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观念、程序与规范
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陈宏光
法律是社会规划,法治是社会秩序、法理是生活智慧,矛盾是生活元素,正因为如此,法律不能不懂,也不要机械适用。
一、 依法行政的发展动态
体现法治建设进程文献:
1、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 依法治国载入1999年修正案;
3、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
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5、《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意见》(国发【2010】33号)。
(一)关注“法治”的路径选择
当前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1)依法行政状况从上到下依次递减;(2)用人治的方法推进法治建设;(3)把依法行政当成“工作”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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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问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制工作”,依法行政是个观念!依法行政是个观念!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法治思想、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法治规划,去做好职责范围内“普普通通”的行政事务,按法办事,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观念决定行动。
(二)关注“行政违法”的新的形态
我们当前行政执法中违法现象,已经从直接的、简单的、粗暴的和赤裸裸的违法,到隐蔽的、复杂的、无知无畏的违法,甚至是主观上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但客观上却是违法了。
判断行政违法不仅限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治思想和法律规划的违背,同样是行政违法。如“钓鱼执法、良性违法”。
(三)关注“依法行政”的指标体系
依法行政的指标体系,是由反映法治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指标组成的评价系统。它以细化和量化法治要求为出发点,运用科学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分割转化为可以测评的指标,选择和确定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组成一个体系和系统。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出发,将原则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把指标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级指标体系——定性指标。第二级指标体系——定量指标。第三级指标体系——动态指标。
(四)关注“行政裁量”的裁量基准
裁量标准是在法定的裁量权空间内,根据行政均衡原则和立法者意图、同时结合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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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以一定的标准将行政裁量的幅度分为若干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
当前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对行为都
法治建设创设了新的“行政规则”。《劳动合
和谐的劳动关系。《物权法》界定公权与私权的范畴
定公驻干预私权的界限,目的是规制“有限”
的法治,宣告了行政公开的新时代。
的制度导向
法律规范的出台,对行为都有导向作用。如:
设了新的“行政规则”。《劳动合同法》是公权干预
。《物权法》界定公权与私权的范围,构建了新型的
的界限,目的是规制“有限”的行政权。《
告了行政公开的新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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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纲要》是一种效果强化;过程与目的的关系。
3、《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精神【法治是“有限”】
(1)《行政许可法》体现了规范,控制与制约行政许可权。
(2)《行政许可法》体现了平衡社会利益和公权私权关系。
(3)《行政许可法》体现了简化程序和方便民众的立法思路。
4、《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法治是“责任”】
(1)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
(2)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同等重要。
5、《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法治是“透明”】
(1) 信息公开条例体现了行政权力的透明运行
(2) 信息公开条例体现了公开是权利不是恩赐
(3) 信息公开条件体现了信息全方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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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的法治观念
3、《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精神【法治是“有限”】
(1)《行政许可法》体现了规范\控制与制约行政许可权。
(2)《行政许可法》体现了平衡社会利益与公权私权关系
(3)《行政许可法》体现了简化程序和方便民众的立法思路
4《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法治是“责任”】
(1)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
(2)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同等重要
5、《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法治是“透明”】
(1) 信息公开条件体现了行政权力的透明运行
(2) 信息公开条例体现了公开是权利不是恩赐
(3)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体现了信息全方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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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的法治观念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的“新规则”】
(1)《纲要》是一种政治规则;政治与法律关系问题。
(2)《纲要》是一种法律规则;蕴涵法制的规范文件。
(3)《纲要》是一种法治规则;行治的基本目标。
(4)《纲要》是一种行政规则;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
(5)《纲要》是一种社会规则;形成新型的社会秩序。
2、《关于加强法治政治建设的意见》【法治的“催化剂”】
(七)关注“法律规范”的制度导向
当前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对行为都有导向作用。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法治建设创设了新的“行政规则”。《劳动合同法》是公权干预私权的新形式,需要建立稳定与和谐的劳动关系。《物权法》界定公权与私权的范围,构建了新型的物权规则。《行政许可法》是划定公权干预私权的界限。目的是规制“有限”的行政权。《信息公开法》建立了阳光透视下的法治,宣告了行政公开的新时代。
二、行政执法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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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治视野之中的法律(规则)
1、 法律是规则;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
2、 法律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
3、 法律是程序;由实体和程序规范所构成。
4、 法律是和谐。调整社会化解矛盾的方法。
(二) 法治视野之中的权力(职权)
1、 权力是管理——传统的观念;
2、 权力是监督——行政诉讼法;
3、 权力是责任——行政处罚法;
4、 权力是服务——行政许可法。
(三) 法治视野之中的法治(秩序)
1、 信仰法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获得普遍的遵守。
法治续解:遵守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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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法外特权。
3、 良法之治。法有良法恶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
(四) 法治的基本目标(目标)
1、 权力有限:行政权运行和规制范围。
2、 法制统一:推进法律和政令的法制统一。
3、 透明廉洁:建立预防滥权减缓机制。
(五)……念(观念)
1、 权力观念:权力之法定主义。
2、 权利观念:权利非法定主义。
3、 制度观念:公共权力制约论。
4、 观念:尊重与保障。
三 依法行政的法治内涵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依法行政,就是合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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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权力的享有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和遵守法律
