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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简析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刑事诉讼繁简分流制度简析 果洛州人民检察院 尕藏多杰 目前,提高司法效率与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我国 这也是目前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提高诉讼效率的方法, 各国简易程序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均在刑事诉讼 中发挥了重要的分流作用。 一司法改革的两大目标。从刑事诉讼来看,将程序的效 率化作为诉讼价值目标也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对刑事 诉讼效率的追求源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程序正当 化和效率化价值目标的内在冲突。由于程序正当化带 来诉讼成本的增加,加上各国刑事案件均呈上升势 头,而司法的有限性决定了诉讼投入不可能有大的增 加,这就必然会导致案件积压、诉讼拖延,反过来又会 、我国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制度考量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提高刑事诉讼效 率,也增设了简易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我国的简易程序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 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审判程序中有关讯问被 影响公正日标的实现。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最为有效 的方式就是繁简分流。通过繁简分流实现司法资源的 有效配置,即对部分案件不按照常规的刑事诉讼程序 审理,而是适用一种或多种简化了的特殊诉讼程序予 以审理,从而确保对普通程序在司法资源上的投入。 《青海检察》2016年第6期 49 青海检察业务实践 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以及法庭辩论程 序的限制。但在公诉人出庭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 有权作最后陈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 理后20日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我国简易程序的操作性规定 易诉讼程序和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三种简易程序。我国 简易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 管制的刑事案件,应该说这些案件中罪行轻重程度跨 度较大,对其一律适用同样的处理程序,是不符合提 高诉讼效率,有效实现分流的需要的。而且,随着我国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的要求愈加迫切,简易程序形 式单一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三)简易程序在程序上尚不够简化。我国的简易 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 情形和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我国的简易 程序实行三年多以来,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起到了一 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尚不够简化,首先我国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开庭,而其他国家都有 不通过开庭而书面处理简单刑事案件的程序或直接 进入量刑程序的辩诉交易程序。简易程序都采用开庭 审理的方式,无疑不利于最大限度节省诉讼成本,提 定的分流作用,促进了刑事诉讼整体效率的提高,但 也暴露出制度设计中一些不能适应目前刑事审判实 践需要和刑事诉讼程序发展趋势的弊端,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小。据统计,1997年全 高诉讼效率。其次是我国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程序上 也不太简单,法院开庭审理前,也要向被告人送达起 诉书副本;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 点;法庭上必须听取被告人陈述,开庭时公诉人不出 庭,审判员还要代其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等。尤其是在 决定是否适用该程序时,还要经过公诉机关提出经法 院同意或者由法院决定征得公诉机关同意等程序,有 的案件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还应当恢复普通审 判程序重新审理。因此,我国简易程序在程序上的不 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有40余万件,其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10万余件,约占全部审结案 件数的24%;上海市高院统计全市各级法院在修正后 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审结的一审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 结案的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6.09%。可见我国适用简 易程序审判的刑事一审案件仅有四分之一左右。 (二)简易程序的形式单一。我国只设汁了一种形 式的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中,无论 案件属于何种情况,都适用同样一种简易程序的审理 方式。而反观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都设计多种形式的 简易程序,以分别处理不同特点的案件。如美国有司 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两种简易程 够简化导致实践中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功能不能 有效发挥,也使得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和 公诉人不愿采用简易程序。 (四)操作性规定较粗,程序不完整。我国刑事诉 序,前者适用于《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 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后者则适用于所有由辩诉双 方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德国有 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共六条,仅对简易程序适用的 条件、可简化的程序及转为普通程序等方面作了原则 性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操作性规 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 产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五种简易程 序,适用于不同主体、罪行轻重程度不等的案件。意大 利则有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程序、 定,在实践中适用时导致许多困难和分岐,并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作用的完全发 挥。虽然《解释》对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作了一些补充 性规定,但仍然有适用时不清楚的情况,如对于公诉 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和处罚令程序五种形式 的简易程序。我国澳门地区也有简易公诉程序、最简 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件在程序上如何运作等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 {-I海检察》2016年第6期 业务实践青海检察 现有的简易程序在程序启动上也存在许多问题,操作 环节未理顺,也造成简易程序适用上的繁琐,使简易 程序不能真正起到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二、我国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机制重构 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均允许被告人选择简易审判程 序,这种简易审判程序应当是书面审理的方式作出判 决,在审理前公诉机关可以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 一定程度的协商,以促使被告人选择该程序。 (二)通过庭前准备程序实现繁简分流。通过庭前 由此可见,要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充分发 挥简易程序的分流作用,确保普通程序趋向控辩式模 式的改革措施能够真正得以实施,必须对我国的简易 准备程序实现繁简分流,也就是将庭前准备程序作为 刑事诉讼由公诉至开庭审判的一个中间过滤环节,使 公诉案件通过庭前准备程序中的合理操作而依案件 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繁简程度的程序得以处理。