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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里理解连带债务中责任免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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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连带债务中责任免除问题

摘要:连带债务作为现实生活中特别常见的东西,一直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本文通过对连带债务的研究,探讨连带债务中连带责任免除的途径,通过一系列法律研究和文献调查,又集结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案例事实,总结出了连带债务责任免除的几个方面,目的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连带债务责任纠纷时,能有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法,提供适当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和谐的事情发生。

关键词:连带债务 责任免除 清偿 抵消 不真正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何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本文主要讨论连带债务中的债务免除问题。连带债务中债务免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连带债务中,如果连带债务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但是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还存在,这时,如果死亡自然人没有遗产,那么债权人无以对其要求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这样。连带债务自然死亡人的责任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其留有遗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自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人主张债权。

2,其次,如果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破产的债务人就可以不承担连带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只是他的债务由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代为清偿。

3,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由于连带债务的特殊性,在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中的一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把全部债权偿还后,其他的连带债务人跟债权人就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连带债务中责任就被免除了,但是在该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其他债务人实行追偿,因为其他债务人在民法上构成了不当得利,理应把这部分不当得利偿还给该债务人。

4,债务的相互抵消,在连带债务中,假设甲,乙,丙三人是连带债务人,丁是债权人,如果甲在另一个条件下又是丁的债权人,那么甲就可以以他对丙的债权抵消其对丙的债务,但是条件是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债务、互有合法债权,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在该情况下,甲就面临连带债务中的责任免除,但是乙和丙同样对丁负有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一人享有的债权为其个人债权,而债务承担者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请求的对象,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因为丙连带债务的免除而免除。

5,个别和解行为对连带责任承担会产生影响。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能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个别债务人实行和解,那么个别和解行为对其他被告连带责任的承担有没有影响

呢?这应视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之赔偿金额的大小而定:如果个别被告所应允赔偿的金额超过或等同于全额且已实际支付,则其他被告的连带责任可完全免除;如果个别被告依和解协议实际给付的赔偿额小于全额,则其他被告应负责赔偿全额减去该个别被告已给付数额之后的剩余部分;但是不应该超出连带债务的平均值,例如说,甲,乙,丙三人共同欠丁6六千元,后来,丁与甲,乙两人进行和解,甲,乙两人每人只要出1以前元,这样还剩下四千元,但是这四千元,丙只需要承担两千元,不需要为这四千元全部承担。最后,如果与原告和解的个别被告实际并未支付分文,则不论其在和解协议中的应允赔偿额是多是少,哪怕是远远超过了赔偿全额,其他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也不受任何影响,人民法院仍应判令其他被告全额赔偿。

6,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说,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甲,乙,丙,丁四个人同时对戊进行了侵害,四人对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方面,只要甲能证明是乙的行为导致了戊的损失,那么甲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即使甲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免责,只有甲举证证明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才可以免责。

7,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例如上面那个例子,如果丙对甲的电脑

进行了赔偿,那么乙就不需要再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作为债权债务中的特定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如何更好的解决连带债务中问题,需要我们更好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为生活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海《论共同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法制与社会报 期(上)

2,卢正敏,齐树洁 《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 现代法学报月,第三十卷

3, 杨立新 《侵权法论》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4,邱业伟 《论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关系》 河北法学 第六期

2011年082008年1第二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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