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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命题范围内的形成权初步总结

来源:华佗健康网
司考命题范围内的形成权初步总结 一、合同法上的形成权

1.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有三个条文: (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有四个条文:

(1)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以及相对人的撤销权。其中撤销、追认、否认可以通知或者推定行为为之,此外否认还可以沉默为之。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相对人的催告权只是提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或拒绝,但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48条、49条)

(2)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权利人的追认权。(51条) (3)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变更、撤销权。(此项权利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且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3.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有四个条文: (1)单方解除权

权利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间行使解除权,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或者3个月内提起确认之诉。 (2)抵销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免除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4.《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中的两个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权

①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驶 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5.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与请求权的综合性权利)

形成权表现: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得以撤销 请求权表现: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回归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二、《婚姻法》、《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1.《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1)遗嘱的撤销、变更权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抛弃,明示与默示截然不同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1)可撤销婚姻的一方撤销权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单方请求离婚权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E其他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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