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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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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干部、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第三条 镇街统一保管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档案,对辞职、离任、辞退等村干部档案应严密包封,加盖镇街党(工)委印章,退予本人保管。

第三章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四条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着重收集反映村(社区)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履历材料:包括村(社区)干部履历表及其他属于履历性质的材料。

(二)考核鉴定、审计材料:包括各类考核登记表、个人年度总结、民主评议综合材料、组织鉴定、考察材料、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等。

(三)学历、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最高学历学籍材料或有关学籍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各类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四)加团材料:包括志愿书、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等相关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五)奖励、处分材料:乡级及以上各种表彰、奖励的登记表或文件、证书复印件等;违纪、政纪、法律法规所受的处分材料、诫勉材料,评议为不合格的材料,其他处分和撤销处分的材料。

(六)任免、工资待遇、各种代表登记表材料:包括入伍登记表、退伍证书复印件、任免表或任免文件包括(村<居>委会成员当选证书复印件)、聘用证书、工资报酬、区级及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

(七)其他材料:包括本人户口薄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廉政材料、诚信资料及其他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材料等。

第五条 对于搜集的材料,必须进行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且系原件,如原件无法提供,复印件应经组织鉴定并加盖组织公章,写明经办人及日期;

(二)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

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和奖励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

(四)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且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条 归档材料的收集方法和程序:

(一)形成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镇街归档。

(二) 镇街管档人员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来源的信息,及时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三) 镇街管档人员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有关材料或补办有关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办理。

第四章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七条 对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应遵循“安全保密、易于查找”的原则进行严密科学的保管。

第 村(社区)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由镇街安排专人负责。要求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必须是;同时要求其在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办事,不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

第九条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应放入专用铁皮柜内保管,并注意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和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同时应保持房间内的清洁和适宜温、湿度。

第十条 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认真做好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的转出、转入、借阅、转递登记,每年应全面核对一次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与转递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出具查档手续,并经镇街分管领导审批。

(二)凡查阅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须派干部二人以上到镇街管档处查阅。

(三)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镇街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任何个人不得借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第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工作变动后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给新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事档案应派专人送取,严密包封,不准邮寄或交干部、职工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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