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出台、逐步完善,在此方面的研究尚处在探索阶段,尽管已颁布和实施的作为技术法规的国家包装标准达500余项,但涉及食品包装的规制目前仍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项法律,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上述规定大多是围绕食品包装的低炭环保、可回收利用等方面进行规制,而针对包装不当引发食品安全的规定基本未涉及,因此,食品包装对食品安全的立法欠缺,给食品安全留下了遗憾,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如何完善食品包装安全法律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针对性。 1 食品安全与食品包装的理论界定 关于食品的概念,笔者认为食品不仅包括我们可以直接食用的物品,也包括食品添加及、配料等。食品安全是指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条件下长期食用,对食用者不产生不良反应的实际担保。这里的不良反应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所导致的急性毒性和长期少量摄入所导致的慢性毒性。食品包装作为食品工业的最后一道工序,具有保护、美化、宣传和方便储藏、运输与销售的重要作用,食品包装安全已成为食品安全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食品包装既是食品保存安全的前提,也是保证食品在流通环节安全的关键,要实现食品安全,就要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要全面实现食品包装的安全,就必须促进食品包装技术和包装立法的同步跟进,本文重点就食品包装立法的协调发展略抒己见。 2 我国食品包装安全法律的困境
一是缺少专门性的法规。到目前为止,除有《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托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补充规定等之外,缺少专门性的法规。
二是食品包装回收、再利用缺乏相应法规或机制。随着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食品包装回收也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无论出于环境保护还是节约能源的角度,都应对回收后的食品包装再利用,但是需要严格监控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过程。广州已率先推广垃圾回收,但暂时未对再回收食品包装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也妨碍了食品包装再利用的进一步推广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是实践中行刑不分,以罚代刑现象屡屡发生。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为了进一步严密法网、堵塞漏洞,就有必要遵循严而不厉的要求,进一步修正食品安全权益的刑法保障。食品安全的流程中设计很多环节和参与者,对于这些流程中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就缺乏刑法的保护。刑法中食品包装安全的罪名缺少。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明确,沟通不及时,对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不能及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更不能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固定封存,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现象。姑息、助长了对犯罪行为。 3 域外经验对我国食品包装安全法律规制的借鉴 在国外,关于食品包装安全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如美国1958年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品法案》(ffdca)的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法案》(nepa),就是典型的涉及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才出台的,总体来说,该法在监管、监管范围、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已取得较大进步。但就食品包装安全立法与国外相比,还存在诸多亟需建立完善的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关于食品包装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基于我国目前食品生产到流通、存储各环节实情,构建一套符合我国食品包装安全管方面的机制。一是注重食品安全防护外衣,颁布统一细致的食品包装标准化体系;为了使每份食品包装找到加工生产源头,还需对应建立食品包装安全全程追诉跟踪体系。二
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的一般预防和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特别是食品存储和包装生产环节的严格监管。三是准确区分行刑规制食品安全的标准要件,对已发现的相关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刑事司法侦查,而对于尚未构罪的则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最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介入,比如可以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自律效应和普通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打好社会协调治理这张牌,保障食品安全违法行及相关食品安全犯罪受到有效惩处。 4 我国食品包装安全法律规制的应然选择
首先,尽快完善立法,加快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有关食品包装安全专门规定。在当下食品种类复杂情况下,加紧完善有关再回收食品包装相应机制,严格监控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过程。促进食品包装再利用的推广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其次,建立一个全方位和系统化的食品安全协同保护网。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应防止厉而不严,做到从生产到包装、销售、流通、存储等全程各环节加以规制,只要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都应受其规制,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则由专门的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以促进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有效衔接,使得违法行为受到应有处罚。 再次,在食品安全包装治理中,处理好刑法手段与行政处罚手段、民法、经济法其他手段的关系。刑法作为后盾法,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多种处罚手段应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把握好情节与结果是否够罪,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树立强烈责任感,发现犯罪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在实践中,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转变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建议及时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犯罪缉查局,设立食药监督,加强打击食品犯罪力度。做到对食品安全犯罪各环节的严密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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