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卷第2期Vol-35No.2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2009年3月Mar..2009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倪怀敏(成都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106)摘要:在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时,进行法律救助,有效保障刑事被害益,是目前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我国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的法律缺陷和对被害人法律救助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最有效的途径是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并对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在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制度的构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国家补偿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841(2009)02—0093—04一、刑事被害人的界定世界各国的刑事、刑诉法虽然都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被害人的定义并没统一。因此,对被害人界定的理解各不相同。《大百科全书・法学》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指其二,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如果犯罪行为只是对其产生了间接侵害,对各种权利的实现只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就不宜列为被害人。其三,刑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追诉权利、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和其他依法得到保护的诉讼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F・R・帕希在其1965年的题为《被害人学的基本问题》的博士论文中认为:“被害人是其受法律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和法人。”H・齐普1970年的论文《犯罪被害人学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中认为:二、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存在的法律缺陷I一)在刑事实体法上存在的缺陷首先,在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上,实体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被害人指所有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不管他们是受侵害的法益的拥有者,还是按诉讼法有权提出控告者或被害者。”施奈德1975年题为《被害人学——关于犯罪被害人的科学》中认为:“被害人是指被犯罪行为危害、损害或破坏的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这两部法都规定,在人个、组织、道德制度和法律制度。"Lu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危害的犯罪的被害人。吼纠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更全面、更科学,它包括有:参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以上范围的人成为刑事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原则进行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判决,实际上对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是在缩小。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于刑其一,刑事被害人是自身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并且侵害行为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如果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受到惩罚的,受侵害的主体就不能成为刑事被害人。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结束以后,被害人另行收稿日期:2008—09—05作者简介:倪怀敏(1964一),女,四川雅安人,成都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刑法学。93万方数据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标的是“由犯罪造成的损害主要包括该犯罪的受害人所遭受的身体上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巩朝如果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不包括精神赔偿,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就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行赔偿,也很难执行。“据统计,厦门市中级人民2005年立案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18件,占总收案的7.63%,实际执行到位2件,占这类案件收案数的11.1%,2006年立案受理37件,占总收案的14.8%,实际执行到位4件,占这类案件收案数的10.8'A。其他地区实际执行到位的刑事附带案件更少,90%以上成为“法律白条。”Is]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有些赔偿也是不足额赔偿,是在刑事被害人妥协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的方式实现的。同时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大量刑事被害人在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时,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一方面导致他们走上诉、上访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导致许多刑事被害人因生活原因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对国家(二)在刑事程序法上存在的缺陷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可见,民事诉讼中只要提供的证据在可能性上大于对方,就可被采纳。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样的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也是在保护的稳定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和义务建立起国家补偿的制度,帮助刑事被害人度过需要帮助的困难,为国家的稳定平安作出有力的保障。被害利上必需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认定的证据也在被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实际上就将刑事诉讼的四、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的必要途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它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或者对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证据视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显然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时采用了比一般的民事诉讼证据更严格的要求,其结果有可能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在更严格的证据要求之下,得不到赔偿或者充分的赔偿。(三)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是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它是刑事被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审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执行情况只能在量刑时作为考虑的因素。