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的进纳官制度
摘要:进纳官是国家政治权力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一制度虽常遭有识之士的深刻批判与彻底否定,但在从汉至清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却始终可以觅到其污浊的身影。宋代的进纳补官制度承前启后,独具时代特色,宋代进纳官制度的根本属性,实为官钱交易长期存在,负面影响显著。
关键词:宋代;进纳官;赀选
进纳官制度又称赀选制度。何谓“赀选”制度?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十五列有《赀选进纳》子目,而清修《续文献通考》把“入粟补官”或称“进纳补官”列为选举考《赀选》一门;因入粟补官多用于荒政,所以某些事例也并见于食货《赐恤》门。“赀”为“资”的异体字,意指货财等。由此可见,所谓的“赀选”制度,实质上是控制下的卖官鬻爵制度,或者说是国家政治权力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一制度虽常遭有识之士的深刻批判与彻底否定,但在从汉至清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却始终可以觅到其污浊的身影。那么,“赀选”制度既然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必然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与相应的政治基础。本文以两宋为对象,探讨其“赀选”制度的表现形式、制度内容、特征实质以及社会影响诸问题。
一、“赀选”制度遡源
爵位制度源于奴隶制社会,其基本属性是厘定社会上层集团的政治身份与地位。同时,爵位制度还是国王驾驭社会的主要政治手段,即“爵以驭其贵,禄以驭其富,”或称其为“以德诏爵,以功诏禄”。①周以前的奴隶制时代,奴隶主贵族的爵位别为五等(即:公、侯、伯、子、男),而且授爵与授土相结合,爵位可以世袭。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瓦解,贵族的五等爵制也随之瓦解。诸侯国在长期的争霸历程中,为了笼络人才都先后建立了新的爵位制度,其中以秦国的二十等爵位制度最为完善。但爵位的授予条件是凭“军功”,所以又称其为“军功爵”,虽然它运用了旧爵位制的某些功能,但与世卿世禄的五等爵制有重大的区别。西汉高祖刘邦立国后虽承袭了秦的军功爵制,但也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有所损益。他大封同姓王、侯,不仅增加了爵位级别,更重要的是以血缘封爵背离了军功爵制的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奴隶制时代世卿世禄制的翻版或者称之为变种。到西汉文帝刘恒时期,为了戎边军粮储积,接受晁错建议,“令民入粟受爵”②。爵位获得方式的变化,也意味着爵位制度性质的变化。入粟授爵,当视为制度性卖官鬻爵的发端。汉景帝刘启时,又修改卖爵令。汉武帝刘彻时,卖官爵尤甚,卜式献钱封侯,黄霸入榖拜相。东汉不仅继续明码标价鬻爵,而且富室争赴之,士人也不以为耻。魏晋南北朝期间,把入粟授爵视为“古今通制”③,依然奉行。不过隋唐时期,随着爵位与官职实权的分离,亦即的名誉政治地位、拥有实际权力、相应经济利益之间的不再完全统一,其制度性鬻爵虽也时有发生,如:唐肃宗李亨至德二年(757)、唐宪宗李纯元和十二年(817)均有卖鬻的记录,但从总体上看,是日渐式微了。
二、进纳补官的类型及其由自愿到摊派的转化过程
(一)进纳补官的三大类型
1.纳粟补官的形式与发展过程
宋朝常见的纳粟补官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赈灾补官;二是助军补官;三是助工补官。
1)赈灾纳粟补官
宋朝的纳粟补官起于何时?宋人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纳粟补官》条称:“纳粟补官国初无。天禧元年四月,登州年平县学究郑巽出粟五千六百石赈饥,乞补第,巽不从。晁迥、李维上言,乞特从之,以劝来者,丰稔即止。诏补三班借职。自后援巽例以请者,皆从之。然州县不许接坐,止令庭参……”按此说法,宋在立国之初并无纳粟补官之制。稽考史籍,宋太祖在位期间,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时,一是下令开官仓放粮赈饥,二是减或免百姓所欠官方赋税,以防百姓因饥寒交迫而或爆发局部农民,的确未见纳粟补官的事例。
