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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探析

来源:华佗健康网


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探析

[摘 要]文章通过对比欧盟、韩国和日本在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方面的案例,结合我国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探讨了符合我国电子产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电子废弃物管理办法,以期为我国城市和农村电子废物管理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两型社会;电子废弃物;立法;对比

我国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每个企业、村庄、单位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两型社会建设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终极目标,两型社会建设在强调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资源的回收利用的同时,更重要是在宣传一种节能环保、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保理念并让其成为社会共识。在当前,我国由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仅仅依靠宣传理念,行政干预的手段来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远远不够。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赋予公民环保义务的同时,更需要市场引导和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来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指引下,要填补国内城市和农村中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中的空白,以及完善现有的相关环保立法体系,参照国外关于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电子废弃物管理法规 鉴于我国电子废弃物的严峻形势,国家各个相关工作部门近年来纷纷研究制定了电子废弃物管理方面的立法。已经出台或者即将出台的专门对电子废弃物进行规定的法规、规章主要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起草的《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正在起草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二)我国现行管理立法中存在的体制和法制障碍

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管理实行的是分级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目前这项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现行的国家电子废弃物的相关立法,主管部门不明确,职能出现交叉。甚至还有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尚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

二、国外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对比 (一)欧盟模式

欧盟各国早在 1990 年就对电子废弃物给予了高度关注, 德国、荷兰、瑞典、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先后颁布了电子废弃物管理法。[1]欧盟于1997年7月颁布了涵盖所有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新法案(第一草案),1998 年7月又颁布了 《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1999年7月提出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旧电子电器的法律草案。[2]《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于 2002年10月11日获得批准,并于2003年2月13日生效。同时,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这两项强制性技术法规,并于2004年8月13日正式实

行。[3]生产商责任延伸制在《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中得到采用,这部法律迫使电子产品生产商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必须把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因为电子产品生产商必须承担其废弃产品的召回和资源化处理。

(三)韩国模式

韩国电子废弃物管理法规与制度的沿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1992年—2002年间实行的废弃物处理押金返还制度,各种单件商品的押金费用由政府统一规定,指定产品的生产企业有责任回收和处理其报废产品,专门账户将根据各企业实际回收处理数量不同程度地返还其预缴押金。在押金返还制度下,最初被列入管理范畴的家用电器产品只包括电视机和洗衣机,随后,电冰箱和空调器也分别于1993年和1997年被添加进指定产品目录。[4]

1993年,韩国《资源节约及回收利用促进法》开始实施,该法的颁布旨在引导包括电子产品制造商在内的企业开展产品设计创新,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提高产品中材料的回收利用率。2000年韩国政府通过修订《资源节约及回收利用促进法》的实施令,允许在制造商组织与政府之间签订志愿协议。[5]

(四)日本模式

日本在1991 年10 月通过颁布《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强力推行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2001年4月日本公布并实施了《家用电器再循环法》,并明确规定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根本途径在于循环利用,从而减少电子废弃物在人类生存环境中的产生量。家用电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各个环节的责任在《家用电器再循环法》中均作了明确的划分, 消费者有责任将废弃的家电交还给零售商, 同时回收利用的费用也包括收集、运输和再商品化的费用;零售商有责任回收特定的四种废弃家电并交付给生产商再商品化,同时在销售新的家电时必须负责回收替换下来的旧家电;生产商和进口商有责任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四种家电进行回收和再商品化, 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回收废旧家电,回收场所必须具备再商品化的条件, 以利于零售商顺利交付废弃家电。[6]

三、国外立法对我国两型社会建设中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启示

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关于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和制度的沿革中我们发现,良好的法规制度框架对产品设计理念的转变,废弃物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循环再生技术的创新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进科学、协调、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和农村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不仅出现在各大城市,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我国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大幅增长,农村居民对电子产品的消费量也大幅增长,由此带来的电子废物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客观存在,导致很多法律法规建设在农村出现真空。因此我国在考虑建立和完善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时,应考虑城乡差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去开展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工作。法律法规的建立不仅要为实现两型社会目标服务,同时也要顺应电子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建立面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电子废弃物综合性、统率性立法体系

为了解决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问题,我国需要建立一部原则性、统率性的国家层面上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此立法为原则,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才能够更好地衔接, 使之成为立法体系。同样, 对于各省、市、自治区也能够按照原则性、统率性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制

定适合本地区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法规, 使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第二,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分担

生产者责任延伸是国际上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生产者责任延伸将生产者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生产阶段, 而是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 特别是对于它们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责任。促进电子产品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削减或避免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和污染是解决电子废弃物问题的根本出路。

消费者作为电子产品的最终受益者也应当承担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相关责任。世界各国依据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开展了一系列的尝试,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特点, 笔者认为有限产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有限产权交易制度是指在进行电子产品交易时, 即在销售和购买电子产品的过程中,不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进行产品生命周期内使用权的交易。

销售者是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最好纽带,庞大、完善的销售网络将生产者生产的新产品展示并出售给遍布各地的消费者;同样, 对于散布在消费者手中的电子废弃物的收集, 销售者也能够且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中, 销售者有责任回收消费者手中的电子废弃物, 利用与消费者紧密联系、销售网络完善的优势, 将回收的电子废弃物转交给生产者或专门的机构进行循环利用。

政府在此过程中不易过多干预,应更多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努力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创造便利条件。做好建立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企业、销售者、消费者参与电子废弃物管理工作,政府应站在总揽全局的高度,统筹建立城市和农村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律体系,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第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用性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除在城市建立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理、处置系统外,在制定相关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律规范时,还应将农村消费群体及农村集镇电子消费市场纳入管理范围。针对其消费能力的高低赋予相对等的责任和义务,在责任分担上予以特殊对待。政府应在“三农”政策的指引下,为了顺利地开展农村电子废弃物立法工作,应出台配套的补贴政策,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财政收入来补贴农民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中应承担的费用,可以在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下,在各行政村设立电子垃圾回收点,建立公共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站,由政府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王景伟,徐金球.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介绍[J].中国环境管理, 2003, 22( 4) : 48~51.

[2]卢苇, 马一太.电子电气废弃物回收利用初探[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03( 11) : 20~23.

[3]胡晓峰.国外电子废弃物立法简介[J].节能与环保,2005( 11) : 17~19.

[4]Park Il -Ho. Policy Direction on E-Waste Recycling in Korea. The Asia 3R Conference,2006.

[5]Na won Kim. Evolution of the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Waste Electronic Products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

www.iges.or.jp/APEIS/RISPO/inventory/db/pdf/0131.pdf.

[6]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and Product Stewardship-Instituteforlocalself-reliance.http://www.ilsr.org/recycling/epr/epr.html.

[7]李静,冯良.立法建立制度循环形成产业——日本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考察 [J].中国经贸导刊,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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