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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里程符合规定附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

来源:华佗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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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和公里数

车辆使用规定:

本公司所有车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年限和公里数规定,车辆的使用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一、国家车辆使用规定中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

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二、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1、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2、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

3、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4、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三、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6、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7、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8、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9、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

车辆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排量 车辆代码 荷载人数 保险情况 备 注 品牌型号 购置日期 发动机号 荷载质量 年检情况 车 辆 使 用 情 况 使用时间 使 用 部 门 上月里程底数 本月行车公里 本次清洁维护及通行费用 驾 驶 员 本月里程底数 本 月 油 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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