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
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藏政发[2001]86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30 【实施日期】200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藏政发〔2001〕8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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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7月25日)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西藏自治区18户内外贸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精神(〔2001〕8号),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将依法实施破产,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确保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破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
我区18家内外贸企业破产要坚持依法破产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企业破产工作主要涉及到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和职工妥善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由人民法院负责,地方政府部门积极配合;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
(一)破产企业资产清算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由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组负责组织实施。
破产企业资产清偿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执行。企业破产变现资产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支付破产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一次 2 / 3
交足各类社会保障金,妥善解决职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住房等历史遗留问
题。
安置职工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变现资产不足支付安置职工和破产费用的,缺额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地(市)或行业主管部门设法解决。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要采取多种渠道。对接收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我区国有企业,可以从破产企业资产中适当划拨部分资金或优良资产,实行带资安置;对部分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可以一次性付给安置费;对于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退休年龄,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上述五种办法仍无法安置的在职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由各地(市)企业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
(三)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18家内外贸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带资安排的职工按接收企业现行的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现行失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未实施前,可以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基数,按18年一次性提取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交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逐年使用。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医疗费用从破产企业变现资产中支付。
(四)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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