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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华佗健康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 【公布日期】2010.12.31 • 【字 号】苏卫人[2010]52号 • 【施行日期】2010.12.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卫人[2010]52号 )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一、考核目的

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效能、服务数量、群众

受益等方面的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激励机制,促进人员聘用、岗位管理和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优化人员结构,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运行效益,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基本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机构绩效考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机构类别分别实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及等级分类实施。 (二)公益性原则。突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

(三)客观公正原则。注重考核过程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激励导向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的主要依据。

(五)可操作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应因地制宜,考核指标与方法应科学合理,力求客观、适宜、有效、可行。 三、考核范围 (一)机构考核

1、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院前急救)、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事业单位。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人员考核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举办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一)机构考核

1、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完成公益性目标任务、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科研及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情况。具有医疗职能的机构,还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考核其临床服务情况。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社会评价等。

3、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社会评价等。

4、村卫生室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规范医疗和合理用药、一体化管理执行和群众满意度等。 (二)工作人员考核

考核以技术含量高低、风险程度大小、管理责任轻重、工作负荷强弱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工作效率、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三类岗位及等级进行分类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科研创新能力、服务对象满意度以及职业道德等。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突出上门服务或下村巡回医疗的服务数量和质量。

2、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成效、组织协调能力、实现公益目标、群众满意度、职工满意度以及廉洁自律等。

3、工勤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与质量、技能知识水平、实际操作能力、服务态度和爱岗敬业等。 五、考核主体 (一)机构的考核

机构的绩效考核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的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工作人员的考核

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工作人员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六、考核方法与程序 (一)公共卫生机构

1、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院前急救)、采供血、卫生监督等单位的机构和业务绩效考核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可采取资料查阅、现场查看、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抽查复核。

2、考核程序应包括成立绩效考核组织、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3、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业务绩效考核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根据省主管部门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考核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市、区)卫生局进行考核,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2、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分别于每年12月中旬前对辖区内的县

(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20%,复核结果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3、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市进行抽查复核。

4、考核程序应包括成立绩效考核组织、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5、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4号)的规定制定。

(三)工作人员

1、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

2、考核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3、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所属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4、考核程序应包括成立绩效考核组织、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七、考核等次及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发放挂钩。 (一)公共卫生机构

1、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2、考核结果应用。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上年度对所属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相应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相应核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财政补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考核结果记入单位和工作人员档案。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要求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4号)实施。

2、考核结果应用。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上年度对所属各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按核定的补助总量全额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按确定的考核合格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核定补助额。扣减的资金可用于对考核优秀机构的奖励。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财政补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三)工作人员

1、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其工作人员考核优秀比例可提高到20%。

2、考核结果的应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个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本地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超过同类人员的8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超过同类人员的50%。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奖励性绩效工

资具体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具体发放办法和发放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6号)执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考核结果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和科学确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以增强绩效考核的实际效果。

3、工作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4、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也是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单位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档案。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对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其绩效工资应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绩效考核的结果在本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确定。绩效工资水平既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保持合理关系,又要统筹考虑同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标准,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绩效考核的结果,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九、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肃考核纪律,探索完善考核办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对各类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绩效考核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绩效工资经费。各省辖市卫生、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查。

十、以前下发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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