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二中学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巴州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中学,学制六年。
学校地址:库尔勒市巴音东路37号。 第三条 学校的校训:发展学生,成就教师;学校的校风:厚德崇文,笃学诚行;学校的教风:言传身教,敬业爱生;学校的学风:比学赶超,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优化教育理念为先导,以优化师资队伍为保障,以优化过程管理为基础,实施名校战略,牢树质量意识,凸显学校特色,彰显人文和谐,形成校风正、教风诚、学风浓的教育教学新局面,为国内外高等学校输送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让学校成为每位教师成就事业的理想场所,让学校成为每位学生获得成功的理想乐园,使学校成为疆内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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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现代化、高质量、有特色、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州招生。计划办学规模为70个教学班左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并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以及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党委书记职责
(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的基层支部建设,加强党委班子的团结,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检查各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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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工作。
(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七)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教育、帮助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校长的权利:
(一)在党委的领导下提名任聘中层领导,对教职工的使用、考核、奖惩做出决定。
(二)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
(二)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一领导、指导全校的行政工作。
(四)在上级教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拟定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和设备购置,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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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四)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学习条件。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其职责:
(一)全面主持学校的行政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三)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维护党、政之间的团结。
(四)以人的发展为本,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教职工的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调配等工作,关心教职工的思想、业务和生活,广泛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五)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的宗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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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教学常规、教学质量和教学目标的管理。
(七)领导和组织体艺卫国防教育工作、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认真贯彻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关系,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抓好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校园。
(八)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发挥服务和保障功能,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九)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师生员工意见。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负责分管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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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途径,是学校最高议事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正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学校重要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党、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津贴福利分配方案、奖惩条例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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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
(三)维护职工利益,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四)维护学校团结,向影响团结、危害学校发展的言行作斗争。
第十四条 学校设副校长3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下设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教研处、总务处、保卫科、勤工俭学办公室、各年级组。
第十六条 学校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在校长和分管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各年级组在学校领导下具体做好本年级组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强化德育意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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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实施旨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素质教育,使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积极发展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严格管理教学计划的制订及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反馈、总结等各个环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年级组负责制,各年级组对本年级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学校设立年级备课组,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日常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特长,培植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三条 采取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四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在“健康第一”的思想指导下,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每天锻炼不少于一小时,促进学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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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每学年举办一次运动会、一次艺术节。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规范转学、休学、借读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认真管理和充分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及各种档案资料,充分发挥学校硬件的功能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社区委员会,保持与社区经常性的联系。
第四章 后勤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加强校产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养护设施、设备,严防校产流失。
第三十条 遵守财经纪律,严格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加强综合治理,做好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建设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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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的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校园整洁卫生,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办企业的法律法规,强化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发展规模,进行定岗聘任,并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好“八认真”(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反馈、总结)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每年要撰写两篇以上有一定质量的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引领教师积极参与新课程改革,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研成果的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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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专业技术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学校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类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进修培训。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不信教不传教,不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不旷教、不随意停课、不违规调课、对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歧视、不侮辱、不体罚或不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不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不索要学生、家长的财物;禁止有偿家教活动;禁止在教学活动中使用通讯工具。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并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招生和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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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或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有评论学校、教师工作的权利。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获得学业成绩、操行评语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与帮助,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爱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声誉。 (四)文明守纪,尊重师长,勤读苦钻,志存高远,努力成为“奋发向上、人格健全、知书明礼、全面发展”的巴州二中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州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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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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