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百⼆⼗三条 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和债权实现为⽬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具有⼀定的特殊性。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些特殊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则适⽤动产质权⼀节的有关规定。
随着经济⾼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段也应需要⽽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泛。充分利⽤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形财产权,对促进资⾦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设⽴权利质权的⽬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权利质权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1.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的,⽽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法说明其理由。 2.权利出质说
权利出质说⼜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于设定⼀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便⽽已,不能直接视之为权利让与。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质权⼈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因此,权利质权性质上应是以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此说为通说。 (三)权利质权的标的 1.为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下列条件:
(1)必须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钱估价的权利。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权,⽆论是⼈格权如⽣命权、⾝体权、名誉权,还是⾝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质权⼈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称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领取请求权,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关于何种权利适于设质,何种权利不适于设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同。在我国,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权利⼀般认定为抵押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由于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因此,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权利质权标的的种类
本条对哪些权利可以出质,采取了列举的⽅式⼀⼀列出;除这些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按照本条的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
(1)汇票、⽀票、本票
汇票是指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汇票分为银⾏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条件⽀付的委托、确定的⾦额、付款⼈名称、收款⼈名称、出票⽇期和出票⼈签章;只要有⼀项未记载,汇票便⽆效。
本票是指出票⼈签发的,⾃⼰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在我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指银⾏本票,本票必须记载“本票”字样、⽆条件⽀付的、确定的⾦额、收款⼈名称、出票⽇期和出票⼈签章;只要有⼀项未记载,本票便⽆效。
⽀票是指出票⼈签发的,委托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在我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必须记载“⽀票”字样、⽆条件⽀付的委托、确定的⾦额、付款⼈名称、出票⽇期、出票⼈签章;只要有⼀项未记载,⽀票便⽆效。 (2)债券、存款单
债券是指由、⾦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的,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证券在我国⼜称国库券,即由为筹措资⾦⽽向投资者发⾏的⼀种债券。⾦融债券是由⾦融机构发⾏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的债券。
存款单,也称存单,是指存款⼈在银⾏或者储蓄机构存了⼀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
债权凭证。
(3)仓单、提单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应存货⼈的请求⽽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交付仓储物的,保管⼈应当给付仓单。保管⼈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应下列事项:①存货⼈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④储存场所;⑤储存期间;⑥仓储费;⑦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额、期间以及保险⼈的名称;⑧填发⼈、填发地和填发⽇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或者仓单持有⼈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交付货物、按照指⽰⼈的指⽰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货物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的要求,承运⼈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授权的⼈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签发。提单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的名称;⑤收货⼈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付;(11)承运⼈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上述规定的⼀项或者⼏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背书可以转让;不记名提单⽆须背书即可转让。
(4)可以转让的基⾦份额、股权
基⾦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的,表⽰持有⼈按其所持份额对基⾦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这⾥所称的基⾦,仅指证券投资基⾦法中规定的证券投资基⾦,即通过公开发售基⾦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由基⾦管理⼈管理,基⾦托管⼈托管,为基⾦份额持有⼈的利益,以资产组合⽅式进⾏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包括投资于不同对象的信托契约型基⾦、采⽤不同运作⽅式的信托契约型基⾦和选择不同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托契约型基⾦等。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体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出资证明书,是指证明投资⼈已经依法履⾏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采⽤纸⾯形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期;③股票种类、票⾯⾦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签名,公司盖章。发起⼈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股票字样。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股东凭此证券就可享有相应的股权。
