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实施投保专利清单载明的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 1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针对其他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的;
(六)被保险人侵犯投保专利清单载明范围以外的专利权的; (七)与被保险人存在关联关系、继受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
(八)被保险人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协议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人身伤亡和实体财产损失; (四)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2 -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产品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专利法》以及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
- 3 -
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批单、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专利权的检索、比对报告; (三)能够确定被保险人侵犯专利权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专利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此处以批注为准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 4 -
(三)人民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且与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
- 5 -
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二十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关联关系: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每次事故:是指针对一件专利权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
- 6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