淳化五年(994)正月,为诱富民助官赈灾,始颁布了具体的纳粟授官标准,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十五之二十九载:一千石,赐爵一级;二千石,授本州助教;三千石,授本州文学;四千石,授试大理评事、三班借职;五千石,授科举“出身”、三班奉职;七千石,授别驾(不签书本州公事);一万石,授殿直、太祝。咸平二年(999)三月,两浙赈济,越州民石湛明、明州民杨文喜“各纳粟五千石”,令“守本州助教”;王泽、徐仁赞“各纳粟三千石”,令二人“摄助教”。十月,楚州民邵革、张逊“出家粟赈贫乏,并授试大理评事”。在之后的数年内,亦先后有几例纳粟补官,但所补官品没有严格执行太宗淳化五年制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州县赈饥时的缺粮情况有所调整。大中祥符九年(1016)九月,“诏灾伤州军有以私廪济贫民者,二千石与摄助教,三千石与郡助教,五千石至八千石,第授本州文学、司马长史、别驾”④。与以前纳粟补官的标准相此,同品官降了一千石粟。天圣八年(1030)正月,因河北遭遇水灾,百姓无粮下炊,特下诏令人纳粟,但补官标准有所下调,“(一)千石与摄助教;(一)千五百石与本州助教;二千五百石与长史、司马。近地州军(一)千二百石与摄助教;二千石与本州助教;三千石与长史司马”⑤。明道二年(1033)正月,时淮南八州饥荒,亦减纳粟补官标准,“满(一)千五百石摄助教;二千石为助教;三千石为长史司马;四千石为斋郎;四千五百石试衔若同学究科;五千石者除簿尉”⑥。神宗以后的诸朝,在遇到各类自然灾旱时,为有效实施赈饥,也常下诏劝富民纳粟补官。直到南宋灭亡前夕的德祐元年(1275),因饶、信诸州民饥,仍下令募民“入粟补官”。⑦
2)助军纳粟补官
所谓的助军纳粟补官,宋人定性为“入粟实边”。景德二年(1005)正月,北宋与辽关系紧张,战争一触即发。为了充实河北、陕西边界驻军所需粮草,采纳河北转运使刘综等人的建议,颁布向河北诸地“入粟实边”补官的具体标准:“(定州、广信军等四处。)千石,与本州助教、文学;二千石,与出身;三千石、与簿尉、借职;四千石,与奉职;五千石,与诸寺监主簿;六千石;与正字、校书郎;七千石,与太祝、奉礼;八千
石,与大理评事、殿直;九千石,与诸寺监丞、侍禁;万石,与大理寺丞、供奉官。(洺州、邢州等二十三地。)(一)千二百石,与本州助教、文学;二千四百石,与出身;三千六百石,与簿尉、借职;四千八百石,与奉职;六千石,与诸寺监主簿;七千二百石,与正字、校书郎;八千四百石,与大理评事、殿直;(一)万八百石,与诸寺监丞、侍禁;(一)万二千石,与大理寺丞、供奉官。(怀州、卫州等七地。)(一)千五百石,与本州助教、文学;三千石,与出身;四千五百石,与簿尉、借职;六千石,与奉职;七千五百石,与诸寺监主簿;九千石,与正字、校书郎;(一)万五百石,与太祝、奉礼;(一)万二千石,与大理评事、殿直;(一)万三千石,与诸寺监丞、侍禁;(一)万五千石,与大理寺丞、供奉官。”⑧随后颁布的向陕西“入粟实边”补官标准:“镇戎军、环州等七地,与河北定州等地的标准一致;泾州、宁州等八地,与河北洺州等地的标准一致;永兴军、凤翔府等十四地,与河北怀州等地的标准一致。同品名官的纳粟标准有差别,其主要考量因素是所在地区的距离远近与战略地位的重轻。”宝元二年(1039)四月,曾”诏河东、陕西募民入粟实边”⑨。熙宁元年(1068),赐河东路转运司试将作监主簿、太庙斋郎、州助教、摄助教空名敕诰各三十道,令乘秋熟募民纳粟实边。之后,又付给鄜延路将作监主簿、斋郎补牒;州助教、摄助教敕,各三十道。亦用于募百姓入粟实边。开禧二年(1206)四月,因“雅州蛮作乱,调御前军前去征讨”,同时,“两淮宣抚使下纳粟补官之令”,⑩筹粮以供军需。嘉定十年(1217)正月,宋金战事又起,至十二月下令,“以军兴募民纳粟补官”。
从上述制度沿革看,宋代进纳官的任职范围有两大:一是不让出任县令类的亲民官;二是不让出任司理、司法类的执法官。进纳官的升迁按“止法”规定有上限,不过止于何品?史载有异,且差别较大,在此暂不裁断,待另文考释。
(二)进纳人“官户”待遇的裁定
