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9,2014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4年第O9期 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分析 基于收入结构 赵小睿 (中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提高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比例较小,具有较大的 发展潜力。其中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依靠土地进行收益。河南作为传统农业省份,解决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现实 意义。通过调查研究河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并通过与全国及发达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针对制约财产性收入 增加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实现农民土地收益增长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收入结构;土地收益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9-0018-03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总人口70 以上,农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农民应该合理利用土地所有 民问题是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 权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本文以河南省农村居民家庭收 通过分析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进程中 略问题,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问题。要解决农民 入结构为前提,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其最根本的就是增加农民收入。随着 国家对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的非农业性价值得到 所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 l 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分析 根据统计口径可以看出,我国人均收入按照收人来源 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 了突出的体现,这使得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成为可提高 1.1我国整体居民财产性收入情况 和解决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措施(李时华等,2008)。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所拥有的动产与不动产所获得的 相关收入,而其主要体现在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租金、 收人四个部分。其中通过表1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城乡居 利息等收人,也包括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 民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性收人,而财产性收人仅占有 收益等。虽然财产性收入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 微小的比例。 义,但是我国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仅占有2 左 财产性收入是财产在市场上流通过程中的增值性收 右,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农民作为农村集体土地 益,是在交易流通中所产生的衍生品。马凌等(2010)提出, 的所有者对土地具有绝对的土地主权,依法行使着对土地 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者在转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 5 ERP系统在价值链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应用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显得日 投资和筹资全过程,包括预算和控制经营活动项下各产品、 业务的生产成本、经费等成本费用、各项经营业务收入;预 项目投资收益等;预 益重要,根据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人力资源会 算和控制投资活动项下固定资产投资, 在各成员单位之间频繁调动,以发挥企业人力资源规模优 算和控制筹资活动项下筹资金额、筹资方式及筹资费用等, 势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下,各成员单 能够把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日常经济活动有效的联接起来, 位人力资源平台相对,人力资源考核方式千差万别,很 使企业的战略规划得到有效的执行。容易因人力资源的调动,各成员单位沟通不到位,而造成人 员队伍的不稳定,人员结构和薪资待遇结构不匹配,影响团 队人员工作积极性。 7 ERP系统在价值链中决策支持的应用 通过实施ERP决策支持系统,在企业范围内打破部门 、专业、地域,把各成员单位、各类信息,如财 的企业资料库中,为企业决策层决策提供全面的支持。 通过ERP决策支持系统,实现财务数据的溯源查询,随 通过ERP系统构建企业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统 务的、营销的、供应链的、人力资源的、生产的信息存放在统 一登记各成员单位的人力资源信息,统一考核架构下薪资 一结构,统一招聘、培养、用人制度,统一人力资源储备。使人 力资源在各成员单位之间顺利调动,加强企业总部对各成 时监控各成员单位的运营情况,并可以对运营偏差数据深 员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掌握,有利于高效推行更合理的人 入挖掘分析,保证了决策层的管理力度。 力资源管理办法。 综上分析,ERP系统能够实现企业管控深入到生产、营 销等全面业务层面,实现从人财物到产供销,从核算到管 6 ERP系统在价值链中全面预算管理的应用 企业要实现管控重点也从单一财务管控向战略管控、 理,从企业内部到客户和供应商价值链的管控。运营管控全面转变,通过ERP系统构建适合本企业管理需 参考文献 要的统一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是必不缺少的,通过全面预 算管理体系使企业各成员单位在企业战略的指引和统筹管 [1]赛迪顾问专题报告.ERP应用现状分析[R/OL].,理下,通过预算对企业整体业务活动和各项资源进行预测、 统筹、配置、控制、考核,全面预算管理系统覆盖整个经营、 2011.(1O). [2]刘鸿宁,高岚.企业应用ERP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经 济,2010,(18). N0.09,2O14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 4年第O9期 中所获得的投资性收益。其主要包括利息收益、股利收益、 右。由此可以看出,河南农民主要依靠种植农作物,进行农 财产增值性收入、租金、土地流转收益等。根据西方发达国 产品经营来维持收人。但从2005—2O12年期间,由于国家 家的经验,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代表国家的发展与富裕 出台一系列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性收入比例以每年 程度。国家越发达,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越多,非劳动所获 大约2 的涨幅逐渐增长。且由于农业经营收入受产品价 得的金融收益占的比例就越大(唐占应,2009)。