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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字的句法分类

来源:华佗健康网


11、关于“的”字的句法分类

南昌大学中文系 徐阳春

一 “的”字分类研究综述

1.四分说

黎锦熙(1924)把“的”分为“特别介词”、“语尾”、“联接代名词”和“确定语态的助词”四类: A)特别介词:介绍名词或代名词到别的名词或代名词上面,如:太阳的光、黄河的桥。

B)语尾(即“词尾”):形容词或相当于形容词的词语后面的“的”,如:活泼的小孩、平民的生活(“平民”为修饰性的领位,名词变为形容词性)。

C)联接代名词:“一方面替代实体词,一方面仍旧联接形容附加语”,即“的”字结构中的“的”,如:卖花的、从大街上买来的;

D)语态助词:用于句尾以增加确定语态,如:先生最喜欢我的、你是几时过江的。

史存直(19)对A、B两类的同一性做了讨论,认为B类的“的”也是一个的词,不是词尾;A、B属于同一类。A、B 中“的”的用法非常一贯,它居于修饰语和被修饰语之间起介系作用。把“太阳的光”和“活泼的小孩”里边的“的”看作两个不同的“的”,会割裂“的”字用法的一贯性。

刘公望(1982、1984、1990)把“的”分为如下四类:

关系助词:居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它表示定中之间的各种关系,如:党的决议、常有的事、去探听消息的老乡。

B)状态助词:位于“形容性短语生动形式”的后面,如:光光的、破破烂烂的、血淋淋的、眉开眼笑的。 名助词:指“的”字结构中的“的”,如:吃的、红的、端机的。

D)语气助词:用于陈述句句末,表示肯定和确定语气,如:寒冬总会过去的、我曾为他辩护过的。

2.二分说

这种分法比较一致的是只区别偏正结构中的“的”(以下称作甲类)与句末或动宾之间表示语气的“的”(以下称作乙类),所不同的是对“的”字作用的看法各异,因而名称各不相同。

吕叔湘(1942)把甲类称作“关系词”,它表示加语与端语的组合关系;把乙类称作语气词,它表示确认的语气。王力(1943)把甲类称作修饰语的记号,它表示偏项对正项的修饰;把乙类称作语气词,它用于表明语气。高名凯(1944)把甲类称作规定词,它表示修饰语对中心语界限的规定。孙德宣(1957)把甲类称作结构助词,把乙类称作语气助词。丁声树(1961)把甲类称作词尾,认为“的”属于修饰语的一部分;把乙类称作语助词,它表示肯定或解释说明。

黄国营(1982)把“的”分为“的1”和“的2”。能使其前面词语(S)的词性发生根本变化“的”是“的1”,不能使其前面词语的词性发生根本变化“的”是“的2”。例如“看见”、“贵重”是谓词,加上“的”之后(“看见的”、“贵重的”)则变成了体词性的(实际上“的”字前面的“看见”、“贵重”本身的词性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整个“S的”的词性发生了变化。笔者注),其中的“的”是“的1”。体词加上“的”,如“我的”、“中国的”、“钢铁的”、“北京的”,其中的“的”也算作“的1”。“忽然”、“渐渐”是副词,加上“的”之后(“忽然的”、“渐渐的”)仍然是副词性的,其中的“的”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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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分说

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A. 三个语素说。朱德熙(1961)把“的”看作其前面词语(X)的后附成分,把“X的”的不同功能看作是“的”、“的2”、“的3”。 的不同功能。根据这一原则,他把“的”分析为三个语素:“的1”

1)某些双音节副词加上“的”构成“X的”(如“渐渐的”、“赶紧的”)之后,整个“X的”功能仍是副词。它是副词性后附成分。 性的,只能做状语,不能做其他成分,这个“的”是“的1”

2)形容词重叠形式或“某些程度副词+形容词”形式加上“的”构成“X的”(如“好好的”、“挺好的”)之。它是形后,整体功能仍是形容词性的,除了主语、宾语之外,其他成分都可以充当,这个“的”是“的2”容词性后附成分。

3)名词、动词、形容词性词语加上“的”构成“X的”(如“昨天的”、“开车的”、“白的”、“我会写的”、。它是名词性后附成分。 “我昨天写的”)之后,整体功能已转化为名词性的,这个“的”是“的3”

