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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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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概述

当今社会,网络走进了家家户户的生活。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为了电子商务等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活动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非常有必要地产生了。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主要内容:

《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法律责任四大部分。

其中,总则指出了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宗旨、目的及其使用范围;数据电文即电子文件,是电子签名的对象,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电子签名部分为本法案的重点,它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电子签名的安全条件,同时规定了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要求及市场准人的条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参与电子签名活动中各方所应执行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对广受关注的电子签名认证问题。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

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部法律还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如果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特定情形——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供水、供热、供电等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以及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都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作用:

在我看来电子商务有以下几个作用: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颁布前, 法律大环境一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子具有法律效力,在客观上推动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2.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

电子签名既然是通过电子技术实现的,就应有明确的操作规则。以前,法律上并没有

明言语规定签名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操作才可视为安全的,即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这样在发生交易纠纷后很难界定责任。而《电子签名法》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

3.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

在电子签名中起核心执行机构作用的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电子签名法》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确立了认证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可信赖性和公证性,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另外,《 电子签名法》还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4.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在《电子签名法》中得到了认可。目前,在网上传输的电子商务数据、电子政务信息,存在被窃取、 篡改和滥用的可能,而对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之前并没有用言语规定。如果在交易中发生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 的出台解决了这一尴尬。

5.国际接轨问题

由于世界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都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以及与此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 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 以来,全世界已有4O多个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立法或颁布《电子签名法》。而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类似的法律,无法在网上贸易与国际接轨。

不足:

首先,电子商务很难涵盖电子政务,目前看来,《电子签名法》主要还是面向电子商务应用需求。《电子签名法》的条文说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虽没有讲这是应用在电子政务,还是应用在电子商务的。但在第三条里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 单证等文书,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这表明这部法首先界定在民事商务活动中,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方面。同时, 第三十五条说,或者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关于电子政务和其他应用,包括电子数据,应该由新的法律来规定。

其次,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由于我国的电子认证业务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部门对电子认证机构如何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电子签名法》只对其作了原则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尽管《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也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但大部分是从信息产业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权力的运用上考虑得多一些, 对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效性监督、 无效认证的法律责任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规范。

最后,技术的更新和法律的效力方面也存在着问题。从技术层面上说,《电子签名法》涉及多方面的高新技术,因此,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到技术更新使法律很快失效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实施后的《电子签名法》 涉及到保密问题等,国内还需要有技术作为支撑。例如,《电子签名法》对所规定的电子签名或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有一定要求,要记载时间标志,不能被更改,更改的话要有准确记载,这些还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持。虽然现在《电子

签名法》已经出台,可如何面对飞速发展的网络科技而又能保证法律本身的稳定依然是个两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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