反观我国 格上涨,农产品流通链复杂以及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农 居民财产性收入比例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却十分小,如表1 民在农产品生产中所得的收益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而财 中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人仅占人均可支配收入 产性收入,自2005年以来平稳增加,并且在人均纯收人中 的2.29 ,农村居民仅有3.14 。 表1 2012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 城镇居民24564.7 l7335.6 2548.3 6368.1 707.0 2.29 农村居民7916.6 3447.5 3533.4 686.7 249.1 3.14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市场的发展,加之十七 大以后国家对于财产性收人的重视程度加大,我国居民个 人与家庭中如股利、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人有了大幅度的 提高。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相比于我国 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192.9元,2012年大幅 度的增长为707元,是2005年的3.6倍。其财产性收入的 占比也从2005年的1.7 增长到了2.29 。而农村财产性 收入也同样有大幅度的提高。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在提高 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具有较大的潜力。 1.2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 由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民与城镇居民 在收入的来源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 要指的是农民通过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资产行使占有权、使 用权等的让渡行为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从性质来分,农民 的资产主要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个方面。动产主要指的是 农民通过储蓄、存款或有价证券等获得的利息、红利和股息 等收入。而不动产主要是农民通过经营个人或家庭所拥有 的土地、房屋、车辆等得到的补偿、租金和买卖金等。但是 通过表1可以看出无论从人均可分配的总收入还是财产性 收入方面,农村居民都不能与城镇居民相提并论。拿2012 年城乡居民收入举例,城镇居民的人均总收入是农村居民 的3倍。因此,我国农民无论是在财产总量还是在资金积 累能力上,都与城市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2 河南省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现状 河南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农民收入水平 低,收人来源途径少。河南省农民主要收人来源于工资性 收入,家庭经营性收人,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个方 面。由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2年,河南省农民的 各项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人均纯收入从2870.6元 增长到7524.9元,涨幅达到162.1 ;工资性收入增加了 2135.5元,增长了25O.1 ;家庭经营收人增加了107.6 ; 转移性收入增加了359.6元;财产性收人在8年中增加了 99.7元,增长了2.78倍。 从表2的收入结构可以看出,河南省农民家庭的主要 收入来源是家庭经营性收人和工资性收人。而转移性收入 和财产性收人对总收入的影响非常小。其中,家庭经营性 收入是河南农民收人的最大来源,占农民总收入的6O 左 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主要来源是通过农村土地和房屋的租 金,土地征用和流转的补偿性收入等。 表2 2005—2012年河南省农民家庭纯收入构成 年份纯收入丁资性 占比经营性 占比转移性财产性 占比 (元)收入(元)(%)收入(元)( )收入(元)收入(元)( ) 2005 2870.6 853.9 29.7 l91 3.7 66.7 67.1 35.8 1.25 2006 3261.0 1022.7 31.4 2108.3 64.7 89.7 4O.4 1.24 2007 3851.6 1267.7 32.9 2398.2 62.3 1 33.0 52.7 1.37 2008 4454.2 1499.9 33.7 2699.3 60.6 202.0 53.0 l_l 9 2009 4807.0 1 621.8 33.7 2890.6 60.1 238.6 56.0 1.1 6 2010 5523.7 1 943.9 35.2 3240.4 58.7 28O.1 59.3 1.07 2O11 6604.0 2523.8 38.2 36O1.1 54.5 371.0 108.1 1.64 2Ol 2 7524.9 2989.4 39.7 3973.4 52.8 426.7 l 35.5 1.80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但是通过与表3我国人均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比发 现,河南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远远低于国家水平,并没有发挥 其在收入增加中的重要作用。而在我国较发达地区,农民 的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人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拿我国代 表性的发达地区北京和上海来比较,从表4可以看到,2O12 年北京、上海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达到17139.7元,而平均 的财产性收人为1549.1元。而河南的农民纯收入仅发达 地区的43 。财产性收入也仅仅是发达地区的1/11。值得 注意的是,上海地区的农民纯收入是河南省的2.36倍,但 是财产性收入却高出河南省9倍。巨大的收人差距不仅反 映了数字表面的问题,更能说明发达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居 民生活条件富足的根本原因。因此,作为发展较落后的河 南来说,在目前地区发展、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情 况中,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对于促进农民收 入增长和提高农民整体生活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表3 2005--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构成 纯收入T资性 占比 经营性 占比 转移性财产性 占比 年份 (元) 收入(元)( )收入(元)( )收入(元)收入(元)( ) 2005 3254.9 1l74.5 36.08 1844.5 56.67 l47.4 88.5 2.72 2006 3587.0 1374.8 38.33 1 931.0 53.83 180.8 100.5 2.8O 2007 4l40.4 1586.2 38.31 2193.7 52.98 222.3 128.2 3.10 2008 4760.6 1853.7 38.94 2435.6 51 1 6 323.2 148.1 3.11 2009 5l53.2 2061.3 40.O0 2526.8 49.03 398.0 1 67.2 3.24 2010 5919.0 2431.1 41.07 2832.8 47.86 452.9 202.2 3.42 20l1 6977.3 2963.4 42.47 3222.0 46.18 563.3 228.6 3.28 20l2 79l 6.6 3447.5 43.55 3533.4 44.63 686.7 249.1 3.1 5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表4 2012年北京上海与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 人均 丁资性 经营性 转移性 财产性 财产性 纯收入 收入 收入 收入 收入 收入占比 北京l 6.475.7 10.843.5 l,3l8.