朱先生的这一分类在当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以后,有关“的”的性质和分类问题的文章几乎都是在《说“的”》的基础上展开的。就“的”的分类而言,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分类方法问题。吕叔湘(1962)认为除了上文区分三个“的”之外,还至少有三种方法,尤其是可以把“的”看作同一个,即它的功能是造成“的”字结构。陆俭明(1963)对吕文提出的其他三种方法逐个进行了分析,结论是不可取。朱德熙(1966)进一步阐明《说“的”》采用的方法是“目前能够找到的唯一合理的方法”,而且指出言一兵(1965)区分出九个“的”采用的正是言自己所批评的《说“的”》中的方法,即把“X的”功能上的异同归结为“的”的异同。

、言一兵(1965)、2)“X的”是不是名词性成分?X指名词、动词、形容词性成分。黄景欣(1962)

季永兴(1965)对《说“的”》把“X的”看作名词性成分提出异议,朱德熙(1966)对这些异议进行了分析和批评,进一步论证他关于“X的”是名词性成分的观点的正确性。黄南松(1996)的观点也同朱文的一致。

、方光焘(1962)、言一兵(1965)认为还应从“的3”中分出3)有没有语气词“的”?黄景欣(1962)

。例如“我会写的”作为主谓结构的句子使用时,里边的“的”后面添不出任何一个语气词——“的4”

名词,与“的3”的性质不同,这个“的”应看作语气词。黄国营(1994)论证“的”作为语气词可以处于不同的结构层次:全句或小句。李讷、安珊笛、张伯江(1998)也从语用角度证明句末或动宾之间的“的”是语气词。孙锡信(1999)还讨论了区分句末语气词与结构助词的方法。

4)有没有时态助词“的”?“我会写的”这句话隐去“的”之后仍是通的,意义不变。而“我昨天写的”这句话隐去“的”则不通,意义也不自足。方光焘(1962)认为这个“的”表示时体;宋玉柱(1981)认为这个“的”是时间助词,表示动作发生在过去;马学良、史有为(1982)认为这个“的”是时体助词,表示动作在过去完成。

“X的2”5)有没有区分“的2”和“的3”的必要?朱德熙(1961)区分“的2”和“的3”的依据是:

、朱德熙(1980、1993)、整体功能是形容词性的,“X的3” 整体功能是名词性的。但是,方光焘(1962)姚振武(1995)、沈家煊(1999)发现“X的2”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名词化,它与“X的3”是相通的。沈家煊(1999)认为二者既然相通,不妨把它们看作同一个“的”。

(6)“的3”是不是X的后附成分?朱德熙(1961)认为“的3”是X的后附成分,而不是介接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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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声树(1961)也把类似“的3”的“的”称作词尾。季永兴(1965)则认为“的3” 不是X的后附成分,而是介接成分。朱德熙(1966)对季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进一步论证“的3”是后附成分,而不是介接成分。黄国营(1982)、古川裕(19)也同意朱先生的这一观点。

朱德熙(1982)对“的”做了新的分类,把“的1”和“的2”分别称作副词后缀和状态形容词后缀,把“的。 3”称作助词(后来[1993]又称作名词化标记)

B.三个助词说。邢福义(1991)把“的”分为结构助词、准时态助词和语气助词三类。张斌(2000)把“的”分为结构助词、时制助词和语气词三类。邢、张的分类基本相同,“准时态助词”和“时制助词”所指范围也相同,只是定义不同:

1)结构助词:用于定中之间,作为定语的标志,可以替代“地”。 2)准时态助词:用于动宾之间,表示已然时态。如:他上午买的车票。

时制助词:表示过去时并指明焦点。如:我在火车上吃的早饭。(“的”表示过去,同时指明焦点——“在火车上”)

3)语气助词(语气词):用于句末,起加强语气的作用。如:他知道一些情况的。

、“的2”和“的3”。 C.三个平面说。张国宪(1994)根据三个平面的语法理论给“的”分类,分为“的1”

:表句法功能,若删去它,则不能构成偏正关系。如:小赵的师傅——小赵师傅;教书的1)“的1”

——教书;做的方法——*做方法。

:表语义功能,若删去它,偏正关系仍旧存在,但会引起语义上的对立。如:华侨的医院2)“的2”

——华侨医院;五公斤的鱼——五公斤鱼。

:表语用功能,若删去它,偏正关系仍旧存在,语义上也不会有明显的差异,但会引起语3)“的3”

