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6.07.31
• 【字 号】鄂价费[2006]167号
• 【施行日期】2006.07.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部分失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6]16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象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2006年6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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