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矛盾分析法论“情与法”
用矛盾分析法论“情与法”
矛盾存在在于一切事物中,全部生活都是由矛盾构成的,事物的发展都是由矛盾推动的,哪里没有矛盾了,哪里就将是一片荒芜。而对于如何去分析矛盾,从中学习呢?那就要用到矛盾分析法了!矛盾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对研究社会现象具有普遍适用性。它不仅能说明现在,而且能预测未来。尤其对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有它独到的作用。
生活中的矛盾太多,谁也说不完,只能举个别的例子来分析一下,那么,现在就让我们来用矛盾分析法分析一下情与法之间的矛盾!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然而法却是由一条条冷冰冰的规则组成的铁链,只要谁敢触碰,马上会被束缚!一切事物都影响不了它!那情与法的矛盾又在那里呢?下面就用例子来给大家说明一下!
云南昆明某医院在为患者做剖腹产手术时患者大出血,生命垂危,亟须输血救命却血库无血,紧急关头医生伸出胳膊主动献血,患者才转危为安。家属感激不已,医院却受重罚,被云南省卫生厅以该院无采供血许可证私自采血罚款6万元,做好事献血的医生也不予表彰。
在当今患者看病“红包”滚滚之际,这位医生的医德实在让人们深感钦佩,自然引来一片赞许之声。然而,在“情与法”的较量之下,在“生命与处罚”之间,该医院医生的采血救人行为,却不被卫生主管部门认可,如果用常理来判断似乎不合情理,因为医院和
医生不是为谋私利而是救死扶伤,是实实在在做医院医生该做的挽救生命的高尚行为。发人深思的是,在法律至高无上的法制社会,法不容情,处罚不守法的医院却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正确的评判。
而对于情与法之间的矛盾,想必深有感触的便是那些执法人员,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为什么有的时候执法人员会被冲昏头脑,正是因为情与法的矛盾令他们难以抉择,比如说上述的那个救死扶伤的医生是某个执法人员的亲戚,面对亲戚情,面对该医生的救死扶伤,面对法律的严明,执法的公正,他又该如何去抉择?
要处理好情与法的矛盾,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
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第二: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
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正确的处理好情与法之间的矛盾,让法成为大家共同自觉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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