用上的变化。如“荔枝(的)味儿、主要(的)矛盾、红(的)树叶”,其中的“的”起强调修饰语的作用或是为了使上下文音节对称。

5.存在的问题

A. 分类角度不同一。多分说中,除了三个语素说(依据分布原则)之外,其他方法的分类角度都不同一。四分说基本上是从四个角度(即一类一个角度)去给“的”分类的:黎文中“特别介词”的着眼点是“的”的句法功能,“语尾”的着眼点是“的”的词法功能,“联结代名词”的着眼点是“的”与其前面词语的整体功能,“确定语态的助词”的着眼点是“的”的语用功能。刘文对“的”分类的角度与黎文大致相同。三分说除三个语素说是同一从分布上给“的”分类之外,其他的也基本上是从三个角度给“的”分类的:三个助词说中“结构助词”的着眼点是“的”的结构功能,“时体助词”的着眼点是“的”的语义功能,“语气助词”的着眼点是“的”,“的2”的着眼点是整个偏的语用功能。三个平面说中“的1”的着眼点是它的句法功能(即结构功能)

的着眼点是它的语用功能。二分说也不是从同一个角度给“的”正结构带“的”与否在意义上区别,“的3”分类的:偏正结构中的“的”着眼点基本上是它的句法功能,表语气的“的”着眼点是它的语用功能。

B. 分类不系统。无论是多分说还是同一说,都未能概括“的”的全部用法。除了“三个助词说”之外,几乎都没有谈到表时体的“的”。同一说的着眼点一般只限于偏正结构中“的”字的功能,非偏正结构中“的”的功能未能涉及或其理论难于对此做出解释。

C.不区分“的”字分布的不同层面。“的”可以分布于偏正结构和非偏正结构两个层面。如“我昨天写的(诗)”,作为一个偏正结构,“的”是“结构助词”,若作为一个非偏正结构——主谓结构,“的”是“时体助词”。比较突出的是三个语素说,它不区分偏正结构和非偏正结构层面上的“的”;无论“我昨天写的(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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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偏正短语还是主谓句,都认定这个“的”只是“的3”(“结构助词”),因而引起了广泛而持久的争论。

二 本文对“的”字的句法分类

本文认为“的”字在句法上应分为不同的类,以便说明“我会写的”、“我写的诗”这类短语中的歧义以及“他日夜思念的家乡”和“他昨天去的家乡”这类短语的不同功能类别;在语用上应看作一类,以便更好地说明“的”字的隐现规律。本节讨论“的”字的句法分类,“的”字语用功能的同一性在1.3节讨论。

1.分类的依据

上文谈到,“多分说”中朱德熙(1961)对“的”的分类采取的是同一标准,即“把两个带‘的’的格式语法功能上的异或同归结为‘的’的异或同”。“的”有三种结构形式:“X的1”、“X的2”和“X的3”,它们的语法功能分别为副词性、形容词性和名词性。“X的1”与“X的2”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只能做状语,而后者还能做定语、谓语、补语,与“X的3”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只能做状语,而后者不能做状语;“X的2”与“X的3”的主要区别是后者能做主语和宾语,而前者不能,因而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中的“的”是三个不同的“的”。不过,这一分类标准只考虑“X的”单说时的功能,若联系“X的”与同其搭配的词语的语义关系来考虑“的”的同一性,则会有不少语言现象难于解释:

(1) a)我昨天写的诗是这首。 (你什么时候写的诗?)我昨天写的诗。 b)

c)他昨天什么时候去的美国?

根据上述分类标准,孤立地考察“写的”、“去的”的功能,它们都是动词加“的”,具有名词性,可以做定语、主语、宾语,因而都是“X的3”结构,也即其中的“的”都应看作“的3”。但联系与它们搭配的词语来看,情况并不是那样。a中的“我昨天写的诗”是定中结构,其中的“的”自然是“的3”,但是,b中的“我昨天写的诗”除了可以看作定中结构之外,还可以看作“主+动+宾”结构,若也把其中的“的”看作“的