目的和宗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的简易识别:
(1) 有据: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
(2) 依法:遵守法律 + 遵守程序 + 遵守规则。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结构?【依法行政。就是规则行政】
(1)依法行政的依据: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2)依法行政的观念:以法行政(依法行政的价值目标)
(3)依法行政的运行:权贵一致(依法行政的内在属性)
(三)依法行政的法治属性?【依法行政,就是依权行政】
基础性特点:国家性、法律性、执行性、强制性。
功能性特点:权责一致性、不可处分性、行政优先性。
(1)权责一致性(行政不作为):(1)权力即义务。(2)权力即职能。(3)权力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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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优先性(公务优先性):(1)推定有效权。(2)先行处置权。(3)社会协助权。
(3)不可处分性(不可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调解的实例解析:
《行政复议实施条件》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制度界定的调解规则与范围
(1) 调解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解。
(2) 调解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3) 调解范围。A、自由裁量权。B、行政赔偿或补偿。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十七条 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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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调解的“依据”?
(第51条)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1)原告申请撤诉的。(2)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千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四、依法行政的衡量标准
(一)依法行政的观念标准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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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救济机关工作人员 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 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二)依法行政的理论标准
1、实体合法:(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
2、程序合法:(1)程序合法。(2)形式合法。(3)方式合法。
(三)行政执法的法律标准
法律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应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法》第2第1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1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五、依法行政的法治规则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规则【第一层次:合法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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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的含义。行政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和遵守法律。
(2)行政合法的内容。有据、依法。
(3)行政合法的范围。一切具有行律规范意义的规则。
(4)行政合法的要求。权力有据、依法治理、守法、越权无效、责任行政、紧急行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的含义。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法且符合法律宗旨和目的,客观公正。
(2)行政合理的观念,所谓合理只要符合法律,不能脱离法律空谈合理。
(3)行政合理的要求。法律目的、合理动机、相关因素、同行对待。
(4)行政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比例原则、显失公正、滥用职权。
(二)依法行政的制度规则
【第二层次: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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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公正原则(源流:行政合理、行政合法、程序公正)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2、行政公平原则(源流:行政合理)“显失公平”、“显失公正”、“自由裁量”
法理的公平包括四个层次:
一是前提的公平。二是分配的公平。三是交换的公平。四是矫正的公平。
一是前提的公平。当事人面临平等的社会外部条件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公平可称为“前提条件的公平”。
二是分配的公平。社会对其所有成员都一视同仁,它“要求平等的分配基本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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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那里获得同等的与其付出相对应的对待。这种公平可称为“分配的公平”。
三是交换的公平。在交换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做到基本对待和合理。这种公平可称为“交换的公平”。
3、行政公开原则(源流:信息公开、知情权)
(1)公开原则的阶段: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公开”的法定条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公开原则的保障:表明身份;告知权益;说明理由;解释咨询;公众告知。
(3)公开原则的形式:主要公开与申请公开;公众公开与特定公开;禁止公开与公开。
4、便民行政原则(源流:以人为本、服务行政)
法律实证:
《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
1、用法治观念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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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必须被信仰。
3、程序的价值。
4、特色之中的本色。
5、法律职业共同体。
6、个案与制度公正。
7、法律的社会地位。
(二)依法行政思维方式
应当更新法治观念和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去解决具体的法律事务,用法治的思维方式去思考。
1、法律关系优于社会因素。法律思维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这是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其他因素是否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
2、普遍规则优于特殊规则。法律规则模式具有普遍性,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则具有特殊性。法治目标是用普遍规则治理社会,法律思维必然是突出普遍规则的优先地位。因此,“下不为例”或“良性违法”不是法律思维。
3、合法判断优于客观事实。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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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实施科学思维方式是任何结论都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
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
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
4、形式合理优于实质合理。形式合理性,就是规则合理性、制度合理性或普遍合理性,借僵形式合理来追求实质合理则是法治思维的特征。离开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
5、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程序合法具有基础性地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实体合法也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重视行政程序是接受法治原则的根本方式。
6、正当理由优于简单结论。法律判断是通过事实和法律得出结论的,结论与依据之间必须以“说理”为纽带,以理由为桥梁。仅仅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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