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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写作课后答案

来源:华佗健康网
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广庭,男,汉族,沙岭村村民。 犯罪嫌疑人巩广启,男,现年17岁,汉族,河西村村民。 犯罪嫌疑人张振炎,男,汉族,河西村村民。

2012年9月5日,30岁的沙岭村村民黄朝杰在城南乡露天电影场看电影,用手拉河西村女青年王某、赵某。遭王、赵两人责骂,黄朝杰用脚踢王某、赵某,被在场人项云彩、巩广启制止和指责。

同年9月6日晚,黄朝杰又去城南乡露天电影场看电影。当巩广启发现黄朝杰在电影场后,便到电影场外找到张振炎、王广庭说:“那天(9月5日)拉、踢咱村闺女的那个人也在这里看电影,咱们把那个人拉出来打一顿。”三人经商议,到电影场找到黄朝杰,由巩广启指认后,王广庭、张振炎便把黄朝杰拉出电影场进行殴打。在撕打中王广庭用随身带的水果刀照黄朝杰大腿及屁股部各刺了几刀。随后都跑回家睡觉了。黄朝杰被刺后,流血不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检验刺破股动脉血管)。

处理理由: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本案中王广庭用水果刀扎被害人的臀部以及大腿,客观上并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而且主观上也只是教训黄朝杰没有杀害他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领导批示 审核意见

呈请拘留报告书

我辖区发生故意伤害杨X国双眼球案件,于5月3日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证系犯罪嫌疑人刘X勤所为,犯罪嫌疑人刘X勤因借口自己上班为由,拒不到案,刑警大队准备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犯罪嫌疑人刘X勤,女,1985年2月5日出生,辽宁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19850205xxxx,汉族,本科学历,现在xx市xx公司出纳,现住辽宁省xx市xx镇xx号35号楼1012号。

2013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刘X勤携带织毛衣的铝针在街心公园逗留,无意中看见被害人高X生的外孙杨X国也在街心公园玩气球,由于犯罪嫌疑人刘X勤在上班织毛衣受到部门领导高X生的批评,并被扣发当月奖金,心中甚是不服,于是心生歹念。犯罪嫌疑人见四周没人,就用铝针将杨X国的双眼刺伤(使杨X国左眼失明,右眼眼底出血)。案发后刘X勤躲回家中。

上述案件,有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刘X勤作案的凶器为证。犯罪嫌疑人刘X勤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涉故意伤害罪。为查清刘X勤犯罪事实,防止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杨X国刑事拘留。

妥否,请指示。

xx市刑警大队 二零一三年X月X日

XX市XX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13】12号

犯罪嫌疑人周X东,男,1976年4月5日出生,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19760405xxxx,汉族,大学文化, xx市xx区文化宫主任,家住xx市xx区xx路xx号。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xx人民批准,由我局进行逮捕。

2012年11月22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周X东将被害人陈X霞约到以前经常见面的小树林,由于感情纠葛,被害人陈X霞坚决分手,犯罪嫌疑人周X东杀人动机被激怒,于是扑上去活活将被害人陈X霞掐死。为掩饰罪行,周X东买来菜刀将被害人头颅割下,压在小树林乱石底下,又将被害人的左手、右腿砍下装在编织袋中塞进石头,扔进城南运河中。犯罪嫌疑人因体力不支未能继续肢解尸体,就把剩余肢体扔进草丛中。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作案时犯罪嫌疑人所穿染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和现场脚印相符合的皮鞋以及作案的菜刀等为证。犯罪嫌疑人周X东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X东采取暴力凶残的手段,杀害他人,还将其残忍分尸,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市人民

(章) (印)

二零一三年X月23日

附:(1)本案卷宗2卷25页;

(2)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3)随案移交物品4件;

(4)被害人家属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姓名:吴国静

班级:法律文秘1231 学号:201299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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