只有可以转让的基⾦份额和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有的基⾦份额和股权依法不得转让,则不能出质。⽐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都不得出质。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们对于⾃⼰的创造性智⼒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通常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主要是⼀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性⼜具有财产性,可以将其中的权利划分为⼈⾝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注册商标专⽤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和受让⼈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公告之⽇起享有商标专⽤权。商标注册⼈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许可合同,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这两者都是注册商标专⽤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或其继受⼈在⼀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并向专利⾏政部门登记,由专利⾏政部门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实施他⼈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订⽴书⾯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付专利使⽤费。因此,专利权⼈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这两者都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著作权是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分为⼈⾝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对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使⽤权指以各种⽅式使⽤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项主要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权、信息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获得报酬权指转让使⽤权或者许可他⼈使⽤⽽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中的⼈⾝权和著作权⼈有密切关系,具有⼈⾝属性,只能专属于著作权⼈,不得让与,也不得出质;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6)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因提供⼀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获得的要求义务⼈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产⽣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钱债权。应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在可以出质的权利中曾单独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项。在征求意见时和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收费权指权利⼈对将来可能产⽣的收益所享有的请求权,实质上是⼀种预期债权,可以纳⼊应收账款,⽽且⽬前收费情况⽐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步清理。⽐如,交通部2006年12⽉《关于进⼀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作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各省、市、⾃治区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此时的收费权便不能质押。物权法采纳了这⼀意见,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概念纳⼊“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在本条没有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仅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在第七⼗四条规定了⼀个弹性条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基于此,在的有关⽂件、⼈民的司法解释及⼀些地⽅性法规中对部分应收账款的质押做了规定。于1999年发⽂允许公路建设项⽬法⼈⽤公路收费权进⾏质押贷款。该⽂件规定,省级⼈民批准的收费⽂件是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根据该⽂件,⼈民在关于担保法若⼲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也曾发⽂许可企业⽤出⼝退税权向银⾏进⾏质押贷款。⼈民于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出⼝退税质押贷款做了明确规定。另外,在转发《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开发若⼲措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可以⽤基础设施项⽬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中国⼈民银⾏和教育部在《关于进⼀步解决学⽣公寓等⾼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问题的若⼲意见》中规定,可以以学⽣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政部门审批和统⼀登记,⾃登记之⽇起⽣效。⼀些地⽅性法规也对⼀些收费权质押做了规定,例如重庆市规定,基础设施项⽬收费权和收益权可以质押。
物权法⽴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不应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其理由是:①应收账款出质缺乏有效的公⽰⼿段,允许其出质有可能损害交易安全,质权⼈的利益难以保障。②收费权实质是⼀种变动性⽐较⼤的期待权,体现在:⼀是赖以收费的设施能否建成是未知的;⼆是该设施建成后,能否收到预期的费⽤是未知的;三是收费权是特许的,受⾏政⼲预过多,有可能被⾏政机关取消,不稳定。因此,收费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风险较⼤。③国外规定应收账款出质,是以良好的社会信⽤和完善的⾦融机制作为基础的。我国⽬前的社会信⽤较差,⾦融机制不健全,银⾏呆坏账较多,法律允许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出质,可能会制造更多的呆坏账,增加⾦融风险。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其理由是:①实践有需要。⼀些基础设施建设项⽬如公路建设、电建设,所需资⾦量⼤,⼤部分都靠融资解决,收费权的收益⽐较稳定,以其出质风险不⼤,银⾏愿意接受。关于应收账款,据统计,我国企业现有5.5亿元应收账款的沉淀资本,由于法律,这部分资本发挥的作⽤⽐较⼩。⽽且对于⾼科技企业和中⼩企业来说,没有多少不动产或者动产,但这些企业⼀般都有应收账款。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既能盘活这些沉淀资本,⼜能解决⾼科技企业和中⼩企业担保难的问题。②有理论基础。应收账款实质上都是⼀般债权,法律允许⼀般债权转让,就没有理由禁⽌⼀般债权做担保。③符合国际通⾏规则。⽆论是⼤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部分都⽴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没有产⽣⼤的问题。④风险可控。以应收账款出质确实可能会产⽣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但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些风险是可以控制和解决的。对法律风险,⼀般通过承认其合法性、建⽴规范的登记制度和明确清偿顺位等⽅法加以解决。对商业风险,当事⼈可以⾃⼰评估,通过合同约定和采取监控措施等来降低风险。物权法采纳了后⼀种意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7)法律、⾏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对可以出质的权利做的保底性规定。本条明确可以出质的权利并不能涵盖所有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根据现实需要,法律、⾏规可以规定其他权利可以出质;只要在法律、⾏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也适⽤本节权利质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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