3”就说不过去了,因为这时“写的”既不是定语,也不是主语或宾语。“去的美国”在

c中也不是定中结构,

而是动宾结构,其中的“的”也不能算作“的3”。

(2) a)我会写的不止这些单词。 b)请你相信,我会写的。

同样,孤立地看a和b里边的“写的”,它也是“X的3”结构,其中的“的”也是“的3”。但联系与它搭配的词语来看,a中“我会写的”是“的”字结构,其中的“的”自然是“的3”,但b中“我会写的”不仅不是“的”字结构,而且“写”后面的“的”还可以隐去,把这个“的”算作“的3”也显然不合适。

(3) a)挺好的东西、非常便宜的书 (“X的2”结构) b)干净的衣服、便宜的东西 (“X的3”结构)

可以看出,a和b是同一结构,都是定中结构,其中的“的”是同一个“的”;可是根据上述朱文的;“干净的”和“便宜的”分类标准,“挺好的”和“非常便宜的”是形容词性的,其中的“的”是“的2”。 是名词性的,其中的“的”是“的3”

上述三例不是个别情况,而是代表不同的类型。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同一标准”,并没有真正能做到同一。本应是不同的东西,这一标准有时会判为相同的东西。如“我昨天写的诗”有歧义,既可以是定中结构,也可以是“主+动+宾”结构,但根据这一标准,“我昨天写的”只能理解为名词性结构做定语,而不问这种理解是否与上下文一致。本应是相同的东西,这一标准有时会判为不同的东西。如“便宜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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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非常便宜的东西”应是相同的结构,而按这一标准,前者的定语为名词性定语,后者的定语为形容词性定语。假如把它们译成英语,其中的“便宜”都是译作形容词cheap。

可见,以“X的”的功能分布作为“的”字分类标准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困难:同形结构会被看作同一结构,而同一结构可能会被看作不同结构,因而不能做到形式和意义相互印证。有鉴于此,),采用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它进行系统分类。这里的本文把“的”看作的虚词(即“助词”

形式指“的”的功能分布,意义指“的”的特定分布所获得的语法意义。这样,既考虑它的分布形式,又考虑它在不同分布中所表示的意义,做到形式和意义相互印证。

2.“的”字的分类

若从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角度考察,“的”字的分布可以切为两大块,即“的”字分布于偏正结构和非偏正结构两个层面:

分布于偏正结构层面的“的”表示偏项对正项的修饰,本文称作“的1”。“的1”还可以有下位分类,)和“的1b”( 即常说的结构助词“地”):前者分布于名词性偏正结分为“的1a”(即常说的结构助词“的”

构,后者分布于谓词性偏正结构;前者在特定的语境下可以构成“的”字结构,后者不能。偏正结构,无论是名词性的,还是谓词性的,其偏正之间的“的”或“地”都表示偏项对正项的修饰关系,也就是说“的”和“地”的形式与意义是一致的:都分布于偏正结构、表示修饰关系,因而本文不做下位分类,(关于“的”和“地”的合并详见下文)。“的”字结构实际上含有一个当中心用“的1”统一“的”和“地”

语隐含结构,是语境的产物(详见下文),因而“的”字结构中的“的”也属于“的1”。

分布于非偏正结构中的“的”表示对某一句法成分的凸显,本文称作“的2”。它的凸显功能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A.凸显已发生动作的条件和施事。这种“的”通常 分布于动宾之间或无宾动词之后,有时也可以分布在宾语之后。它出现的背景(预设)是某动作已经发生,为已知信息;这个已知信息由上文提示或交际双方共知的。例如:

(3)甲:小李不在家,他去了北京。 乙:他什么时候去的(北京)? 。 甲:他上午去的(北京)(4)甲:不用打水,已经打好了。 乙:谁打的(水)? 。 甲:小李打的(水)例(3)“小李去了北京”是背景(预设),接下来的一问一答都是关注(凸显)动作发生的条件——时间,所以用“的”标示。例(4)“水打好了”是背景,接下来的一问一答都是关注动作的施事,所以也用“的”标示。

B.凸显谓语动作本身。这种“的”分布于句末,它出现的背景是需要强调或确认某个动作会发生或已经发生。例如: (5)我会帮助(你)的。

(《编辑部的故事》) (6)她那设计师肯定是栽过跟头的。(同上) 这个我们是早申明了的。 例(5)若不凸显“会帮助”就不需要用“的”,但要凸显就一定会出现“的”。例(6)是一定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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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的,因为句中有焦点的定位标记“是”(详见下文1.3节)。

C.凸显状态的不同寻常。这种“的”也分布于句子(包括非主谓句)末尾,其前面的词语多为表示状态的词语,尤其是形容词;“的”出现的背景是需要强调某种状态非同寻常。例如: (7)今天怪热的。 这种天气够糟糕的。

(《编辑部的故事》) 我们院闹得够厉害的。 大过年的,你吵什么!