宋代的“官户”既享有政治特权、又享有在与官品相对应的“限田”定额内的赋役特权。因此,进纳人是否列入“官户”籍,即成为他们能否享受“官户”待遇的前提条件。宋代对“官户”界定:“诸称品官之家者,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乾道二年(1166)四月,刑部对进纳官户作出新的解释:“进纳授官人特旨与理为官户者依元得旨;若已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可见,官户特权的有效期是到进纳官本人死亡为止。宝元二年(1039)九月,从中书门下请,凡“入粟授斋郎、试衔、出身、簿尉、殿直、借奉职酬奖者,依见任文武品官例与免本家州县色役。已没者,不在免限。若以后改转有荫,亦依条贯施行”。按此规定:纳粟补得九品、八品类的文武低等官,可以参照现任文武品官,享受免除“本家州县色役”的特权。至嘉祐六年(1061)四月,又诏:“凡入赀为官至升朝者,诸户役皆免之;京官不得免‘衙前’;自余免其身丁而止。若入官后增置田产直(值)五千万以上,年復役如初。佣代者,听之。”按宋代的“朝官”指正八品以上的,此令对进纳官享受“官户”待遇的门槛标准抬高了。第一,限定进纳官只有转升至朝官才可全免户役、转升至京官才可免部分名目的户役,对其多数进纳人来说,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仕途梦想。第二,九品的低级进纳官“免其身丁”,即只能免其本人以“丁”为对象的各类差役,家中其他丁男还要按规定服役。第三,如果进纳官的家产日后达到“五千万”,则还要按相应户等“復役如初”。不过,所承担的差役名目,允许雇人代服。
宋代差役分配的基本依据是户等高下与丁男多寡两项。考虑到生产与生活的
需要,对只有一名男子的“单丁”户,在服役方面有诸多照顾。熙宁元年(1068)九月,针对进纳官本人免丁役后可能导致家中其他丁男会减少服役的问题,又专门下诏:“应两丁之家,如情愿不免差役,乞进纳,仍雇人充役。并听。”宣和元年(1119)九月,诏:“非泛补官者,输纳、差科、免役等,并不依官户法减免。进纳人依本条。”次年十二月,方腊于江浙暴发后,为满足庞大的军需,监军童贯请徽宗又下了一道诏令,在给进纳人开列的优惠条件中,重要的一项便是“依官户法”。至平定方腊后,宣和三年(1121)十二月,有臣僚对如何落实此诏令提出异议,认为从神宗元丰年间至今(四十年间),进纳官“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者并准监当;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有止法。仍不免科配”。于是,又下诏不让进纳人享受官户特权。绍兴元年(1131)十二月,户部侍郎柳约奏称:“授田有限,著于令甲。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称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于编户不同。”绍兴四年四月,重申,各类名目的进纳补官人,“至升朝听免色役,仍不免科配”,“至升朝”三字意思是,直到升迁为朝官品阶,如文官序列的“通直郎”(正八品)以上均称朝官,“科配”指定额配买配卖,实质上是正项之外的添加赋税。绍兴十二年十二月,“诏入赀授官通及二万贯以上人,方许作官户免役”。如此划定,多数进纳官又丧失了免役权。
(三)进纳官的礼遇
宋代是等级制社会,不仅官民有别,而且官品高低有别。即为同品官,亦有出身之别。进纳官在队伍中,不仅为以科举出身的所鄙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其礼遇也受到许多。
1.进纳官与州县地方守臣的往来禁约
大中祥符六年(1013)六月,“诏应富民得试衔官者,不得与州县属使臣接见。如曾应举及衣冠之族,勿拘”。此令意在进纳官与地方守臣的私下交往。至天禧元年(1017)四月,又规定,进纳官与地方守臣相见时,也“不许接坐,止令庭参”。此意则更突出了出身与等级之别。但在公事宴会上,还是允许进纳官入坐的。景祐元年(1034)二月,“诏河东军诸色人进纳斛斗,依例与恩泽,公筵许令预坐。其摄助教犯私罪杖以下情理轻者,特与收赎。若三度过犯,奏取指挥。其余进纳路分,亦依此施行”。
2.进纳官的通婚
宋朝的赵氏皇族是最显贵的族群,其女子择郎也以血缘近疏划定门第高下。“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皇祐三年(1051),谏官包拯向仁宗上了一封《论李绶冒国亲事》按劾奏章,说李绶本是开矾铺的商人,以进纳授官,其子拟与“故申王宫承俊为亲”,这与宗室女不得与工商杂类为婚的制度相违。因此,“请罢其婚媾,别求德阀”。神宗朝以后,均屡次申明,宗室缌麻以上的血缘近亲女不能与进纳授官人。这一制度既体现了皇族的高贵,同时又体现了进纳人的位卑。
四、对宋代进纳补官制度的几点评价
1.宋代的进纳补官制度承前启后,独具时代特色
