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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社会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

来源:华佗健康网
目前我国社会检验机构的管理还不到位,而且带有很明显的行业垄断性,有些行业甚至 有抵触情绪,导致对社会检验机构监管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作为监管职能部门,积极探索有 的监管方式,严厉打击存在的违法行为,才能达到规范社会检验机构行为的目的。本文意在 通过总结实践中查处的多起案例,分析社会检验机构存在的三种主要违法行为,以期探索更多 更深入的办案思路。 探析社会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 ■文/子L春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企分 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 测机构的市场准人条件。办法界定了 开,政事分开,政府和产业部门检 可靠性考核合格”,并在《计量法 6种应当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其中 验机构的垄断化逐渐被打破,特别是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 就包括了社会检验机构。实验室和检 人世后检验市场的开放,检验机构的 了: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查机构的资质认定成为国务院授权质 社会化和市场化成为检验领域发展的 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检部门开展的 项重要行政许可工 方向。社会检验机构一样可以接受政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汪”,将 作。特别是自2005年开始,国家对从 府需要的检验,可以从事法规性的检 “计量认证”作为监管我国产品质量 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丰管部门的行政 验。政府对社会检验机构的管理集中 检验机构的手段,赋予质监部门依 许可项目进行了多次的清理,计量认 在资质审定、公正性检查以及对违规 法实施监管的职能。2003年国务院颁 证作为质监部门的行政许可项F{一直 检验机构的制裁上。 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 保留。 定: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 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 管理办法 将计量认汪的范 以规 出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向社会提 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 章的形式扩大到所有向社会出具具有 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 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 供公证数据的违法行为 社会检验机构只要存在向社会 从事相应活动”。 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就必须获得 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合格评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局 定活动,协调各类经济法中规定的各 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 长令颁布了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 种性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 (本文特指汁量认证,下文同)证 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将“计量 定、资格确定和指定 使用实验室等 书。早在1985年国家颁布的 计量 认证”纳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 工作提供了依据。特别是计量认证的 法))第二十 条即已规定: “为社 定的范畴,并对资质认定的程序、实 内涵有了变化,原来强调的是一种技 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验室和检查机构行为规范、监督检查 术评价,包括对检测环境、设施和检 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 测人员的符合性评价,现在是在符俞 28 I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0 l 性评价基础上的行政审批,是一种资 出具公正、准确、有效的数据及结 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案件 质许可。计量认证已成为对我国检验 果,是其基本执业规则。其检验活动 时,发现了多种不同表现形式的违法 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手段,在 农产 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有任何主 事实。例如,某工程质量检测公司不 品质量安全法 和 道路交通安全 观随意性,更不能弄虚作假、出具不 具备建筑外窗保温性能检测设备,出 法 等法律中也把计量认证作为实验 实的检验结果,甚至未经检验或者未 具了节能型塑料窗的检验报告;某车 室承担检验任务的基本条件。 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即出具检验结 辆检测公司在发动机性能检测仪停 对社会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认 果。严格地讲,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 用期间,出具了发动机性能检测结 定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认定审批范围 具虚假证明比未取得资质认定的违法 果;某机动车安全检验站检测报告数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违法行为,事 性质严重得多,不仅违背了社会公 据与测功机上对应曲线图不一致;某 实认定比较简单,调查取证只要获得 证检验“公正、科学、权威”的宗 环境检测公司应客户要求篡改检测报 其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 果证明材料,核实其产品和项目是否 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在资质认定审 批的范围内(对证书超出有效期限而 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应 当视为无证查处)。对此类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计量法实施 细则》第五十五条“责令其停止检 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 然处罚力度已经严重滞后,这也暴露 出法律缺位的问题。 尽管2003年颁布的 认证认可 条例》第十六条对实验室未经指定 或者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擅自从事 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设立了“责 令改正,处1o7i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的行政处罚,但违法主体仅限于 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而((实验室和 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只是个 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未能设立 相应的罚则,显然与其调整的对象不 对称,执法范围不明,执法手段不 足。为了满足社会公证检验市场发展 的需要,切实规范社会检验机构的行 为准则,对社会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必 须进行行政立法或者人大立法。从这 点来看,修改 计量法 已是当务之 急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的违法行为 社会检验机构是为社会公益活 动及经济贸易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 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重要主体,向社会 旨,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质量检验工 作,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不 安全隐患,这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 击。 实践中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 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调查取证,可以采 取这样的方式:首先,依据检验机构 出具的检验报告,核实其是否配备了 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其次, 通过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查实其是否 配备了相关专业检验人员;第三,经 资料审查后,如果其检验设备配备符 合标准,检验人员已经到岗,重点核 查其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要求操作 相关检测设备,确实完成了检验过 程。