为以 分 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当时管理层以及资 业经营、分业管理 为核心的限制性条 本市场的监管层以规避风险为初衷 款是制度安排,带着浓重的历史色彩, 考虑如果实行混业经营就可能使金融 而现在混业经营已经无法回避 从目 市场的风险传染到资本市场 增加资 前的情况看.已经组建的以银行资金 本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为主要股东的证券投资管理公司已经 其次 上述的限制性条款 很多内 开始发售基金 另外 一些原先对风险 容其实与《证券法》本无太大牵连 诸 敬而远之的基金 如社保基金也开始 如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应该属于金融 进入市场,再有2005年8月8日 中 基本法的内容,但在特殊的历史背景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 下却写入了证券法。而原《证券法》又 牌 这是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第一家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 比 金融控股的国内公司。再早一点儿还 如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欺诈客户这三 应该提到中国中信集团。正因为如此 大违法行为 在原《证券法》中是不用 我们认为混业资金的台规入市已经水 承担民事责任的 这很难让人感受到 道渠成 而修订后的新《证券法》给予 监管部门在执法中的威慑力 以至于 混业资金入市法律上的明确 有利于 后来很多大案要案都无法查处 所以 未来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 当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思路也有 对于这样的规定 我认为最重要 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考虑; 的是在未来形成一系列可操作的流程 第三 1 992年证监会成立时 资 这意味着只要在成熟市场出现过的品 本市场实行是多头管理,这样就难免 种 都可以按时 按需逐步推出,而且 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争权夺利的现象 是合法推出的。 当时证监会只是一个副部级单位,采 对于这样的规定,我认为最重要 用分业监管也是出于加强证监会地位 的是在未来形成一系列可操作的流程, 的考虑。 这意味着只要在成熟市场出现过的品 ,J,Jli-总第26期5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Law _S Eye _一 种,都可以按时、按需逐步推出,而且 是合法推出的。 本处罚不下去 这一方面使得中国证 在市场的强力推动下,修改后的新《证 券市场混乱不堪:另一方面作为监管 的强势方——中国证监会在公众中的 券法>在加强和完善对证券公司及上 市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方面添加了浓浓的重笔。 强化监管层责任 《小康》:刚才在您的回答中涉及 到了监管层,但是据一项调查显示,无 公信力逐渐下降。 基于上述原因.此次修法前以及 修法过程中证监会曾多次上书中央和 全国人大,提出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们市场中执 法机制的好转以及对法律坚定的贯彻 执行才是这部法律能否称为重典的关 论是业私五是中小投资者对监管层的监 管能力始终予以质疑,那么,您认为其 中的原因何在?此次新《证券法》的实 施是否强化了监管层在这方面的责任? 刘纪一:首先,原《证券法>虽然 明确了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一元性的证 券监管地位和职能.然而在实际操作 中,监管机构的权力面很宽而可执行 性差 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中.证券监管机构如何提供适合市场 需要的制度7如何保证它当好 裁判 员 7又如何实现对 裁判员 本身的 约束.以使其能真正提供公平 公开. 公正的公共产品.因此它也就成为在 国内被质疑最多的部门之一 其次.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实行 监管职责之外,实际上还担负了很多 其他职责。例如对交易所的管理就是 一个典型例证.还有就是核准上市公 司的股票发行以及债券上市交易等. 这些都属于其职责之外的事情。因为,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证监 监管机构的职责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法 律环境,是否有真实的信息披露,至于 哪只股票该发或者不发,根本不应由 证券监管机构予以生杀。而我们的监 管机构在承担这些职责后 其实质就 成为了一个彻底的行政机构和市场主 管单位 其行使的职权也就变成了行 政权力,而证券监管也逐步变成了一 个官僚机构。这种设置造成的严重的 后果是,很多上市公司违规之后,监管 机构根本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 罚,因为来自政府层面的牵制太多,根 60 小康-20o6年蚺2期 金转移快 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 特点.如果证监会没有必要的强制查 处手段.对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不 利。而他们的意见也引起了全国人大 法工委的重视.法工委经过研究认为. 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 督管理的机构.法律应赋予中国证监 会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同 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约束 和监督。 那么新《证券法》中赋予监管机构 的主要强制权力包括一 证监会有权 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 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 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 财产或者隐匿.伪造 毁损重要证据 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 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二. 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 书;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直接负责 人履行职务.或要求上述机构限期解 除其职务。逾期未改的.可以暂停或取 消其证券业务等。 《小康》:是否可以认为此次修订 后的新《证券法》应该可以被视作“乱 市”的重典? 刘纪蒜这个问题提得很关键,切 中了要害! 我的观点是,乱市重典这个名称 起得很好,但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虽然 键。比如.前几年我们对猴王股份弄虚 作假的处罚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当时猴王股份年报中虚报资产.利润, 将1 994年至1 996年间的股票投资亏损 5.1 36亿元报为盈利5200万元:与此 同时还隐瞒了罢免董事,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等重大信息.长期与猴王集团 在资产 财务 人员上不分开等 种种 明目张胆的违规违法,只见监管机构 的谴责公告.未见实质性的处罚.更未 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 任;再如2003年1 2月5日.新华证券 被证监会决定撤销。这家仅成立两年 的证券公司属下的营业部多数违规, 该公司利用1∞O万元的资金竟然作了 1 8亿元的国债项目,而结果同样没有 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样的例子其实还有很多 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面对市场 的黑色陷阱我们并不是没有法律来加 以约束 尽管原《证券法>中存在这样 那样的问题.但如果相关的执法部门 都能认真贯彻法律要义.做到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我们的证券市场恐怕也 不会出现上述那些一而再再而三的欺 诈行为,因为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上 市公司和证券经纪机构在强大的法律 利剑前多多少少会衡量利弊、衡量得 失的 所以,如何强化执法机制建设, 确保在既有制度下落实执法是我国证 券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否则,再完 备的法律.再具有创新性的法律也将 成为一纸空文 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