前面论述“赀选”制度源流时已经理出了其承袭脉络,在对宋代进纳官制度发展与演变的轨迹探讨之后,已大致可以俯视其内容全貌。再从横向看:与北宋分治的辽朝道宗四年(1088)亦推出了“入粟补官”法。与南宋并立的金朝从金世宗起也颁布了“纳粟补官”法。而继宋之后的元、明、清三朝,进纳补官制不仅存续,而且有时授官品位远高于宋朝。如元至正十五年(1355),于江南行纳粟补官令,“自五品至九品入粟有差”。足见,进纳补官不是宋朝首创,而把赈饥纳粟演化为助工代粟、贴纳升官等,则不仅是形式的变化,而是使用目的的变化。另外,定额推销官告,进纳自愿、诱劝转为有相对强制性的配卖,其性质亦由赈灾、助军转化为敛财。这就是它最为突出的时代特色。
2.宋代进纳官制度的根本属性,实为官钱交易
进纳制度构成有两大主体:一为卖方,二为买方臣民。作为卖官的,其给官品的定价高低,及给进纳人“免身丁”、“免铨试”、“理为官户”等待遇承诺的多寡,均取决于的财政裕困和时局安危的需要。作为买方的臣民,则视承诺的待遇高低而决定响应与否。因此,进纳补官的实质是官钱交易。
3.宋代的进纳补官制度长期存在,负面影响显著
尽管宋朝在大多数时段内严格进纳人任亲民官与执法官,并为之设定了循资注授的上限,但这些都不是“红线”,且时紧时松,进纳人还是有机会获得要职重任的。而进纳人多是富豪之家中不学无术的子弟,道德修养先天不足,一入仕途,势必败政害民,这是当时有识之士抨击这一制度的主要理由。同时,在北宋末与南宋高宗时期,因时局所迫,所卖出进纳官数量均达四、五千之多,亦构成了冗官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何乔新:《椒邱文集》卷三《爵禄》。②《前汉书》卷廿四上《食货志第四》,中华书局,1936年。③《文献通考》卷三十五,中华书局,1986年。④⑤⑥⑧《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十五之三二、职官五十五之三三、职官五十五之三三、职官五十五之三〇至三一、职官五十五之三五、职官五十五之三四、职官五十五之三四、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职官五十五之四〇、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至三八、职官五十五之四七、职官五十五之三五、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职官五十五之三八至三九、职官五十五之五〇、职官五十五之三四、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职官五十五之三七、职官五五之四一一、职官五五之四五、职官五十五之三二、职官五十五之三四,中华书局,1935年。⑦《续文献通考》卷四三《赀选》,商务印书馆,1935年。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三、卷二七八、卷二七八、卷二七九,中华书局,1985年。⑩《两朝纲目备要》卷九;《宋史》卷三八,商务印书馆,1935年。《宋史》,卷四十、卷廿八、卷一五八《选举四》,中华书局,1977年。陈均:《九朝编年备要》
卷十八、卷廿六,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范钝仁:《范忠宣奏议》卷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六、卷四八,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年。《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燕京大学图书馆,1948年。《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一《限田杂录》中华书局,1935年。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中华书局,1981年。晁补之:《鸡肋集》卷六十二《朝散郎充集贤殿修撰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杜公行状》,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包拯:《包孝肃奏议集》卷六,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辽史》卷廿六,中华书局,1936年。《金史》卷六,中华书局,1975年。王鏊:《姑苏志》卷六十,台北商务印书馆,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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