【 2,597.8 1.716.4 IO.4 上海l7,803.7 l1,477.7 902.6 4.041.5 1,381.8 7.76 河南 7524.9 2989.4 3973.4 426.7 l 35.5 1.80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NO.09,2014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4年第O9期 3制约河南省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 3.1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补偿制度不合理 4促进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措施 4.1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 河南省现处在城镇一体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土地作 有效保护农民土地财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首先就是 为农民一项最重要的不动产,却没有对农民实际收入增长 要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在土地所有权明确的 农民才能获得充分的尊重和享有最大的权利。各 带来较大的帮助。反之大量征地导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 前提下,土地却只获得极少的土地补偿金。这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 级地方应重视农民在土地产权中的主体地位,及时转 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模糊,并没有明确的指出集体 变政绩观的错误理念,回归农民服务者和权益保护者的角 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依法让农户享有土地使用 我国法律允许农民行使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转让等多项 权、转让权、收益权、继承权;使农民能够支配和经营土 真正成为土地产权的主体。此外,应尽快完成农村土地 权利,赋予农民最强有力的物权。但通过地方调查发现大 地,约有7O 以上的农民不清楚农地所有权的具体界定。这使 得农民在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和在对权利进行交易中,不能 正确的行使和经营土地所有权,严重制约了农民依靠农地 促进对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由于农地产权的模糊界定,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在土 地征收时往往只获得很小一部分的补偿,并没有真正获得 土地的增值收益。由于农户文化水平较低,征地价格信息 不公平,导致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并不能行使主动权争取自 己的利益,只能被动的接受补偿,使得农民的财产并没有得 到保护。而往往获取暴利的是一些在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中 钻了空子的地方和行政机关。马凌等(2010)指出,在 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农民仅得到5 一1O 甚至更少的 土地补偿,而地方和村集体组织却能得到9O 以上的 土地收益。 3.2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产品单一 土地市场化是实现土地财产增值的重要手段,其实现 的主要是农民利用土地权益作为权证形式在市场上进行交 易或在金融机构中抵押以获得贷款和融资。但是我国现有 的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银行几种机 构。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占主导地位,但并没有开展真正 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所应推行的各种业务。在河南省各个乡 镇,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投融资机构几乎没有,农村金融 机构覆盖率极其低下,金融产品种类单一,金融服务严重匮 乏。此外,农村金融机构中具有专业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的人员稀缺,从业素质和服务意识各有差别。在这样的情 况下,农民无法真正的接触到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更无 法了解和享受理财投资所带来的财产性收入。 3.3农民金融理财知识匮乏。科学理财意识淡薄 受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和传统思想因素影响,河南大多 数农民还都抱有靠劳动创造财富,以农产品经营为主的保 守思想。对于理财知识的了解和科学理财的意识都十分的 缺乏。因此农民往往选择将收人存人银行或购买国债的理 财方式。而对于一些稍有理财意识的农户由于对理财方式 的不了解,盲目的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为农民家 庭增加了生存风险。另外由于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网络 信息闭塞,了农民投资的基本条件和信息渠道,使得相 当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无法在农村市场开展。 2O一 确权工作,使农民在行使权力进行市场活动时中有法可依, 有证可拿,更加有效地稳固农民合法权益。 4.2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高农民补偿标准 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征地补偿程序。 第一,打破地方垄断土地市场交易的局面,实现农 户共同参与讨论土地市场活动,转变地方在确定土地 交易价格中‘经纪人’的角色。其次,土地征收利益分配问 题也是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廖洪乐(2007)指出地方 与村集体,农民之间应采用1:1:1的分配比例进行 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而高之亮(2008)则认为1:2:7的 土地利益分配比例更加能够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利益。河 南省应因地制宜,重新划定合理的分配比例,确保农民得到 合理的土地补偿金。最后,应该帮助农民对土地产权知识 的认识,培养农民争取土地增值利益的意识。 4.3健全河南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民理财意识 河南省要支持鼓励开发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探索适合 农民需求的新型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机构覆盖面积。同时 应给予相应的扶持,鼓励农村银行网点、证券、保 险等金融机构的加快建设。其次,应加强科学理财知识的 宣传,扭转农民传统的理财观念。通过例如“土地人股”等 方式引导农民挣得除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以外的 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切身的体会到理财的好处。最后,在培 养农民理财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农民对金融风险意识的 教育,防止农民选择错误的理财途径。 参考文献 [1]高亮之.中国农民有财产吗一兼谈农民承包地的补偿问题EJ].炎 黄春秋,2008,(9). Ez3李时华,张军莲,郑必清.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J].湘潭大学学 报,2008,(1). E3;廖洪乐.让土地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EJ-1.管理世界,2008, (11). [43马凌,朱丽莉,盖锐.我国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金融务件分析[J].金 陵科技学院学报,2O10,(12). E53唐占应.贵州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研究E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