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共图书馆管理
美国公共图书馆管理的特征可归纳为三方面,即:以法律为基础的宏观的管理;在行业组织指导和规范下的专业化管理;坚持公益性服务,但实施成本———产出核算的企业化管理。
公共图书馆管理的法律基础
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其他一切法律类型和地方法都在的基础上制订,与公共图书馆相关的立法也不例外。不言而喻,美国与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有关的法,秉承了美国的思想和精神,折射出美国所反映的美国价值观。美国公共图书馆主导公民公平阅读和公平获取信息,最能代表和表达美国式的平等和民主;而联邦的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和地方的公共图书馆法及相关法,既是公共图书馆设立和管理的基础,又是公共图书馆为所有人群提供有效服务的根本保证。
20 世纪是美国公共图书馆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二战之后。
1956 年,美国国会首次通过由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的全国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The Library Services Act),规定由联邦补贴服务人口1 万以下的农村图书馆。
19 年,《图书馆服务和建设法》(The Library Services and Construction Act)得以颁布,其适用范围由农村扩大到城市,同时解决了对地方资助的方式问题。此法的颁
布,起到了缩小地区差异的作用,促进了美国图书馆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图书馆服务法》和《图书馆服务和建设法》一脉相承,推进了美国公共图书馆数量的发展,提高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人口覆盖率。
19 年,在《图书馆服务和建设法》的基础上《新图书馆服务改善法》修订而成,并得到美国国会批准实施,此法案对资助、特殊用户服务、网络建设、资源共享等若干与图书馆建设有关的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1996 年《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The 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 Act)获得通过,1997 年制定的《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技术一致修正案》对其进行了补充,使得该法包括了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研究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等几乎所有的图书馆,并对经费的分配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
图书馆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
美国从联邦到州、郡、市,均未设立文化主管部门,即联邦无文化部,州、郡、市无文化厅、局。一般情况下,地方根据法律由选民推选或由行政长官指定人员,设置一个管理公共图书馆的董事会(Board of Trustee),由董事会(或称理事会)负责公共图书馆事务。公共图书馆对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而董事会(或理事会)则对选民负责。
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美国的公共图书馆属于地方,经费从地方税收中拨给,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地方财政即地方税收。图书馆法通常授权地方议会,为准备免费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征税,同时确定了图书馆的管理。公共图书馆通常根据地方立法设立并提供服务,当然,也有一些州立法和联邦立法起作用。美国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税。一般公共图书馆经费的82%来自地方财政,9%从州财政获得,1%从联邦获得,还有9%从其他途径如基金会、个人和社会的捐赠等途径获得。
行业组织指导和规范下的专业化管理
美国联邦层面和各州有关图书馆或公共图书馆的立法,通常又是图书馆行业组织推动国会和州议会制订的,其作用在于协调社会需求与图书馆的关系,调整国家和地方在发展图书馆事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美国图书馆协会和各州图书馆协会,在美国图书馆立法的历史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与图书馆有关的法律差不多都是由图书馆行业协会调研酝酿甚久,然后才推到议会去,促成议会通过立法的。
讲求实效的图书馆管理
美国的公共图书馆依法办馆,推进公益服务。然而,美国公共图书馆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尽管图书馆服务是公益性的,不收取读者费用,但涉及管理的环节往往像企业一样,是要计成本、要进行数字和经济核算、要考核其绩效的。
美国公共图书馆合作也要计算成本,一个服务项目的合作,一个地区的图书馆服务的合作,参与图书馆都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各自承担的费用。如果属于组织的协作项目,则由明确资助资金的数额。不仅如此,所有美国的公
共图书馆服务也是要计算成本的,通过绩效评价来计算。这种评价就是从公共图书馆的资源配置(即资金、馆藏、人员的投入和配置)、潜力挖掘(营运过程)和服务影响(产出)等方面进行统计、计算、分析,来检查、评价图书馆的工作。图书馆服务的人数、人次、册(件)次和小时数,以及带来的客观结果,如文字的和学科知识的扫盲,都可以和投入的资源进行核算。这不仅是公共图书馆服务和业务工作的评价,也是对代表了公共图书馆的投资收益率、资本利益的公共图书馆价值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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