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法律问题探析
刘莎(驻马店党)
摘要:河南自贸区在推进投资便利化的过程中,首先应考察当前国际社会的投资便利化整体情势,做到知彼。其次应依据国家已有的涉及自贸区投资便利化的主要法律法规,做到知己。最后,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梳理河南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负面清单
一、国家涉及自贸区投资便利化的主要法律法规概况
目前,国家涉及到自贸区投资便利化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4年12月21日实施的《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15年4月8日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审查试行办法》、2016年10月8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2017年7月30日的修改、2017年3月15日实施的《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017年3月30日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2017年6月13日实施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7月10日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2017年7月28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8月8日实施的《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2017年12月17日实施的《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意见》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自贸区投资便利化以下几方面内容: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权力清单”约束机制、外商投资自贸区备案制、外商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外商投资的审查、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河南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应注意的重点问题(一)坚持投资领域法治主权
在商事领域,尽管河南自贸区被赋予了极大的自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地方具有的外事权力可以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地方在加大开放的时候,必须注意坚持法治主权,即坚持立法、执法与司法主权的,以国内法律规定,如国内投资法、贸易法、金融法等为基础。
(二)遵循国际投资通行做法
河南自贸区相关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但主要显示出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特征。在经济全球化下,河南自贸区领域的规制可能体现了更多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的特征。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探索出的符合规律的国际性规范需要接纳,但在制定相关条例时,要注意表达的方式与严谨。无论是使用“国际通行”、“与国际接轨”还是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水准”、“国际惯例”,这些词汇都是非常模糊或较为抽象的,在实际实施中难以操作。因为他们有的难以界定(如投资方面的国际惯例),有的可能根本就没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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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接轨的投资管理机制)。河南自贸区无非就是把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议的一些做法加以实施,或对没有加入但可能对自贸区活动产生影响的一些协定或条约的内容用前瞻性的措施加以吸纳,以便提前做好应对。因此,对于河南自贸区建设来说,如果涉及国际法与国际通行做法,可能更多的是他们的适用问题。
(三)对标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
河南自贸区建设的其中使命之一就是成为接受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的“压力测试平台”。国际贸易新规则层出不穷,目前以CPTPP 为代表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构建中的新议题广泛涉及环境、劳工、补贴、知识产权、汇率、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等各类措施,直指一国的内部监管体系和规制实践。包括河南在内的自贸区旨在成为我国对标以CPTPP 和 TTIP 为代表的新一代、 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当下河南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及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创新做法都充分体现了对接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要求。因此,河南自贸区的建设一定要注意对标这些高标准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而不仅仅是复制以往的招商引资经验。
(四)自由贸易区不意味着对外资放松监管
河南自贸区市场开放的程度,取决于其对外资约束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河南自贸区同意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开放的市场,其也可能出于监管的需要在投资协定中规定某些形式的保留。这些保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般例外、临时保障措施和负面清单。这些保留事项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如WTO)的相关规定。因此,与其说自贸区是对外资更加的开放,不如说是对自贸区外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做出更加精确和细致的解读,需要更加精致化的监管。
(五)负面清单未涉及的新兴投资领域准入问题
在负面清单有明确规定之时,应否准人的问题应依负面清单的规定办理,然而,如果是负面清单未涉及的新兴领域,则仍应以我国的法律、行规为准,持谨慎准入态度。河南省本省负面清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因法律空白而引发的争议,解释权应归属于其制订机构河南省①。
三、河南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具体建议(一)准入前国民待遇
尽管国家和自贸区推出新的开放,但行业规定、许可审批、配套措施等依旧维持不变,外资准入仍然存在准入门槛、许可审批或
金融观察与经济视野
行政审批(如资质要求、业绩要求、持续经营年限要求)等障碍。
(二)负面清单
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和2017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关于农、林、牧、渔业仅有5项特别管理措施,而关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项中,除去水上运输这一项,涉及的特别管理措施也仅有。这都为作为农业大省和交通大省的河南引进外资,发展现代农业,打造国际交通枢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具体落实时,需要按照类别、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效力层级、特别措施来源、措施描述制定具体的指引。指引还应详细列明对外国投资的条件,并明确“”和“禁止”的含义。对于的产业,应当明确的内容、条件和依据;对于禁止的产业,应当明确禁止的依据。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所谓投资便利化的“自下而上的自主改革创新”,就是沿着“投资主体需求导向→地方推动→形成专业化和系统化投资便利化改革说理方案→向寻求本地区投资便利化突破→重构本地区投资便利化体系与法治体系”路径前行。据此,可以依据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定位,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定期提请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规和经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②。凡是和国家目前对外开放方向和大原则不相
注释:
①参见肖威:《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制度的变革及其引发的思考——兼论引发行政争议的可能性及其解决》,《金陵法律评论》2014秋季卷。
②参见陈利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构论》,《国际贸易问题》2017年第1期。
符合的,要限期修改废。
(四)投资审批机制
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在投资管理改革中,试点实施“综合审批”,将投资建设项目从招商对接到竣工验收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整合为规划选址与用地、项目评审与核准备案、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统一竣工验收等 4 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均采取“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综合审批。福建自贸区的“综合审批”措施精减了行政审批材料,优化了审批办理流程,整合了中介服务资源,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服务效能。对此,河南自贸区完全可以复制福建自贸区的经验。
(五)社会力量参与自贸区投资便利化推进工作
应当构建社会力量(包括自然人、法人、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组织、高校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参与自贸区投资便利化建设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其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提出具体建设建议,从而实现与市场、智库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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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评估机制与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的价值[5]。同时,要明确资产交易流程,制定相应的,维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共同利益。在混改的过程中严查是否存在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存在非法行为则立刻停办严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大力推行国有企业去行政化
国有企业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混改的进程。推行国有企业去行政化,减少企业管理者的权利,实施政企分离,有助于平衡资源,缓解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提升民营企业在混改中的权利与地位,不再受到行政管理的干预与控制。同时,应注重国有企业的经营利益,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在注重管理者个人发展的同时,以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减少滥用职权谋利现象的发生。在此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的建设,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话语权,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良好市场发展结构,维护国有资产、民营资产的不受侵害。
(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状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出台要滞后于混改的进程,法律法规难以在混改的过程中起到规范作用,也难以发挥指导性作用,同时缺少对民营企业的关注与保护,以至于矛盾频发[6]。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注重产权保护,有助于消除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打破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不信任,营造更好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氛围,保护混改过程中
的各方利益,为下一阶段的混改任务打好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能够看出数年的混改已经初显成效,多个行业国有资产占比大幅度下降,行业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尽管部分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才刚刚开始,且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之间的矛盾仍旧存在,但在相关监管制度、市场规范制度、法律法规制度的积极作用下,混改将继续稳步推进,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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