但实际上刑事判决是在民事判决生效之前就已经生效,刑事被告人执行民事赔偿的情况对其判决的刑事责任不可能产生影响,即在刑事责任判决执行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执行情况没有给减刑和假释相关联,所以刑事被告人没有自觉执行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根据,导致刑事被告人有故意隐匿财产的现象。害人法律救助的必要途径,在这种制度中,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的对象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一)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对该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许多国家逐渐开始重视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进而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和被害人补偿的法律。就其理论而言,主要存在着如下观点。其次,法律没有规定对刑事被告人财产的监控制度。在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过程中,刑事被告人有可能由于死亡、或者转移、挥霍财产,在最后执行程序时,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而致使被害人的赔偿得不到执行。1.国家责任说这种观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的“社会契约”,国家对其公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刑事被害人有权要求国三、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的现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现实中被害人通过司法途径家对他们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只有国家才拥有通过国家暴力机关,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权力,公民无权通过法律不许可的暴力形式追诉犯罪行获得赔偿的比例很小,致使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急需通过经济赔偿来解决困难时,一直处于困境之中。“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约为40—50%左右,这样我国每年有大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一[们再因为执行机制不完备,即便判决刑事被告人94为,致使公民自我保护有一定难度。因此,国家应当承担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如果公民遭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就是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履行义务,何况追究犯罪的权利只有国家具有,所以补偿刑事被害人的损失的义务也应由国家承担,即国家应当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万方数据予补偿。偿也不是国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因此,国家补偿应以解决2.命运说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为目的,所以,补偿标准应当确定最高限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让刑事被害人遭受不幸的命额。二是确定有限的补偿范围。并非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运,使其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公民具有平等的受害人都应得到国家补偿,补偿范围应限于犯罪侵害导致法律地位,从人道主义考虑,刑事被害人不应该独自承担身了刑事被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况。补偿时也应考虑刑事体或财产上受到的损害,国家应该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给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应依据过错大小确定有予一定的补偿。限的补偿范围,过错严重的可以不予补偿。而对因见义勇3.社会保险说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符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性质上是一合国家补偿标准的应优先补偿。三是确定有限的受补偿对种社会保险。国家通过设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公民能够在受象。受补偿的当事人范围应在受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到意外事故以后得到保障,受到罪犯侵害的情形也应该是和有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的范围。四确定受补偿的有效社会保险解决的意外事故。所以公民在遭受人身、财产侵时限。害的意外事件后,在不能获得赔偿时,应由国家通过对社会(3)补充补偿原则。由于被害人的损失是直接由犯罪保险赔付的方式予以补偿。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所以应由犯罪侵害人首先对被害人4.社会福利说给予赔偿。如果刑事被害人没有对犯罪人要求进行损害赔这种观点认为:国家财政税收的一部分要用于社会福偿或犯罪人已经对刑事被害人给予赔偿时,国家可不承担利,公民是主要的纳税义务人,社会福利就应由社会成员共补偿或仅对犯罪人赔偿额不足的范围内进行补偿。当然也同分享。当公民的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时,国家应尽力为公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使刑事被害人尽快摆脱困境,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这是国家应尽的一项义务。国家先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然后再向犯罪人追偿。这也是补因而国家应该扩大福利范围,救助遭受犯罪侵害处于困境充补偿原则的有效体现。的刑事被害人。2.国家补偿的对象条件和补偿范围上述各观点的共同点是国家应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害给并非所有的刑事被害人国家都应给予救助,只有对因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从以上观点的比较看,笔者认为:各种犯罪侵害而导致生活处于严重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才观点从本质上主要源于社会契约论。当然任何国家,不论给予一定范围的救助。其性质如何,都负有保护和救济社会弱者的义务,特别是要(1)国家补偿的范围。目前许多学者和国外的立法,一建立和谐社会,更需要整个社会有安全的环境。首先,国家般都只将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列为国家补偿的范围。笔者认的重要职责中有保护公民的安全。社会管理是国家的重要为,除了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还应将符合国家补偿条件的财职能,因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是国家重要的义务和责任。产犯罪的被害人、滥用权力犯罪的被害人及其需要被害人其次,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是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福利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纳入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这样才能的。公民个人的安全是公共福利中不可忽略的内容,当公通过国家补偿充分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单位受害人不民个人遭受犯罪侵害,生活处于极度困难又没能得到侵害宜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还应将因帮助被害人而受伤或者人赔偿时,国家应当应运用社会福利机制予以救济,使被害死亡,或因帮助抓捕或因预防犯罪而受伤的见义勇为者也人摆脱困境,并以此消除被害人可能由于仇视社会、报复社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补会的原因,又走上犯罪的道路,造成新的不安全和损害。再偿范围:A.