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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由“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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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ll,J占轴会 2013・2(上) ◆法律经纬 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由“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引发的思考 李璐 摘要虐童问题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 的处罚和治理,是亟需探讨的问题。本人为,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I陛,应"3将其纳入刑法 -规制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仅仅需要扩大‘儋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 不需要单独设立‘儋童罪” 关键词虐童行为 刑法规制虐童罪虐待罪 作者简介:李璐,西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69.02 一、具体案情回放与虐童行为之界定 虽然我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例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一)具体案情回放 2012年1O月24日,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90后”女教师 成年人保》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并不清 颜艳红及其同事涉嫌虐童的照片经网络曝光,图片中颜某揪起男 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 童双耳向上提起,孩子双脚悬空,距离地面达2O厘米。男童哇哇 童的行为属于虐待。因此,亟需对虐童行为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界 大哭,其却笑容满面,照片上孩子痛苦的神情与颜艳红满面的笑 定。本人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可以借鉴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将 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图片一经流出,顿时哗然,网民纷纷要求严惩肇事者。 虐童行为界定为:对儿童实施各种形式的肉体或精神的折磨、性 虐待、漠视、放任、经济的或其他的剥削,并导致儿童的健康、生 随后,更多颜某虐待其他儿童的照片被“网友”搜索出来:用胶带 存、发展以及尊严受到实际或潜在的伤害的行为。 封嘴、蒙脸,用铁桶罩头,用垃圾铲盖头,被扔进垃圾筒,男孩和女 孩被强迫亲嘴……一张张触目惊心的照片,记录了其在2010至 二、“浙江虐童案”罪与非罪之考量 在“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中,经过温岭警方深入侦查,涉案 2012年两年间上百次虐童行为。而颜某声称,其虐待儿童、拍摄 当事人颜艳红最终被依法释放。虽然该案最终处理结果难以平 照片仅仅是为了好玩取乐。 息公众对“残暴”女幼师的愤怒之情,认为对其处罚过轻。但本人 lO月25日,温岭市刑事立案,颜艳红被采取刑事强 认为,在我国刑法现有的立法框架之下,温岭警方的处理结果是 制措施。 1 O月29日,温岭市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 察院批准逮捕颜艳红,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 l1月5日,温岭市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正确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对 此有明确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最经典的表述就是: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 刑罚权来自于人们之间为保障自己最大自由的约定。为了保 l1月16日,浙江省温岭市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被机关依 罚,法释放。根据温岭警方解释,经深入侦查,认为颜某不构成犯罪, 障,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 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 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 折抵行政拘留,就此释放了颜某。 定犯罪与刑罚。 基于我国现有刑事立法的考量,此案中严某的行为主要涉及 (二)虐童行为之界定 虐童问题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其对儿童成长历程所带来的 四个罪名,其中包括两个公诉罪名(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 不利影响是巨大的,其严重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鉴 两个自诉罪名(侮辱罪、虐待罪)。本人认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于虐童现象的复杂性,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对儿童虐待的概念有不 颜某的行为不符合以上诸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具体 同的认定。当前较为通行的理解是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给予的 理由分析如下: 界定:“虐待或粗暴对待儿童是指在相关责任、义务和能力的条件 首先,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 下,各种形式的躯体或精神的折磨、性虐待、漠视、放任、商业的或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进 其他的剥削,并导致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以及尊严受到实际或 入刑法层次,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至少要达到轻伤以上,在该 潜在的伤害。”这一定义基本上包括针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伤害, 并且加重了对非身体伤害的关注。 案中颜某的行为并未造成被害者轻伤及以上伤害,因此不成故意 伤害罪,不能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笨I占轧会 ◆法律经纬 /2013・2(上) 其次,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 庭成员虐待儿童不能纳入虐待罪的根本原因。对于弱势群体的 的规定,严某最初被认定有无故打小孩的行为,这似乎符合寻衅 儿童,除家庭成员之外,教师、保姆以及其他社会成员都可能利用 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但实质上二者有明 他们的强势地位虐待儿童。因此,扩大虐待罪主体的适用范围, 显的差距。寻衅滋事罪名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与公共秩序密切相 将其定义在“发生在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之间”,才能更 关的个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权利。刑法将该罪规定在“妨害社会 好的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是因为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秩序,而 (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而非增设虐童罪,更有利 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此案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幼儿园,与公共 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场所有异,其侵害对象是处于其看护之下的幼儿,故不能定为寻 1.