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期间安全风险,综合评判运营安全状态,及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预防险性事件发生,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线网各运营单位提交的评估准备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运营总体情况,内容至少包括:运营基本情况,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应急管理等情况,以及对安全管理水平的自我评价;
(二)全线网网络化运营情况;
(三)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形成的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
(四)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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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发生的所有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六)上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以来行业其他单位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本单位采取的针对性核查整改情况;
(六)上一次安全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对线网各运营单位提交的评估准备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应当至少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查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为核心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对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动态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隐患排查手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记录的隐患,按照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方面进行归集,对所有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划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评估;
(四)对网络化运营、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运营险性事件进行重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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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在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运营安全隐患和险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对运营单位可能发生的重大运营安全隐患和险性事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章 网络化运营
第六条 网络化运营安全评估包括线网控制中心功能评估、线网应急能力评估、换乘站客流匹配评估。
第七条 线网控制中心功能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现场评估控制中心运行状态监控功能,对行车、客流、设备运行和故障、乘客视频等进行24小时连续不间断监视和预警;
(二)查阅运营组织协调记录,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线路运行控制中心(OCC)向线网控制中心申请邻线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临时关闭换乘通道、单向开放或临时关闭出入口等;
(三)查阅突发事件应急调度指挥记录,线网中单条线路出现较大故障情况下,线路运行控制中心(OCC)向线网控制中心申请对邻线通过控制进入故障线路的客流以减少安全隐患的调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邻线上下行列车在换乘站不同时到达、邻线上下行列车在换乘站不停站通过或者减少邻线上线列车等;
(四)查阅对外联络联系记录或者联合应急演练记录,建立与交通运输、、气象、卫生、供电、通信等部门的联系联络机制,至少启动或者联合应急演练3次,联系联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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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时有效。
第 线网应急能力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查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文件,核查线网应急应具备“站点-区域-基地”三级的应急点结构,实现人员、物资的统一配套设置,其中站点即以车站为一线应急响应点,能够简单处理一般事件,区域即区域应急中心,能够以较为专业的能力实现对较大事件的处置,基地即以车辆段或停车场为基础,具备对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通过查阅应急点分布文件、应急救援模拟等方式,核实应急点布局和救援响应速度:区域应急中心的设置应在5公里半径范围内,可同时辐射、覆盖跨线区域,实现救援人员不超过15分钟到达事故现场的响应速度,各区域应急中心能覆盖整个线网,不交叉和不漏点;应急基地的设置应在15公里半径范围内,可同时辐射、覆盖多个区域应急中心的范围,实现救援人员不超过30分钟到达事故现场的响应速度,各应急基地能覆盖整个线网,不交叉和不漏点。
(三)抽取应急站点、区域应急中心、应急基地的应急物资清单并现场查勘,应急物资配置与清单保持一致,并满足应急站点至少配置应急手持台、手提应急灯、便携式扶梯等通用应急救援设备、工具并按每车站配置;区域应急中心至少配置尖轨、钢轨、防洪沙袋、水泵等配置小型救援设备及应急物资;应急基地至少配置专用工程抢修车、轨道车、吊车、通信设备、接触网抢险设备、车辆起复等大型工器具及应急物资。
第九条 换乘站能力匹配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查阅线网各运营线路客流统计数据和列车运行计划资料,测算线路实际运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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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与客流的匹配情况,结合各线路高峰小时断面客流量、列车满载率,以及大客流换乘站、常态化限流车站分布,分析判断线网运力协调匹配换乘站。
(二)查阅线网运力协调匹配换乘站的客流组织方案,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应每半年至少评估一次,明确车站设备通过能力、站厅站台容纳能力、易发生对冲区域、客流瓶颈部位等安全风险关键点,岗位定员、各岗位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以及应急情况下车站客流疏散流线、信息发布、换乘安全保障等要求。
(三)查阅换乘站涉及的两条线路列车运行计划,测算高峰时段换乘站运力匹配情况,运力差值应控制在30%以下。超过30%的,应评估线路列车运行计划,检查换乘站客流组织方案相关针对性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三线及以上换乘站,应对换乘站能力匹配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四)现场检查运力协调匹配的换乘站,查看站厅、站台、换乘通道乘客滞留情况,以及客流流线组织情况,站厅、站台和换乘通道客流量未超过设施实际容纳能力,车站流线无对冲、干扰,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巡视、引导和异常情况处理符合操作规程。
(五)现场问询或设定应急场景,检查换乘站不同线路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及相关设备联动情况。换乘站的换乘通道、出入口等区域管理界面划分清晰,共管换乘站不同线路应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并制定应急处置协同配合预案和车站协同处置细则,车控室内具有直通电话,视频监控具备可互看对方站台、通道内的情况。
第四章 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对线网各运营单位在评估期间发生的运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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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隐患危害性和治理难度,结合行业经验教训和当地运营实际,分业务领域选择已发生的隐患进行具体分析对照。其中,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运行环境等板块纳入评估范围的隐患数量均不应少于2个。对于重大隐患、治理时间超过12个月的隐患及专家认为对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隐患,应当全部进行具体分析对照。
第十一条 对已发生运营安全隐患的具体分析对照应对隐患排查过程、等级判定、治理方案、治理过程、治理结果,以及工作台账记录等进行全面回溯,并判定该项隐患排查治理是否符合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对照内容及方法包括:
(一)查阅隐患涉及的运营管理制度、运营安全规章、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检验运营单位有关制度体系是否健全、合理。
(二)对隐患涉及的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进行问询、访谈、旁站检查,可根据需要开展场景模拟测试,检验人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查阅隐患涉及的设施设备运行数据和检修维保台帐等,可根据需要对设施设备进行测试,检验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及维保工作情况。
(四)查阅隐患涉及的生产环境、自然灾害、保护区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检验环境风险隐患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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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运营险性事件
第十三条 评估周期内运营单位发生过运营险性事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以所发生的全部运营险性事件为对象,逐一查阅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和方法包括:
(一)针对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等情况,问询访谈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对该运营险性事件的认知和相关业务技能掌握情况,可根据需要通过场景模拟测试人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涉及设施设备运行的,查阅设施设备运行数据和检修维保台帐等,可根据需要对设施设备进行测试,研判是否存在影响稳定运行的因素。
(三)针对险性事件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核查是否在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岗位作业规程、设施设备维修规程、应急预案中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具体分析对照应对事件发生经过、处置情况、原因分析、整改和防范措施等进行全面回溯,并判定该项险性事件处置是否符合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 评估周期内运营单位未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应当在运营安全隐患治理评估的基础上,查阅运营单位是否根据行业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警示案例、情况通报、分析报告等,对管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分析,判断管控措施和治理手段是否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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