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面试试题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务面试试题 案例:公司对外投资
A有限责任公司系由王某、李某、张某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B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A公司决定出资20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A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不得超过该限额。若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的C公司并出资200万达到控制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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