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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加班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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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财政统发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加班工资的发放管理。

二、加班条件

镇属各办公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但因单位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突发性事件及其它正常工作范围以外、领导交办的临时紧急任务、上级部门临时安排任务,按本办法计发加班工资。

三、加班时间范围

加班时间范围是在正常工作日8小时以外、周末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四、加班工资申报及发放程序

(一)各办公室确需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要及时填写《叙永镇机关工作人员加班申报表》,详细注明加班人员、时间、小时数、事由,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党务副签字确认定为加班后,将加班申请表交党政办,用于兑现加班工资。不能及时填写《叙永镇机关工作人员加班申报表》的要向镇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并在加班后两个工作日完善加班申报手续。

(二)党政办每月月底将申报表交财政所,由财政所根据此办法计算出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形成加班工资发放表,并

按资金发放的相关规定审批发放。

(三)财政所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工资申报表及发放表的存档管理工作,党政办复印以供备查。财政所对加班情况进行公示,次月5日前公示。

五、加班工资发放标准

镇机关干部加班工资10元/小时,按加班的实际小时数计算,每月不得超过30小时。

六、相关规定

(一)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在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因本人疏忽、拖欠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二)工作人员加班工资的申报和发放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多报瞒报,对不符合规定的加班申报,一律不予计发加班工资,已经计入的,一经发现必须全部扣回。

(三)工作人员加班申报要及时,原则上不能超过加班后2个工作日。逾期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受理。

(四)不经审批自行加班者,不计发加班工资;出差、学习培训及会议期间不计加班。

(五)加班工资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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