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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审批办理须知(2009年10月)

来源:华佗健康网


南京市地税局涉税审批办理须知

一、单位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核准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对租赁房屋的,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并且无论房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等,均需提供房主产权证书的复印件。若承租房屋是公房或无产权房的,必须出具相应房管部门的证明。产权证书正在办理的,需提供购买合同、购房等原件和复印件。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必须提供经房产部门鉴定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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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及财务核算证明;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二、个体纳税人、临时纳税人开业税务登记核准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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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经营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 注意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合伙投资企业应按单位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及合伙性质的个体经营户适用个体经营登记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三、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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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DJ008)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 4、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5、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 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法律责任

有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四、跨区税务登记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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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 6)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代征单位适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有欠、退税款的、有未处理违章信息或行政处罚的应先接受处理。

法律责任

有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五、一般税务登记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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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3)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有欠、退税款的、有未处理违章信息或行政处罚的应先接受处理。

法律责任

有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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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体工商户停(复)业核准 办理地点

各税务分局税务所,全职能局(县局)管理分局 申请条件 1、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局)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申请表》。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复)业申请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收管理员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未满要提前复业的,应到主管税务分局(局)申请办理复业登记。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复)业申请表》。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后应主动到管理分局领取收存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停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停(复)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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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如 购领簿、未使用等)。

2、纳税人申请复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停(复)业申请表》。

(4)申请停业时税务部门核准的《停(复)业申请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局)申请停业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法律责任

在核准的停业期限内发现纳税人虚假停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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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征纳税人虚假停业少缴的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七、外来经营报验登记核准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外埠纳税人到本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以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办税服务厅做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并接受管理。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凡在本地经营超过180天的,无论外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均不予办理,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进行报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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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八、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核准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是在同一市(区)、县内的,需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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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4、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6、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上述1、2、3、5、7类资料

办理时限

1、单位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窗口受理,限时办结。 2、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由税收管理员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九、纳税人用票资格申请(变更、注销)核准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纳税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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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票资格进行申请、变更或注销的。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首次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购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专用章印模

(5)申请建筑、房地产、货运等特殊行业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相关资格证明。

2、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变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用票资格变更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专用章印模;

(5)申请建筑、货运、无形资产转让等特殊行业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3、纳税人用票资格需要注销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购资格注销申请审批表》 (2)领购簿

(3)未使用完毕的该类。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损毁、擅自消毁和超范围使用,更不得使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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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规保管和使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因违规使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纳税人冠名资格认定申请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式样无法满足业务需要的。

报送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印制申请。

2、自行设计的票样 电脑图案和纸质票样、。 3、《冠名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4、提供本单位健全的财务和管理制度。 5、财务印章或专用章。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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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使用冠名的纳税人必须为一定规模,有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帐套健全,年用票在十万份以上,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实确有使用冠名必要的纳税人。一般建筑、货运等特殊行业不予使用相关业务的冠名。

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如果发现申请单位报送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取消其冠名资格。

十一、申请购领核准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通过申请获得用票资格的纳税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核定种类和数量的

报送资料

1、《领购申请书》 2、《领购簿》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详细填写旧的名称、数量、号码、开票金额、作废份数以及作废明细。

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规保管和使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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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因违规使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缴销申请核准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生产经营内容发生变化不需使用已领购的,或已领购因换版、停用、次(错)票、破损(水浸、霉变、鼠咬)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缴销申请审批表》 2、《领购簿》 3、待缴销实物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规保管和使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核销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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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遗失、被盗、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灭失实物的,应办理核销手续。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核销申请审批表》 2、《领购簿》

3、纳税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核销的,提供挂失声明报样、遗失证明材料;纳税人因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申请核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规保管和使用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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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申请。

2、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或账务未处理完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证明材料。

3、《延期申报申请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延期申报申请应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办理并要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预缴税额在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延期申报申请批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流程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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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供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当地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相关书面证明。

3、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的银行证明。

4、该税款所属期的财务报表生成之日起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区间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如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动用的保证金帐户,要有银行盖章说明。还需承诺提供了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5、资产负债表。

6、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和其他有关资料。 8、纳税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延期内的筹资计划及缴税计划,其它影响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情况。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2、申请条件中的“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纳税人所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应当按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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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延期缴纳税款批复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对其的延期缴纳税款批复,并从申报期满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六、定期定额户初次(变更)定额核定 办理地点

各税务分局税务所,全职能局(县局)管理分局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定期定额纳税。

报送资料

1、《定额信息采集表》

2、《核定(调整)定额申请审批表》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限时办结。 注意事项

1、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毕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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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3、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十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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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4)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5)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或行车证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

(一)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以上自开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 2、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二)如申请人是新办货运企业,受理岗位制作《纳税辅导期管理告知书》交纳税人,告知纳税人进入为期六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纳税辅导期内作为票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票中介机构货运,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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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八、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总局和省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要求;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时,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1)建筑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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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一)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

1、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或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伪造申请认定资料而骗取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2、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建筑业工程或房地产项目登记(包括变更、清算)或提供虚假登记信息;

3、经税务机关查实有为他人或虚开行为; 4、有偷税、抗税行为;

5、不能妥善保管、使用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专用,且造成严重影响。

(二)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含其票点,下同)建筑业或销售不动产;期满后,经过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无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即可视为票纳税人。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按票纳税人的征税标准补征其认定期间少缴的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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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十九、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以下项目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服务等交易行为。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主管国税局开具的《税务证明》。

(3)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4)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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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涉及不予征税、免税的支付项目,管理员在收到开具信息后2日内上门核实,并出具核实报告。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证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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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营业税税收减免行政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情形,按规定需提请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具体减免税条件参见附表所列文件。