大热天的,不要跑步,容易中暑。 (8)他做事总是认认真真的。 她的脸上今天红朵朵的。

(《编辑部的故事》) 你看你那个嘴啊,得得得得得,说个没完没了的。

上例下画线部分都有强调状态非同寻常之意,所以出现“的”以标示之。例(7)中“怪、够、大”本身就表示非同寻常,可以说是一种强调非同寻常的标记。去掉它们则无强调之意;无强调之意,也就无须用“的”来标示。

上述三个方面说明“的2”的分布有不同变体:分布不尽相同,凸显的方面也不尽相同,因而“的2”是可以做下位分类的。我们可以把上述三个方面的“的2”分别称作“的2a”、“的2b”和“的2c”,这样做能比较详细地描写“的2”的句法功能。

尽管“的2”尽管可以做下位分类,但不必往下分,理由是:

其一,“的2”的分布虽表现出多样性,但其内核是统一的:分布于非偏正结构、用于凸显,这一特征可以统摄“的2”的所有用法,且能与“的1”相区别。

其二,分类分到什么程度要看实际需要。动词和名词不做区分就不便于句法的描写和解释,“的”不分为“的1”和“的2”就无法说明带“的”字短语的结构歧义和结构功能。如果是为了详尽描写,“的2”都可以做下位区分。但从实用价值看,不做下位区分并不影响我们对“的2”用法的把握,因为,据我们考察,不做下位区分并不会造成说不清的歧义,如上例(3-8)中的“的”看作一个“的2”并不会出现歧义。因此我们只要知道它具有凸显不同句法成分的功能就行了,不必因为它凸显不同的成分而把它分为不同的小类。

其三,“的2a”、“的2b”、“的2c”并不容易分辨,因为它们都可以出现在句末。既然对“的2”不做下位区分并不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那么区分“的2a”、“的2b”、“的2c” 除了增加分辨的麻烦,不会有别的好处。

“的1”和“的2”的分布形式及其语义如下: 的1:

a)分布于偏正结构或“的”字结构;

b)表示偏正关系,即表示偏项对正项的修饰(描写或); 的2:

a)分布于非偏正结构;

b)表示对某一句法成分的凸显。 “的”字可能的句法分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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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1a(即常说的结构助词“的” 的1 ) 的1b(即常说的结构助词“地”

) 的 的2a(即常说的时体助词“的” 的2 的2b(即常说的语气助词“的”) 的2c

如上文所述,“的”字的句法分类只要分到“的1”和“的2”就可以满足人们对它的理解和运用了。若是为了详尽描写,“的1”和“的2”也可以往下分出小类,甚至小类中还可以分出小类。本文只区分“的1”和“的

2”,但指出它们各自有哪几类具体用法,就像我们的音系中只以音位命名,但指出各个音位有哪些具体

的分布。这便于操作。

用这一分类方法,我们可以:

1.给“的”作出符合语言事实的归类。如根据这一标准,“便宜的东西”和“非常便宜的东西”(见上例3)这两个短语中的“的”应归为一个“的”——“的1”,这是符合语言事实的:都分布于偏项和正项之间,都表示偏项对正项的修饰,因而具有同一性。又如“他日夜思念的家乡”和“他昨天去的家乡”中的“的”是不同的:前者整个短语是偏正结构,其中的“的”是“的1”;后者整个短语是非偏正结构,其中的“的”是“的2”。假如不区分偏正结构和非偏正结构两个层面,这两个不同的“的”就会被归为同一个“的”,即结构助词。这样这两个短语的不同结构意义就无法理解了。

“我昨天写的诗”(见上例1),既可以理解为偏正结构,也2.区分同形结构中“的”字的不同类属。

可以理解为“主+动+宾”结构。作前一种理解时,“的”分布于偏正之间,表示修饰关系,是“的1”;作后一种理解时,“的”分布于非偏正结构,凸显已发生动作的时间,是“的2”。

参考文献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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