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取得民事赔偿的;B.隐次,建立和谐社会是我们确立的奋斗目标。国家是构建和瞒事实,向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提供虚明材料的;谐社会的组织者.应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为和C.直接受害人对于自己的受害有重大过错的;D.已从保谐社会的建立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氛围。险公司取得保险赔付的;E.直接受害人与加害人是近亲属(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关系的。1.国家补偿的原则3.国家补偿的数额和方式(1)及时补偿原则。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时,身体国家对被害人的损害补偿,不是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和精神都有可能受到严重伤害,这时急需国家给予救济,国失,它只是一种对被害人救助性补偿。因此,确定补偿标准家应当及时向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使其尽快摆脱犯罪侵时,要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与国家财政承受程度、当地公民害带来的困难。基本生活费用、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被害人的家庭情况以及(2)有限补偿原则。一是确定补偿的最高限额。由于需要救助的人数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规定出国家补偿被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失并非由国家直接造成的,损害补金额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且该限额应授权于各省、市、自95万方数据治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如:“最低补偿额为5千元;被害人死亡的,依靠其抚养或赡养的家属生活困难,被当地认定为特困户的,最高补偿额为5万元。舡73国家补偿位,设立被害人补偿各级专项基金。(2)对犯罪人判处附加刑罚金,罚金的一部分纳入专项基金。具体方式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级上交的罚金应当采取货币方式,可以一次性给予补偿。4.被害人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补偿程序(1)补偿机构:被害人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支付经过法庭裁决的补偿金额。因而国家应成立一个专门的补偿机构来实现法庭的裁决。由于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被害人已确定,的审判人员熟悉案情和法律,便于确定补偿数额。加之审判机关两审终审制,有利于裁定的监督。所以被害人补偿资数额按一定比例纳入被害人补偿基金。(3)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改造中的劳动产出,除去犯罪分子个人生活费外,剩余的部分纳入被害人补偿基金。(4)社会各界对刑事被害人捐赠的款项纳人被害人补偿基金。6.国家补偿金的追回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金后,如果在诉讼时效内,案件通过金的管理由人民具体操作和负责较为合适。人民可成立专门的机构——被害人补偿资金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工作。(2)补偿程序:首先由被害人及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补偿申请,然后由原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对补偿案件的审查工作,合议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被害人及其遗属补偿的裁定,申请人对补偿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由审判员三人立案、侦察,证据确凿,审判后,被害人已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相应赔偿的,在判决执行时,应从犯罪人支付的赔偿金中扣回已支付的补偿资金。如果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金的,应予追回。扣回、追回的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补偿资金委员会。总之,在我国设立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成为定局,一些省、市相应地制定了具本法规,但对于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还有很多值得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探讨。参考文献:[1]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H{版社,1997:175.或五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局裁定。补偿金的给付由人民的被害人补偿资金委员会具体执行。5.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关于补偿资金的来源,有许多专家提出,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专项基金,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对于资金的来源问题,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渠道收集,比如通过财政[2](日)大谷实.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黎宏译.中国刑事法.总第44期。[3](法国)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4]赵国玲.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J].人民检察.2006(17):10-12.[5]转自青岛新闻:htlp:1/www.sd.xinhua.org/qd2fw/2007—01/12/com[EB/0L].[6]何邦武.严格证明新论——兼议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3—46.[7]珠海市人民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经济救助的若干规定(iK行)JR].拨款、犯罪人的罚金、社会各界的捐赠、犯罪人改造中的劳动产出等都可以纳人此项基金,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补偿资金全部由国家出资的压力,另一方面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足,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1)在每年的财政税收预算中,应单独列支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项目,专项拨款。为了减少国家财政负担,可考虑实行和地方分级列项,共同承担,以县级为基本单责任编辑刘荣军OnLegalAidtoCriminalVictimsNIHuai—min(FacultyofEconomics&Law.Chengdu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106,China)Abstract:Whentheeriminalvictimscriminalsorareviolatedbythecriminalbehaviorsandtocannotobtainfullcompensationfromtheothersources,thevictimsshallbeprovidedlegalassistanceconcernseffectivelysafeguardtheirrightsandinterests。towhichbecomesthefocusofofthewholesociety.ThispaperanalyzesthedefectsoflegalaidoutcriminalvictimsoflegalaidcompensationtotoofChinaandthepresentsituationoflegalassistance,andthenpointcriminalvictimsistothatthemosteffectiveapproachforwardsomesuggestionsoftostateestablishstatecompensationsystem.Theauthortoputscriminalvictims,whichmaycreatepromotingeffectconstructionandlegislationoflegalaidcriminalvictims.Keywords:criminalvictims;legalaid;statecompensationsystem96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