可从检验报告核查与原始记录的 一致}生、完整陛,再追溯到检测设备 的使用记录或管理状况(如报告时间 内是否存在设备停用、送检或维修等 情况),通过核实设备的使用状况予 以认定;第四,也是最为关键的, 重点核实其出具的检验结果是否真 实,可以抽取多份同种产品的检验报 告或原始记录,核实不同报告是否存 在数据或检测设备打印图表、数据部 分或完全一致的问题,以证实报告的 真实性。通过以上核查,如果检验机 构出现不具备某检验项目所要求的 检测设备、未配备相关专业检验人 员、配备的检验人员不能够正常操作 检测设备或者具备检验能力但未对检 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 面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可认定其涉嫌 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的违法行为。 告上的检测日期;更有某检测机构在 检测不合格时,因关系人说情而修改 原始记录,出具合格报告的严重违法 行为。 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证明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 定: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 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办理此类案 件时应当注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 追究。按照计量认证评审体系的要 求,检验机构应当有质量负责人负责 检测质量监督、检测是否规范与管理 评审,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检测技术规 范、标准和装备的把关,授权签字人 对其签字领域负法律责任、对签发 的报告负相应法律责任。办案过程 中,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报告上数 据存在的问题,对检验机构拥有这些 身份的负责人作相应的调查,形成证 据链,从而取得检验机构及相应责任 人违反法律责任的证据。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批准决定的违法行为 资质认定是质监部门根据检 验机构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检测活动的行政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 l 29  iASE SALON 许可行为。这个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 虚假材料,就可能扰乱行政机关正 行政许可,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被许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以法定的条件和 常的审查活动,甚至会导致行政机 可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 标准为依据,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 关作出错误的许可决定,并进而危 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  “被许可人以欺 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依法准予 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某 第七十九条规定: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即依法不予许 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并不具备某种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可;同时,申请人也必须向行政机关 建筑材料检测的条件,却故意提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如实提供自己的情况,相信行政机关 供虚假材料,借用其他单位的相关 罚。”在2005年颁布的《丁业产品生 会公正、公平地对自己实施行政许 资质,骗取相应的资质许可决定, 可。而明知自己不符合行政许可所要 然后从事该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即有规定: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求的特定条件、隐瞒情况的行为,就 最后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 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 患,甚至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 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 决定,进而会造成危害社会利益和公 失。所以,申请人对于申请许可时 款”。同样地,由于 实验室和检查 共利益的后果。 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法律层级的 限制,未能设立对社会检验机构以欺 实践中,社会检验机构对于不 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条件的资质认定申请,最常用的 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 不正当手段就是欺骗和贿赂。欺骗 段取得批准决定的违法行为的调查 的违法行为相应的罚则,相信会在将 的手段,一种是隐瞒情况。比如, 取证,可以根据申请材料与实验室的 来的立法中予以确定。 随着当今世界市场化、信息 申请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从事社 实际状况进行核对,采取对检验机构 会公证检验活动,有一个基本的要 突访、现场评审确认或根据有关举报 化、产业化的不断发展,政府检验机 求是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 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对此类违法行 构市场化是必然趋势,企业检验机构 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为处理的依据是 资质认定管理办 也会适应产业链分工的趋势,走上对 理人员,而申请人并不具备相应资 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验室和检 市场开展检验业务的社会化发展之 质的检验人员,却向行政机关隐瞒 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路。因此,社会中介的检验机构是未 这‘情况,在获取许可后从事检测 得批准决定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 来检验机构的发展方向。与社会检验 活动,就会给检测产品的质量安全 检部门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 机构的飞速发展共生的重要课题就是 带来威胁。欺骗的手段,还有一种 决定,并予以公布。实验室和检查机 如何规范其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 就是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 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 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通常都是 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实 行政监管和经济发展。质监部门切 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证后监督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理,进一步增强检验机构的法制意 有效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书面审查,所以一旦申请人提供 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 识、规范检验行为、确保检验工作的 方面要加强对社会检验机构的全 过程监管,着力优化监管流程,创 新监管模式,推进检验机构规范管 理;另一方面更要全面提升监管能 力,认真学习资质认定所遵守的规 则、标准以及复杂的技术性技能, 达到法律适用和技术取证相衔接, 从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当然,在 严格监管的同时,更要强化服务意 识,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帮助 检验机构规范运行,促进社会检验 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IJlI'1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 30 1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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