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 衅滋事罪。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所以能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 再次,其行为不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 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 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颜某虽然实施了侮 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减,而法律的威 辱幼童的行为,但该侮辱行为并非是公然进行的,其只是发生在 信也就跟着削弱了。”法律是一种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是 特定的封闭场所之内,并且其不具有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主观故 人们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 意,因此颜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的标准和界限。因此,法律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的稳定 最后,其行为不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 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不仅使法律本身难以实现其价值,而且 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自 会使人们无所适从。 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 本人认为,在能够对现有刑法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做出合理解 劣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的主体仅限 释的情况下,不应当盲目地增设虐童罪,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刑法 于“家庭成员”之间,而只有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方 的稳定性。将虐待罪的适用主体定义为“发生在具有一定的权利 能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故严某的行为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 义务关系成员之间”,对于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儿童、老人、妇女 件,不构成虐待罪。 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就可以评价完毕。反 三、我国刑法关于虐童行为之立法完善 而言之,倘若增设虐童罪,虽然刑法条款变得明确具体,假使将来 针对“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折射出的刑法问题,目前理论界 出现了更触痛社会神经的虐待老人、妇女等的案件,刑法必然还 主要呈现出两种声音:一种观点提出,虐童案大多通过行政手段 应当设立新的罪名。而此种频繁的修法方式,必定会损害刑法的 解决,处罚过轻,呼吁“虐童罪”应尽快入刑。而另一个观点是呼 安定性,是不科学的。 吁虐童案应纳入法律轨道解决,但不应该过度受到与的 2.扩大虐待罪主体适用的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刑法体系的完 影响而在刑法中增设所谓的“虐童罪”。 整性 本人为,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法来进 刑法体系,是指各种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 行规制,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 有机地排列,组成统一的整体。类似于颜某的虐童行为具有严重 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即可,而并不需要单独设 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对其加以规制。但是科学的做法不应当是增 立一个“虐童罪”。这是因为: 设虐童罪,而是应当扩大虐待罪主体适用的范围。倘使因为新出 (一)类似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 现一个极其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现象,就新增设一个罪名,势必会 罪的特征 破坏刑法体系的严密性与完整性,造成立法上的冗余。 本人认为,类似的虐童案件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第一,从 保护儿童等弱势群体体系的建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社会的 侵害的客体来看,颜某虐童的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虐 进步和时代的发展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 待罪规定于《刑法》第260条,位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的是公 体的适用范围,明确虐待罪的犯罪边界,从而预防和减少虐童行 民的人身权利。实践中,教师动辄使用封口、拎耳朵等手段对儿 为的发生。不论从保护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出发,还是从罪责 童进行体罚、虐待,对被侵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其行为 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在刑法中建立一个严密的打击虐待犯罪的 更多的是侵犯了儿重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符合虐待罪的客体 体系,严密刑事法网,已经是当务之急! 特征。第二,从客观行为来看,颜某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行 参考文献: 为特征。第三,从主观方面来看,颜某实施的虐童行为持续时间 【1】【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法制}I{版社.2005.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 长达两年之久,其具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儿童的 【3】陈必良.刑法哲学.中圜大学出版社.2009. 故意。 【4】吴鹏飞.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12(10). 【5】陈兰。周纯义.社会工作视角下的虐童问题分析.人力资源管理.2012(5). 而我国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规定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这 【6】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9) 【7】刘娟娟.儿童虐待问题研究概述.青年研究.2008(2). 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其成为非家 【81李勤.浅析儒家思想对古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1(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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