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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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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应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2、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

3、室内环境质量及水电检测合格并报告齐全;

4、通过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通过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并经质监站监督的竣工验收;

6、技术资料通过质监站监督员审查合格,并将质监站存档资料交给监督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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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技术资料通过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初审合格并取得档案初验认可证;

8、备案时还应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备2002-1表);

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002-2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含施2002-1、2、3、4、7表及备2002-3、4、5表);

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备2002-6表);

⑷、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2002-7、8表);

⑸、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它文件(含电信、防雷、竣工结算及劳保基金收讫文件)。

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通过室内环境质量及水电检测合格,技术资料交监督员审查合格、送档案馆初审合格并取得初验认可证,经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认可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表及备案文件目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质监站存档资料交给监督员;

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备案文件目录中的要求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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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整理齐全后交备案机关审查;

4、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收文件齐全后,应当及时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中的第~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有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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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竣工验收备案室

办公地点:长沙市中路86号综合楼三楼

联系电话:0731-2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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