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健康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碳交易

碳交易

来源:华佗健康网


碳交易调研与分析报告

1.1.1 碳交易的产生和定义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 联合国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 1992 年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 150 多个国家制定了5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简称《框架公约UNFCCC》。《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 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 目前已有190 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 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公约》于1994 年3 月生效, 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也是全球清洁发展机制的根本依据。1997 年12 月, 在日本京都召开的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6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 到2010 年, 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 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要比1990 年减少5.2%。具体说, 各发达国家从2008 年到2012 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 与1990 年相比, 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 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 年水平上。《京都议定书》是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该议定书于2005 年2 月16 日正式开始生效。我国于1998 年5 月签署并于2002 年8 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规定, 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 所以我国目前没有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义务。美国曾于1998 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 年3 月, 布什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

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 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确定的6 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 二氧化碳( CO2) 为最大宗, 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tCO2e)为计算单位, 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 et) 。碳交易是通过市场手段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根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至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500亿欧元。

1.1.2 碳交易的三种形式

《京都议定书》 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联合履行( Joint Implementation, JI) 、排放交易( Emissions Trade, ET)。《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是针对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 CDM Registry) 的减排单位转让。这种减排单位转让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 并从中获益; 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 (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 CERs, 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 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 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 Supervisory Committee) 监督下, 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 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 (Emission Reduction Unit, ERU)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 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 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 Assigned Amount Unit ,AAUs) 、清除单位 (Removal Unit, RMUs) 等减排单位核证通过交易突途径的转让或获得。这些减排单位核证均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合法的碳交易的形式。也就是说,没有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程序的认可的碳交易形式,并不是国际上承认的有效的碳交易形式。由此看来, 碳交易是指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是发展经济产生的外部性行为, 这种外部性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地

球环境破坏。在地球温室效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 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稀缺的资源。碳交易是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和让渡。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反映出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稀缺性,本质上也反映出正常的地球环境的稀缺性,从而通过国际公约的手段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碳交易基本规则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向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 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1.1.3 碳交易的两种型态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