报送资料

《减免税事项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一式两份。具体报送资料参见附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送申请审批减免税资料(偶然发生减免税事项的,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审批)。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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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税事项附表

项 目 需报资料 营业税减免税纳税人均需提供《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税 1、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世行贷款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2、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具体承包金额、承包合同; 工程和服务收入 ②工程项目决算单; ③开具的建筑工程。 3、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①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减免税申请明细表; ②免税险种名称差别说明及省证明; 4、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师以上颁发的转业证件; 3年内免征营业税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师以上颁发的转业证件; 职工花名册; 安置转业干部的劳动合同; - 27 -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 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⑵《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⑷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明其身份的证明。 年内免征营业税。) 9、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⑴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 ⑵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⑶安置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⑴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⑵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⑶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⑷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28 -

1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⑴《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复印件; 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⑵《服务型企业收入明细表》。 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在新增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作时间表》及复印件;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⑷《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就额依次扣减4800元的营业税等税收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优惠。 1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就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纳税人年度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第一年审批,第二年起备案)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 税3年。 14、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凭《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

①经年检合格的《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②《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务备案登记表》; ③经劳动部门签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 29 -

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该劳动花名册》; 组织的营业税。 ④经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表》; ⑤《就业登记证》。 1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①房改房售房清单和协议 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暂②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免征营业税。 ①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②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 16、对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③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税。 ④列明该项目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⑤市房改办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购房证明材料 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 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情况表》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出示国税局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2、《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书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7、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免非一站审核税务机关需要的资税审批 料: 1、《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三份 2、《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书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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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按照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

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由纳税人书面申请,经办税大厅受理审批岗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但最长不能超过本年度终了后第65日。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前扣除审批从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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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

项内容 目 提 供 的 证 据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现包括现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金金损(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三)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四)等失、银文件。货行存款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币损失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资应收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的破产(预付)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的败诉判决书、损账款损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失 失等 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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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存货盘点表。(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包括存非货损失货固定资币产损失资在建工产程损失损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生物资失 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向机产损失 关的报案记录,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等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一)固定资产盘点表。(二)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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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向机关的报案记录,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二)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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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机关的报案记录或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二十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税务机关提请或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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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须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法律责任

对违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 报送资料

1、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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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住所个人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居住一年”是指在一年内临时离境不超过30天,或者累计离境不超过90天。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少交税款批复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对其的批复,并从申报期满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有自行申报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报送资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只有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才有权受理此项业务; 2、纳税人申报纳税地点的变更必须符合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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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情形,按规定需提请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项目,都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备案或审批。具体减免税条件参见附表一所列文件。

报送资料

1、《减免税事项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3、残疾证(适用“残疾人、烈属、孤老个人所得税减征”) 4、有权部门核发的孤老、烈属证件(适用“烈属、孤老个人所得税减征”)

5、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适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减征”)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除“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减征”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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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它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办理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日内,备案申请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提出。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六、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符合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 报送资料

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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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及调整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调整)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附件 3、公司章程或协议; 4、关于核算情况的说明;

5、相关的管理岗簿记录或者证明资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

1、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认定为查管理岗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2、对于新办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普通合伙投资人和有限合伙负无限责任的投资人),自完成税务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申请;对于已经纳入管理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和日常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提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申请。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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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退抵税申请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1、因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需要退还的。

2、在实行预缴或预扣税款的情况下,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退还。

3、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需退还的。 4、因纳税义务发生变化需退还的。 5、其他情况需要退还的。 报送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完税凭证清册 (3)减免税批复(针对减免退税)

(4)汇算清缴申报表(针对汇算清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的要附中介机构监证报告)

(5)居民身份证(针对个人退税申请)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标题;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请退(抵)税款的理由;申请退(抵)的税种、税额及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欠缴税款详细情况;纳税人申请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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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欠税情况;申请人签章。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退税申请当场受理,在30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国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申请退税的,可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加算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九、税收减免行政审批(地方税)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情形,按规定需提请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项目,都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备案或审批。具体减免税条件参见附表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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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具体报送资料参见附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除困难性减免税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它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送申请审批减免税资料(偶然发生减免税事项的,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审批)。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请备案(偶然发生减免税事项的,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备案)。

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税减免税事项附表

项 目 一、房产税 需 报 资 料 1、涉税房产的权属证书资料;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2、确定房产原值的相关资料; 纳税单位房产 3、免税单位的证明材料; 4、证明无偿使用关系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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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性减免 1、市、县同意减免房产税的批复或意见; 2、涉税房产的权属证书资料; 3、确定房产原值的相关资料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涉税土地的权属证书资料;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2、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年检合格报告、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资厂 支付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资料。 1、市、县同意减免房产税的批复或意见; 困难性减免 2、涉税房产的权属证书资料; 3、确定房产原值的相关资料 三、车船税 公共交通车辆 1、公共交通部门的资质证明; 2、车辆明细资料,如运营线路、基本登记信息等。 四、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 证明符合减免对象条件的身份证明,如师以上颁发的转业证件、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个体再就业 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等。相关证件除对照审核外,还应提供复印件。 五、资源税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1、证明纳税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资料; 或自然灾害等原因2、若在保险公司投保,提供保险公司定损赔付遭受重大损失的 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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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报送资料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三十一、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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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汇总缴纳,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报送资料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

对已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不再批准按期汇总缴纳。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三十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审批 办理地点 各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申请印花税票代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 2、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熟悉税收法律、行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4、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用。 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担保书、保证人等相关资料。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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