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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来源:华佗健康网
民事案件⼀审判决书模板范⽂

  民事判决是指⼈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以下是民事判决⼀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案件⼀审判决书模板篇 ⼀

  ××省××县⼈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于19××年×⽉×⽇,×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作者。

  被告:李××,⼥,⽣于19××年×⽉×⽇。×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母⽣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其正堂屋左半间,左⽿间房⼀通,⼤转⾓房后半间(三⼩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横堂屋⼀通,⼤转⾓房前半间(三⼩间)归原告伍××居住使⽤。指定分家后,原告的⽗母跟随被告家⽣活。

  19××年原告之⽗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活⾄19××年×⽉,随后在原告家⽣活⾄19××年×⽉××⽇病逝为⽌。原、被告按⽗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今⼀直⽆异议。

  19××年×⽉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按原使⽤的房屋填写进了各⾃的宅基地使⽤证。现原、被告均已进⼊⾼龄,原告担⼼⼦孙⽇后⽆据为凭为房产发⽣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部按指定分家的各⾃房屋重新补写⼀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母将⾃⼰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其⾏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36年,双⽅⽆争议,现原告怕⽇后⼦孙⽆据管业⽽发⽣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间屋⼆排⼀通,⼤转⾓屋后半间(三⼩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通,⼤转⾓屋前半间(三⼩间),归原告伍××所有;其⼤转⾓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民法院。

  审判员:×××  ⼀九××年×⽉×⽇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异书记员:×××  《⼆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原审被告):万××,男,19××年××⽉×⽇出⽣,汉族,××丝绸联合印染⼚朝阳丝织分⼚⼯⼈,住本市⼣照新村××幢×号门××室。被上诉⼈(原审原告):胡××,⼥,19××年×⽉×⽇出⽣,汉族,××××化⼯⼚⼯⼈,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万××因离婚⼀案,不服××市××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相识恋爱,19××年1⽉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即为经济等⽣活细节问题发⽣⽭盾。同年4⽉,万××向××县⼈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开始分居⽣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准予胡××与万××离婚;⼆、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刘××的书⾯证据⼀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戒指,我戴的是⾃⼰购买的药⽤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刘××向本院提供证⾔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戒指被胡××拿⾛。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盾,双⽅共同⽣活不到3个⽉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直分居⽣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不当。

  关于上诉⼈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上诉⼈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持。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案件受理费⼈民币50元,由上诉⼈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模板篇⼆

  xx⼈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xx公司经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移动充值卡⼀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吴明,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公司经理典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9年3⽉,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张30元的⼿机充值卡。卡背⾯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期2010年6⽉30⽇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两条条款为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消费时间,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此两条为⽆效条款。

  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 我⽅在原告购买之前已经做出说明,做到了告之义务,⽽对⽅依然购买并且使⽤移动充值卡,同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2008)⼆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

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并且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全国智能⽹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借以证明被告对话费有效期进⾏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还有中国移动通信宣传册⼀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进⾏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 原告xx对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购买⼀张30元充值卡,卡背⾯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期2010年6⽉30⽇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请求本院认定此两条条款为⽆效条款⼀案,原告诉称此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后查明被告辩称此案“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引例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两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诉讼。朱福祥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请在截⽌⽇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额”以及“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的最终解释权”之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上述条款违法的诉讼,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了朱福祥的起诉。 上述事实,原告xx和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提供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诉讼不属于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诉讼费⽤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判员 xx

  20xx年11⽉16⽇

  本件与原本核对⽆异) (院印)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判决的效⼒

  民事判决的效⼒,是指⽣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的效果。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包括两层含义:⼀是民事判决⽣效的时间;⼆是⽣效民事判决产⽣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民事判决⽣效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法律效⼒的判决”,有时也称⽣效判决。民事判决⽣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是上诉期届满当事⼈未上诉的判决。地⽅各级⼈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法律效⼒。⼆是不能上诉的判决。

  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民法院所作的⼆审判决,最⾼⼈民法院作出的⼀审判决,地⽅各级⼈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审判决,如适⽤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公⽰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经送达⽴即发⽣法律效⼒。

  (⼆)⽣效民事判决产⽣的法律后果

  ⼀般认为,民事判决⽣效后产⽣以下三个⽅⾯的法律后果:  1.拘束⼒

  ⽆论是⼀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定的形式效⼒。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判决成⽴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审级内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之后就产⽣拘束⼒。

  2.既判⼒

  既判⼒⼜称实质上的确定⼒(也有⼈称为对事的确定⼒),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和法院的强制性适⽤⼒。

  3.执⾏⼒

  执⾏⼒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根据,判决中的权利⼈在义务⼈不履⾏⽣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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