通过 程序进行改革,探索更加符合诉讼规律,更能实现程 序公正与程序效益诉讼价值目标的刑事案件繁简分 流机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 探索: (一)构建多种形式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 庭前准备程序实现繁简分流,并不存在现成的诉讼模 式,而是笔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而对我国 刑事诉讼中从操作层面上如何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所 探索的一条新的途径。从学术界对诉讼程序的研究来 看,往往过多地从制度上进行探讨,而忽视了程序在 用范围。我国应当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简易程序,使 各种不同特点和轻重程度的案件能够用不同的方式 予以处理,以满足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需要。从各国 刑事诉讼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方面的研究,这也是造 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一个顽症。因此,笔者认为,对 繁简分流程序的探讨,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简易程序形 式的设计上,而是必须深入探索如何在程序操作的过 的简易程序来看,有辩诉交易程序、处罚令程序、保安 处分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等多种形式。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且大多数类似国外 的微罪均是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进行 行政处罚的,因此除我国已有的简易审判程序外,可 程中以最具效率又不影响公正的方式使案件顺利的 实现分流处理。 以借鉴的只有辩诉交易程序。对辩诉交易程序的借 鉴,一直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热点。笔者认为,我国完 通过庭前准备程序实现繁简分流,在程序设计上 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通过在法院内部设立刑 事案件审查准备庭,由审查准备庭负责对案件的繁简 分流,也就是对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 及当事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 可以要求公诉机关移送全部卷宗,审查后认为可以适 用的,经与公诉机关协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的,即应 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后,将案件 全照搬英美的辩诉交易程序是不现实的,但是我国应 当吸收辩诉交易程序的合理因素,以建立多种形式的 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面,更为有效地实现 繁简分流。具体来说,也就是以被告人完全出于自愿 的认罪作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重要条件,并对自愿 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予 以一定的从轻裁处。这也是当今简易审判程序的发展 趋势之一。 移交独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审限计算应从准备庭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开始。审查后认为不应当适用,或控辩 双方有异议的,应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开始普通程 当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应当在这种简 易程序中加入被告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同时作为 适用标准。也就是先对可能判处刑罚较轻的案件允许 序之庭前准备工作。审查准备庭对案件繁简分流的审 查一般由公诉机关建议或被告人申请开始,审查的时 间一般不应超过5天。二是对于被告人认罪,经控辩 被告人以书面认罪并申请简易审判的方式由法院经 公诉机关同意后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再慢慢过渡到对 双方协商适用书面审理的案件,由审查准备庭对该种 51 《青海检察》2016年第6期 青海检察业务实践 协商的合法性和被告人是否出于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审查后认为符合书面审理条件的,则直接由审查庭法 对普通程序中的某些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 简化,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 而在庭审中运用的方法和技巧,并不是新的诉讼程序 的创制。简化审理的方法应当适用于被告人对起诉指 控的罪名和事实全部或部分承认的所有普通程序案 件,而不必排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聋哑人、外国 人犯罪案件。 (三)实行刑事二审简案简审。刑事诉讼的繁简分 流,不仅限于刑事一审案件。由于法律规定对于刑事 二审也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且一些法院为确保司 法公正,实行了刑事二审全面开庭审理。因此,立足于 官根据卷宗及控辩双方协商结果进行审理,并依法作 出判决。 三、我国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现实举措 当然,构建新的简易程序形式,设立庭前审查准 备庭,都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改和补充规定,在目前 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笔者认为 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取一定措施对刑事诉讼繁 简分流程序予以完善。 (一)在法院立案庭设刑事案件庭前审查组,负责 对-f 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和决定。对于 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其移送的全部卷宗 现实探索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我们还可以建立刑事二 审的简案简审制度。对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被告人上诉理由简单的案件采用分批集中排期开庭、 集中评议并当庭宣判的方式进行简化庭审。从而确保 全面开庭审理所需的司法资源和物资保障,使审判人 员能够集中精力,审好疑难复杂案件。适用简化审的 上诉案件的范围标准,应当是当事人在上诉中对原审 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原审 量刑过重、确定罪名不当、适用法律有误,或对有利于 上诉人的量刑情节未予认定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法 庭对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审核即可省略或大幅度简 化,使庭审更为紧凑,更有针对性,从而最大限度地节 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 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 移送刑庭由独任审判员审理。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则将 卷宗退回公诉机关,由其依普通程序起诉方式重新起 诉。对于公诉机关以普通程序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 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并要 求其同意后移送全部卷宗,这样不仅使简易程序在操 作上规范便利,也可以避免因简易程序移送全部卷宗 产生刑事法官预断的弊端,对提高效率和确保公正都 有积极作用。 (二)推行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被告人 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供认不讳的刑事一审普通 程序案件,可以采用与被告人不认罪的刑事普通程序 案件不同的审理方法,这对于节省庭审时问,提高庭 审效率,缓解法院普遍存在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过长 对诉讼效率产生的消极影响,确保刑事案件在法定审 限内审结,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简化审理内容主要 是法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法庭辩论 不能予以简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在刑事诉讼中, 由于被告人认罪而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并非要求被告 人放弃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 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权和最后 陈述权,在实施简化审理方法时,应当充分予以保障。 《青海检察》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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