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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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车间电动葫芦的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提高电动葫芦使用的管理化水平,杜绝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电动葫芦损坏导致影响设备检修时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济三煤矿选煤中心各车间厂房内电动葫芦,手拉葫芦等其他起重器具参照执行本标准。
3. 电动葫芦的使用
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作者应了解电动葫芦的结构性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前应填写《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然后办理停送电手续后由电工负责送电,现场确认起吊设备的安全性能,机械、钢丝绳、吊钩是否固定牢固、转动部位灵活,电源、接地、按钮、行程开关是否良好且使用灵敏,防脱扣装置、排绳器、限位器、限重装置等应完好,电动机、减速器应无异现象。
起重机械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最大起重负荷标识牌,起吊重物时不得超出额定负载,严禁超载使用。
操作必须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不吊。(2)超载不吊。(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6)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挂钩不吊。(7)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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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暗视线不清不吊。(8)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起吊物体时,请将电动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严禁斜拉;起吊的物体或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严禁起吊。
起吊物上禁止乘人,起吊物下严禁站人。
重物下降制动时如发现严重自溜(刹不住)时,严禁断电停车,应一直按着“下降”按钮,使重物按正常下降速度降至地面,再检查电动葫芦。
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切断主电源,并做好记录。
在维修检查前一定要切断电源。
电动葫芦应定期检查、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不允许带病作业。
不允许将负荷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止机件永久变形及其他事故。
工作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在不妨碍正常通行处或指定位置,先取下绳扣,再将吊钩上升到离地面2m以上的高度,将电动葫芦控制手柄放入到制定位置,最后切断总电源,办理停电手续。
4. 检查与考核
发现使用电动葫芦未填写《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情况的一次考核罚款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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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操作电动葫芦时发现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对责任人考核罚款100元。
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电动葫芦损坏,按损坏部件价值的20%考核责任人,连带车间考核损坏部件价值的10%。
使用电动葫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安全事故分析结果处理。 电动葫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经确认是维修维护不当造成的,考核设备包机人及相关设备管理责任人。
在使用电动葫芦时发现是损坏的,分析损坏原因,如是上次损坏未汇报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罚款100元。
在使用完电动葫芦未按规定停电及将电动葫芦停在指定位置的,对责任人考核罚款50元。
杜绝电动葫芦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罚款100元。
济三煤矿选煤中心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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