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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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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增强委托方 的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正确预见诉讼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委托方:

1、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原告丧失胜诉权。

2、当事人起诉、上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或保全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3、如果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被人民驳回起诉的风险;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负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外),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的风险。

5、委托方确认,受托方未做出任何关于诉讼结果的承诺。

委托方需仔细阅读本诉讼风险告知书,在明确上述诉讼风险的前提下,若坚持诉讼,则委托方需对诉讼风险做好必要准备,一旦诉讼请求不获支持,则委托方不可因此归责于受托方。

委托方签收确认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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