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一、总则。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招录的人员,其招录资格条件包括身体条件。为了保障公务员身体素质的健康和适应工作需要,制定本标准。
二、体检范围。
公务员录用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精神状态检查和专科检查。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生理功能检查包括视力、听力、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等。精神状态检查包括心理测试、精神病学评估等。专科检查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
三、体检标准。
1. 一般体格检查标准。
(1)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体重,体重指数在18.5~23.9之间。
(3)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
(4)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
(5)腹部触诊,无明显肿大、压痛等情况。
2. 生理功能检查标准。
(1)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听力,对声音频率在500Hz、1000Hz、2000Hz、3000Hz的纯音听力均不低于25分贝。
(3)肺功能,吸气量和呼气量正常。
(4)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均在正常范围内。
(5)肾功能,血清肌酐、尿素氮、尿酸、尿常规均在正常范围内。
3. 精神状态检查标准。
(1)心理测试,无明显心理障碍。
(2)精神病学评估,无精神疾病。
4. 专科检查标准。
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科检查,如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
四、体检结果处理。
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定三种情况。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不合格者不得录用。待定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
五、附则。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结束语。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保障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环节,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拔优秀人才提供有力保障。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标准,共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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