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健康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3-23

来源方式:引用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有关精神,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本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担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财政补助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外贸担保资金重点用于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支持设立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本市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外贸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五条(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本市专项资金的30%。

(四)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支持方式的,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申请程序 1、主体资格审定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要求的担保机构,可于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一)、信用评级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组织机构证书、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市商务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2、项目申报程序

通过主体资格认定的担保机构可于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申报项目,并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2)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合同复印件;

(3)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的收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4)担保机构确认放款函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申请程序

由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提供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方案。 (三)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前期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

市商务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八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外贸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